(合同編號:LYGQKYC-2025-GBZNT-SG)
招標人:連云港市工投集團青口投資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連云港市正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目錄
2025年度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口鹽場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財政補助)(工程項目名稱)2025年度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口鹽場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財政補助)施工(標段名稱)招標公告
本招標項目2025年度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口鹽場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財政補助)(工程項目名稱)已由連云港市農業農村局(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連農復〔2025〕158號”文(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建設資金來自財政資金(資金來源),招標人為連云港市工投集團青口投資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為連云港市正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2025年度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口鹽場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財政補助)施工(標段名稱)進行公開招標。
2.1項目建設地點:連云港市青口鹽場大新農場二分場,項目區四至范圍為:項目區北至大新排淡河,南臨范河,西至大新排淡河,東至場區內部河道一支河。
2.2項目建設規模:2025年度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口鹽場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財政補助)項目區總面積0.68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0.37萬畝,本次建設規模為將0.37萬畝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為穩產高產、生態友好的高標準農田。
2.3招標范圍及標段劃分:2025年度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口鹽場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財政補助)施工,主要建設內容如下:1、灌溉與排水工程:(1)襯砌渠道總長10.31km;(2)新建渠橋8座;(3)拆建分水閘53座;(4)新建過路涵8座;(5)新建放水口144座;2、田間道路:新建機耕道1.14km,新建生產路8.78km。具體內容詳見招標文件、圖紙及工程量清單,本次項目為一個標段。
2.4本標段合同估算價: 10011847.94元,投標人投標時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超過此價格將否決其投標。
2.5本標段計劃工期:120日歷天,完成全部建設內容,具體開工時間以總監簽發的開工令為準。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本次招標資格條件
(1)投標人資質最低要求: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具備水利水電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具有有效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2)擬派項目負責人資格最低要求:具備水利水電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證書,具備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且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①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②擬派項目負責人須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該在建工程建設單位同意,并完善有關手續后,可以參加本工程項目的投標,但必須在投標文件中主動說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a. 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b. 通過合同完工驗收。
c. 工程具備合同完工驗收條件,已向建設單位提出合同完工驗收申請,并經建設單位確認。
d.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
e. 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職務。此項評審方式為承諾制,如查實投標人在《誠信投標承諾書》中虛假承諾,按弄虛作假處理。
提醒: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一級建造師電子注冊證書的通知》(建辦市〔2021〕40號)的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級建造師統一使用電子證書,紙質注冊證書作廢。若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為一級建造師,則須提供符合建辦市〔2021〕40號文件要求的電子注冊證書,否則資格審查不予通過。請各投標人及時更新主體信息庫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時而導致資格審查不通過,其風險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擬派項目負責人為二級建造師的,必須按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我省二級建造師、二級造價工程師、二級注冊建筑師、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證書電子證照換發的公告》(〔2023〕第26號)文件要求換發新的注冊證書電子證照,并及時更新主體信息庫,否則不予認可,其他省從其規定。
(3)投標人為項目負責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
①時間要求:從發布招標公告之日近3個自然月中任意一個月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證明材料要求:擬派項目負責人須提供由投標人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并蓋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參保繳費證明電子專用章。
(4)業績要求:投標人承擔過200萬元及以上的類似項目施工業績(類似項目是指農田建設項目、灌區建設項目、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上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改造等)。
類似工程業績的有效期自2022年01月01日(以完工或竣工驗收時間為準)以來,須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投標時須上傳符合業績要求的中標(成交)通知書、施工合同、完工或竣工驗收證明文件或驗收鑒定書的掃描件,以及能證明業績真實性的輔助材料,否則業績不予認可。注:能證明業績真實性的輔助材料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中標(成交)公告官網查詢截圖;(2)業績項目所在地招投標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業績真實性書面證明掃描件;(3)該業績已錄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或“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的查詢截圖。
若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同一指標不一致的,以最小的為準。如招標文件要求項目負責人業績,業績不是投標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認可。
(5)財務要求:投標人應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未處于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6)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均應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分為A、B、C三類)。
(7)信用等級要求: /
(8)其他要求:被“信用中國”及“信用江蘇”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在失信記錄解除前,不得參加本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3.2本次招標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 。
3.3本次招標實行資格 后 (預)審,資格審查的要求見招標文件。資格 后 (預)審不合格的投標人投標文件將被否決。
4.招標文件的獲取
4.1招標文件獲取時間為:2025年10月09日至2025年10月16日;
4.2招標文件的獲取方式:投標人使用“CA數字證書”登錄“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獲??;
投標單位進入“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網”, 通過CA證書登錄【交易平臺】—【農業工程(農田建設)】—【投標人】,進入“交易乙方”,在“招標文件下載”中,進行所參加項目“信息錄入”、“下載招標文件”,具體流程詳見下載專區“綜合交易投標人操作手冊”;沒有按規定在網上完成“信息錄入”、“下載招標文件”投標單位,其投標文件將被拒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投標單位自行承擔?!静僮飨到y具體事項聯系技術服務電話:0512-58188503;何工0518-85861319】
4.3招標文件每套售價為0元/標段,售后不退。請在招標文件下載截止時間前下載文件。(提醒:請投標申請人務必在規定截止時間前獲取招標文件,否則將導致投標失?。。?/span>
4.4投標人請在報名期間內下載招標文件,如未在規定時間內下載招標文件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特別提醒:1、如果您是第一次在連云港地區進行網絡投標,請您先聯系CA公司辦理網絡投標密碼鎖和企業電子簽章,以上步驟不進行或操作不完善,可能導致無法購買招標文件。
2、投標過程中遇到軟件問題可聯系相應軟件公司尋求技術支持。
軟件公司名稱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國泰新點 | 黃桂松 | 15896100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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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旺 | 18905137238 | |
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連云港市海州區朝陽東路東盛名都廣場A座614室) | 孫莉莉 耿立珍 | 18005133017 17751872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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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投標截止時間為:2025年10月30日09時00分;
5.2遞交地點:投標人自行選擇任意地點參加遠程開標會(本工程采用遠程不見面交易模式,投標人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網上電子投標文件上傳)。
注:本項目采用遠程不見面交易模式,通過不見面交易系統及相應的配套硬件設備(攝像頭、話筒、麥克風等)完成遠程解密、評標辦法與系數抽取、開標現場異議及回復、開標唱標、等交互環節。相關要求和說明如下:
1、遠程開標項目的時間均以國家授時中心發布的時間為準;
2、開標當日,投標人不必抵達開標現場,僅需在任意地點通過連云港市不見面交易系統參加開標會議;
3、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招標人提前進入連云港市不見面交易系統,播放測試音頻,各投標人的授權委托人提前進入不見面交易系統,根據操作手冊進入相應標段的開標會議區收聽觀看實時音視頻交互效果并及時在討論組中反饋,未按時加入開標會議區并完成登錄簽到操作的或未能在開標會議區內全程參與交互的,視為放棄交互和放棄對開評標全過程提疑的權利,投標人將無法看到解密指令、異議回復、唱標等實時情況,并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
4、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后,招標人將在系統內公布投標人名單并核驗投標保證金遞交情況,然后通過開標會議區發出投標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標人在各自地點按規定時間自行實施遠程解密,投標人解密限定在發出投標文件解密的指令后30分鐘內完成。因投標人網絡與電源不穩定、未按操作手冊要求配置軟硬件、解密鎖發生故障或用錯、故意不在要求時限內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導致投標文件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解密、解密失敗或解密超時,視為投標人撤銷其投標文件,系統內投標文件將被退回;因網上招投標平臺發生故障,導致無法按時完成投標文件解密或開、評標工作無法進行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延遲解密時間或調整開、評標時間(友情提示:若投標人已領取副鎖(含多把副鎖)請注意正副鎖的使用差別)。本項目在限定的解密時間內,只要有一家投標人解密成功,即視為網上招投標平臺運行無故障。
5、為順利實現本項目開評標的遠程交互,建議投標人配置的硬件設施有:高配置電腦、高速穩定的網絡、電源(不間斷)、CA鎖、音視頻設備(話筒、耳麥、高清攝像頭、音響)、掃描儀、打印機、傳真機、高清視頻監控等;建議投標人具備的軟件設施有:IE瀏覽器(版本必須為11及11以上),江蘇省互聯互通驅動。為保證交互效果,建議投標人選擇封閉安靜的地點參與遠程交互。因投標人自身軟硬件配備不齊全或發生故障等問題而導致在交互過程中出現不穩定或中斷等情況的,由投標人自身承擔一切后果。
6、投標人必須在當日開標時間前進行簽到,否則無法參與后續開標過程,投標人在簽到時,需填寫聯系人姓名、手機號碼(手機號碼務必能打通,否則答疑聯系不上,產生的所有后果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7.評標標準和方法
7.1評標方法:(綜合評估法)
7.2資格評審標準
詳見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前附表
7.3評標基準價的計算方法
以有效投標文件的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為 A【當有效投標文件≥7家時,剔除通過形式性評審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中最高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標報價相同的均保留)進行算術平均;當有效投標文件4-6家時,剔除最高報價(最高報價相同的均剔除)進行算術平均;當有效投標文件<4家時,則次低報價作為投標平均價A】,最高投標限價為B,則:
評標基準價C=A×K1×Q1+B×K2×Q2, Q2=1-Q1,
Q1的取值范圍為:50%、55%、60%、65%、70%;
K1的取值范圍為:95%、96%、97%、98%、99%;
K2的取值為100%
Q1、K1值在開標前由招標人代表隨機抽取確定。
說明:(1)評標價指經澄清、補正和修正算術計算錯誤的投標報價;(2)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后,上述方法評標基準價不因招投標當事人異議、投訴、復議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變,但評標過程中的計算錯誤可作調整;(3)有效投標文件是指未被評標委員會判定為無效標的投標文件。
最高投標限價: 10011847.94元,投標人投標時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超過此價格將否決其投標。
7.4分值構成
施工組織設計:22分
投標人業績:3分
投標報價:75分
項目負責人答辯:0分
其他:0分
7.5評分因素與評分標準
投標報價 (75分) | (1)報價分75分 投標價(算術修正后,下同):與評標基準價相同得最高分75分,并以此為基數,進行下面各項的打分; 1.偏差每超過評標基準價+l%扣0.5分,最多扣至0分; 2.偏差每超過評標基準價-1%扣0.5分,最多扣至0分。 3.偏差率=(投標人報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100%數值之間采用內插法計算。 上述計算結果得分四舍五入,小數點后保留2位。 說明: (1)評標價指經澄清、補正和修正算術計算錯誤的投標報價; (2)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后,上述方法評標基準價不因招投標當事人異議、投訴、復議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變,但評標過程中的計算錯誤可作調整; (3)有效投標文件是指未被評標委員會判定為無效標的投標文件。 |
施工組織 (22分) | (1)對本項目的重點、難點的理解及相關對策(2分)。有缺陷,酌情扣分。 (2)施工進度計劃合理,工期保證措施可行(2分)。計劃合理1分;措施可行,有工期計劃網絡圖或橫道圖1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 (3)質量保證措施(2分)。質量保證體系健全、方案可行、措施得力2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 (4)施工機具設備及勞動力配置合理,能滿足施工強度要求(1分)。施工機具配置合理0.5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勞動力配置合理0.5分, 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 (5)人員配置合理(3分)。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施工員、質檢(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配備齊全并有相應證書得2分,缺少1個人員扣0.4分,最低得0分。技術負責人具有水利工程專業高級及以上職稱得1.0分。 注:投標文件中提供以上相關人員(同一人只計1個專業)有效相關證書掃描件,否則不得分。 (6)渠道(渠橋)施工工藝合理、質量有保證(3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 (7)道路施工工藝合理、質量有保證(3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 (8)分水閘、涵洞、放水口等施工工藝合理、質量有保證(2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 (9)對清障和地方矛盾處理有得力措施(2.0分)。對清障和地方矛盾處理有得力措施,方案可行,得2.0分。有缺陷,適當扣分。 (10)安全文明生產、環境保護措施(2分)。安全文明生產措施有保證1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環境保護措施可行1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 |
類似業績 (3分) | 1、投標人承擔過500萬元及以上的類似項目施工業績,有一項得1.0分,最多得2.0分。 2、擬任項目負責人承擔過500萬元及以上的類似項目施工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業績,有一項得1.0分,最多得1.0分。 注:類似項目施工業績(指農田建設項目、灌區建設項目、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上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改造等),有效期自2022年01月01日(以完工或竣工驗收時間為準)以來,須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投標時須上傳符合業績要求的中標(成交)通知書、施工合同、完工或竣工驗收證明文件(或驗收鑒定書)的掃描件,以及能證明業績真實性的輔助材料,否則業績不予認可。注:能證明業績真實性的輔助材料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中標(成交)公告官網查詢截圖;(2)業績項目所在地招投標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業績真實性書面證明掃描件;(3)該業績已錄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或“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的查詢截圖。 若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同一指標不一致的,以最小的為準。如招標文件要求項目負責人業績,業績不是投標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認可。同一項業績企業、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不得重復評分。 |
7.6關聯標段限制中標項目數量規定(如有)
/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現場作出答復。開標結束后投標人不得對開標事項再提出異議。
9.發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及中標結果公告均同時在江蘇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發布公告的媒介名稱)發布。
招 標 人:連云港市工投集團青口投資有限公司
地 址:連云港市連云區青農一路鹽場派出所西側約150米
聯 系 人:孫君明
電 話:13016913888
招標代理機構:連云港市正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連云港市秦東門大街382號興億達大廈12樓
聯 系 人:李際良 金友波
電 話:13851235643
郵 箱: lygzyzb@163.com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是對投標人須知未盡事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有關內容的修改、增加,對同一事項兩者要求不一致的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為準。
條款號 | 條款名稱 | 編列內容 |
1.1.1 |
開標會議形式 | £現場開標 R不見面開標,電子投標文件(線上文件)通過交易平臺遞交,投標人自行選擇任意地點參加遠程開標會。(本工程采用遠程不見面交易模式) |
1.1.2 | 招標人 | 連云港市工投集團青口投資有限公司 |
1.1.3 | 招標代理機構 | 連云港市正源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
1.1.4 | 招標項目名稱 | 2025年度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口鹽場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財政補助)施工 |
1.1.5 | 建設地點 | 青口鹽場大新農場二分場 |
1.2.1 | 資金來源 | 財政資金 |
1.2.2 | 出資比例 | / |
1.2.3 | 資金落實情況 | 已落實 |
1.3.1 | 招標范圍 | 見招標公告 |
1.3.2 | 工期 | 工期:120日歷天 計劃開工日期: 2025 年 11 月 08 日 注:具體開工時間以總監簽發的開工令為準;最遲須于2026年3月30日前完成全部建設內容。由于中標單位延誤工期,耽誤送水造成農戶的損失由中標單位承擔。 |
1.3.3 | 質量要求 | 國家、省現行農田建設項目驗收規定和水利工程相關規范、規程及技術標準要求的合格標準。 |
1.4.1 |
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信譽 | 擬任項目負責人“無在建工程”的要求(含第1章招標公告中對其他主要人員“無在建工程”的要求,如有),通過對“無在建工程承諾函+雖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投標條件的情 形及證明材料”評審認定“無在建工程”投標資格,無在建工程承諾函在第8章投標文件格式“七、資格審查資料及其他內容(一)投標人基本情況表-承諾函”中提供,雖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投標條件的情形及證明材料在“(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中提供。其中具有在建工程時符合投標條件的情形及證明材料如下: 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該在建工程建設單位同意,并完善有關手續后(附在投標文件中),可以參加本項目的投標: a.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b.通過合同完工驗收。 c.工程具備合同完工驗收條件,已向建設單位提出合同完工驗收申請,并經建設單位確認。 d.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 e.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 注:在建工程是指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職務(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 |
1.4.2 |
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 ?不接受 □接受,應滿足下列要求: / |
1.4.3 | 投標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 見總則1.4.3 |
條款號 | 條款名稱 | 編列內容 |
情形 | ||
1.9.1 |
踏勘現場 | ?不組織 □組織,踏勘時間和地點 / 現場聯系人: / 電話: / |
1.10.1 |
投標預備會 | ?不召開 □召開,召開時間及地點: / |
1.10.3 | 招標文件澄清發出的形式(增加) | 相關澄清、修改要求應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提交。 |
1.10.3 | 投標截止時間 | 見招標公告 |
1.11 | 分包 | 不允許 |
1.12 | 偏離 | 偏離允許幅度及其處理方法:不允許實質性偏離 |
2.2.4 |
對招標文件存在疑問的應當及時提出 | 除非招標人認為確有必要答復,否則,招標人有權拒絕回復時間:(1)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明確投標人無需編制技術標評審內容的,投標截止時間3日前)提出;(2)特殊情況下逾期仍然存在疑問需要提出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形式:相關澄清、修改要求應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提交。 |
2.4 |
對招標文件異議 |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在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將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投標人提出異議的形式通過電子服務系統發出。 |
2.5 | 關于對招標文件提出疑問和招標文件澄清、修改通知 | 1.投標人應當及時下載招標文件(含附件),如有疑問的(1)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明確投標人無需編制技術標評審內容的,投標截止時間3日前)提出;(2)特殊情況下逾期仍然存在疑問需要提出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2.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提出疑問的形式: R通過交易平臺提出(注:交易平臺具備此功能時方可勾選); R通過電子郵件(書面所提疑問經電子掃描后作為附件)發送到 lygzyzb@163.com。 3.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的時間: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明確投標人無需編制技術標評審內容的,投標截止時間3日前),不足上述時間并可能影響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將順延投標截止時間。 4.招標人向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的形式如下: £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通過電子郵件將招標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發送到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信息登記的聯系人電子郵箱。 R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通過 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水利工程系統平臺 (鏈接路徑)發布。 4. 投標人收到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后(請各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及時關注連云港市公共資源網系統平臺中相關內容),未及時獲?。ㄏ螺d)的由投標人承擔相應風險。 5. 形式:相關澄清、修改要求應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提交。 |
3.1.1 | 構成投標文件的其他資料 | / |
3.1.3 |
投標文件制作、組成要求 | 投標人應按照下列選定的開標方式以及第8章投標文件格式制作、組成投標文件。是否兩階段開標及是否設置暗標的開標方式規定如下: ?一次性開標; □兩階段開標; □技術標為暗標的一次性開標; □技術標為暗標的兩階段開標 |
3.1.4 | 電子投標文件制作工具 | 按照連云港市電子交易交易平臺新點投標文件制作軟件操作手冊制作電子投標文件 |
3.2.4 | 上傳文件是否要求附有報價電子清單 | ?是。文件類型: 見連云港市電子交易交易平臺新點投標文件制作軟件操作手冊 ,其他要 / □否 |
3.3.1 | 投標有效期 | 60 日 |
3.4.1 |
投標保證金 | 投標保證金繳納形式: 1、通過保證金在線收退系統繳納投標保證金; 2、通過電子保函平臺在線購買電子保函; 3、通過交易系統上傳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掃描件; 4、投標人信用承諾; 5、投標人使用數字人民幣支付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 本項目投標保證金人民幣: 150000.00元(大寫:壹拾伍萬元整) 投標保證金到帳截止時間:同投標截止時間 收款人名稱: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收款人開戶銀行:江蘇銀行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收款人賬號: 11200188000220282-10024288 一、關于通過保證金在線收退系統繳納投標保證金的說明: 投標人必須于投標截止時間前以企業法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必須從企業的法人基本存款賬戶繳納。以個人、企業的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名義或從他人賬戶、投標人企業的其他賬戶繳納的投標保證金無效。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和要求遞交投標保證金的不予接收,并按招標文件有關規定作重大偏差處理。 (一)投標保證金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一次性足額到達上述帳戶內。 (二)投標保證金必須從企業基本戶中匯出,以個人、企業的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名義或從他人賬戶、投標人企業的其他賬戶繳納的投標保證金無效。 退還保證金應退至投標企業的法人基本存款賬戶。 (三)投標單位繳納情況查看: 投標人可自行查看本企業投標保證金繳納情況,具體路徑為:投標單位登錄交易系統→交易業務→保證金查詢→選擇標段→點擊“查看”按鈕,查詢繳納情況。 二、關于通過交易系統上傳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電子件的說明: (一)本項目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電子件方式上傳,投標人對上傳的電子件真實性負責,上傳的電子件與投標保證金具有同等效力; (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由投標人自行辦理(辦理方式不限); (三)投標人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電子件上傳交易系統; (五)開標后,由招標代理在連云港市公共資源網上開評標系統查詢電子件上傳情況; (六)電子件上傳流程:參考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下載專區操作手冊。 (七)技術支持電話:400-998-0000,0518-85861319 三、注意事項: (一) 投標人應該仔細核對誠信庫基本戶信息,確保無誤。如誠信庫基本戶信息不是基本戶,請及時修改為本公司基本戶,審核通過后方可繳納投標保證金。 (二)投標人必須從基本賬戶往保證金子賬號里面及時一次性足額繳納保證金,繳納時間請根據人民銀行大、小額支付系統運行時間操作,投標保證金進賬時間必須在規定的繳納截止時間前。 繳納完畢后,及時登錄會員系統核查保證金是否繳納成功,如因自身操作失誤造成保證金未能及時到賬,均由投標人自行承擔責任。 (三)繳納過程中,如果遇到疑問,請與銀行方面聯系: 備注:注意這個是市區江蘇銀行聯系方式,其他地區銀行聯系方式需要更換 江蘇銀行技術支持:劉經理:15305120002,郭經理:18751993766 電子保函辦理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聯系: 胡經理177-6858-2502 或工??头?400-800-5100 軟件方面請聯系國泰新點: 400-998-0000,0518-85861319 通過電子化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無需要到相關部門開具證明文件。 從基本戶購買的電子保函憑證必須上傳到投標工具中。 經有權部門核準本項目免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持有權部門開具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掃面件)與投標文件一并遞交,其有效性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采用信用承諾的必須上傳投標保證信用承諾書(連云港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投標保證多形式繳納)投標單位操作指南)。 電子保函開具流程:參考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下載專區操作手冊。 注:保證金繳納情況以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7.0開評標系統保證金查詢結果為準。 |
3.4.3 | 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 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其按規定遞交履約保證金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
3.5 | 資格審查資料的特殊要求 | ?無 投標人須按照公告公告中資格審查資料原件掃描上傳于投標文件中作為評審依據。所有投標人務必保證上傳的資格審查資料體現證件有效期、年檢情況、基本信息及變更等相關內容清晰完整上傳,并保證完整、真實有效。如果因上傳的掃描件不完善、不完整或無法清晰辨認都將視為資格審查不合格。 注:審查資料相關要求詳見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以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為準。 □有,具體要求: / |
3.5.1 | 營業執照 | “投標人基本情況表”應附投標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投標人相應資質證書副本等材料的電子掃描件 |
3.5.2 | 近3年財務狀況 | 指2022年~2024年的連續3個年度。成立時間少于上述規定年份的,應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狀況表 |
3.5.3 | 主要類似項目業績的時間規定、特征和證明材料要求 | 對于人員業績,如果證明材料中未能反映該人員姓名、任職情況的(本次招標對有關人員在業績項目中具有任職要求時),應附有業績項目發包人出具相應證明,否則不予認可; 資格審查、評分項目涉及由承包人采購的設備需要由該制造商提供業績進行投標的,至少提供相應供貨合同,對該設備投入使用情況具有要求的應當提供相應有關證明 |
3.5.5 | 近3年發生的仲裁及訴訟情況的時間要求 | 指2022年01月0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成立時間少于上述規定年份的,應提供成立以來的仲裁及訴訟情況表 |
3.6 |
備選投標方案 | □提供 ?不提供 |
3.7.3 |
投標文件簽字蓋章要求 | 1.按照第8章投標文件格式指定的簽字、蓋章位置,分別采用個人和單位數字證書,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單位公章。 2.對于不能在交易平臺上完成電子簽名、電子蓋章但要求簽字、蓋章的格式文件,必須在交易平臺線下生成并親筆簽字、蓋章后,電子掃描編入投標文件。 |
3.7.4 | 投標文件份數及其他要求 | 1. 線上文件 向交易平臺傳輸電子投標文件完整版1份并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2.4項要求附有的報價電子清單。 2. 線下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1.1項規定“不見面”開標時不適用) |
3.7.5 | 投標文件所附單位和個人各種證明材料的編入規定 | 所有證明材料原件的電子掃描件按照本投標文件制作工具的規定制作到電子投標文件中。評標委員會僅對按照交易平臺規定(在本處明確證明材料如何編入、展示)所附有的證明材料進行評審,未附有或模糊不清難以辨認的不予認可 |
4.1 | 電子投標文件加密 | 電子投標文件按照交易平臺加密電子投標文件的要求加密 |
4.2.1 | 投標截止時間 | 見招標公告 |
4.2.2 | 遞交投標文件地點 | 見招標公告 |
4.3.1 | 投標文件修改與撤回規定 | / |
5.1 | 開標時間和地點 | 同投標截止時間,見招標公告 |
5.2 | 開標程序(增加) | 一、開標順序: 按照交易平臺設置 二、增加的開標規定如下: (一)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1.1項規定不見面開標的,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0.5款。 三、開標程序 1、宣布開標紀律; 2、公布遞交網絡投標文件情況; 3、抽取相關系數(如有) 4、對各網絡投標文件進行解密; 5、招標人解密、投標文件導入、唱標; 6、開標結束。 按照交易平臺設置,開標程序結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1.4項設置。設置投標人解密操作的,應當規定合理的投標人解密時限(過時按投標人原因導致未解密處理)以避免惡意不解密導致開標會議無限拖延。因為投標人數量遠遠超過預期、斷電、網絡斷網或速度過于緩慢(原設定解密時限不夠)而經行政監督部門同意的解密時限延長。 四、電子投標文件按時完成解密的投標人數量不足三個的處理 □繼續開標,條件是: (招標人填寫); R中止招標投標活動并按招標失敗處理 |
6.1.1 | 清標工作 | 清標小組人數:符合“關于在全市農田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試行評標準備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清標小組的組建:由招標人依法組建; 清標時間:投標截止時間后; 清標地點: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清標方式:入圍后清標。 |
6.1.2 |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 | 評標委員會構成 5 人,其中招標人代表 1 人,專家 4 人; 評標專家確定方式:從江蘇省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和根據需要并經監督部門批準適當特邀部分專家 |
7.1 | 中標候選人推薦方法 | 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方法如下: 1.按照“《評標辦法》1.評標方法”規定的投標單位排名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每標段不超過3名。 |
7.3.1 | 履約保證金 | 履約保證金的形式:保兌支票、銀行匯票、電匯、保函等。 履約保證金的金額:中標合同金額× 5 %。 |
9.2 | 紀律要求 | 投標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現行的禁止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以及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紀律要求 |
9.5 |
投訴 | 1.投訴文書應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第11號令)的要求。 2.投訴受理部門名稱: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電話:0518-85882331 |
10 |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 / |
10.1 | 類似項目 | 見招標公告、評標辦法 |
10.2 | 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電子版 |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4項“線下文件”列有的,按要求提供,未列有的不再另行提供(不提供) |
10.4 | 中標后須提交的紙質投標文件份數 | 份數: 4份 (從交易平臺導出的完整電子投標文件打印件),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電子版 1份(u盤) |
10.5 | 最高投標限價 | 10011847.94元,投標人投標時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超過此價格將否決其投標。 |
10.6 | 招標人其他要求 | 1、本項目嚴禁違法掛靠單位參與本工程的投標,如在招投標過程中發現掛靠單位投標并中標的,將取消其中標資格; 2、投標企業整個招投標活動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必須是真實有效的,一旦發現有虛假行為,招標人將立即中止該投標人的投標活動,并上報相關主管部門追究責任。 |
10.7 | 中標候選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 期 限: 3日 |
10.8 | 進場交易費 | 進場交易服務費按“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務費收費公示”執行,投標人應綜合考慮在投標報價中,招標人不另行支付。 |
10.9 | 招標代理費等費用 (中標人支付的填寫右表) | 本次招清單、招標控制價編制費按照按蘇招協[2022]002號文及蘇建價協(2022)7號文規定的收費標準*80%計取。 清單、招標控制價編制費等包含在投標報價中,不得單獨計列。 中標單位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前,向招標代理機構一次性付清。 |
10.9 | 不見面開標補充規定: 本工程采用遠程不見面交易模式,通過不見面交易系統及相應的配套硬件設備(攝像頭、話筒、麥克風等)完成遠程解密、評標辦法與系數抽取、開標現場異議及回復、開標唱標等交互環節。相關要求和說明如下: 1、遠程開標項目的時間均以國家授時中心發布的時間為準; 2、開標當日,投標人不必抵達開標現場,僅需在任意地點通過連云港不見面交易系統參加開標會議(連云港不見面交易系統地址:http://218.92.36.85:8186/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3、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招標人提前進入不見面交易系統(連云港不見面交易系統地址http://218.92.36.85:8186/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根據操作手冊(連云港不見面開標大廳-投標人操作手冊下載網址: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下載中心”中下載,http://spzx.lyg.gov.cn/lygweb/xyxx/20190510/af675e19-a747-49ce-8792-7e1d539d0c53.html),簽到(注:1.開標時間到了之后不能簽到;2請確保電腦帶有攝像頭),開標前一小時可以簽到。未按時加入開標會議區并完成登錄操作的或未能在開標會議區內全程參與交互的,視為放棄交互和放棄對開評標全過程提疑的權利,投標人將無法看到解密指令、異議回復、唱標等實時情況,并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 4、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以后,招標人將在系統內公布投標人名單,然后通過開標會議區發出投標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標人在各自地點按規定時間自行實施遠程解密,投標人解密必須在解密時間內插入CA鎖,輸入密碼,進行解密;解密時間已到不可解密。因投標人網絡與電源不穩定、未按照操作手冊要求配置軟硬件、解密所鎖發生故障或用錯、故意不在要求時限內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導致投標文件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解密、解密失敗或解密超時,視為投標人撤銷其投標文件,系統內投標文件將被退回;因網上招投標平臺發生故障,導致無法按時完成投標文件解密或開、評標工作無法進行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延遲解密時間或調整開、評標時間。 (友情提示:若投標人已領取副鎖(含多把副鎖)請注意正副鎖的使用差別)。本項目在限定的解密時間內,只要有一家投標人解密成功,即視為網上招投標平臺運行無故障。 5、開評標全過程中,各投標人參與遠程交互的授權委托應始終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換,在異議提出等特殊情況下需要交互時,投標人一端參與交互的人員將均被視為是投標人的授權委托人,投標人不得以不承認交互人員的資格或身份為借口抵賴推脫,投標人自行承擔隨意更換人員所導致的一切后果。 6、為順利實現本項目開評標的遠程交互,建議投標人配置的硬件設施有:(高配置電腦、高速穩定的網絡、電源(不間斷)、CA鎖、音視頻設備(話筒、耳麥、高清攝像頭、音響)、掃描儀、打印機、傳真機、高清視頻監控等;建議投標人具備的軟件設施有:IE 瀏覽器(版本必須為 11 及 11 以上),江蘇省互聯互通驅動。為保證交互效果,建議投標人選擇封閉安靜的地點參與遠程交互。 因投標人自身軟硬件配備不齊全或發生故障等問題而導致在交互過程中出現不穩定或中斷等情況的,由投標人自身承擔一切后果。) | |
1.1項目概況
1.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本招標項目現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本標段施工進行招標。
1.1.2招標人: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3招標代理機構: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4招標項目及標段名稱: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5本項目建設地點: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2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
1.2.1資金來源: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2.2資金來源比例: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2.3資金落實情況: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招標范圍、計劃工期和質量要求
1.3.1本次招標范圍: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2本標段的計劃工期: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3本標段的質量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4投標人資格要求
1.4.1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本標段施工的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
(1)資質條件: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2)財務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3)業績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信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5)項目負責人資格: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4.2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接受聯合體投標的,除應符合本章第1.4.1項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要求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聯合體各方應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
(2)聯合體各成員單位應當具備與聯合體協議中約定的分工相適應的施工資質和施工能力;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3)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標段中投標;
(4)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5)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擔保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擔保。以聯合體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擔保,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6)聯合體各成員應按照招標文件中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相應數據、資料,并由聯合體牽頭人負責使用“投標文件制作工具”統一匯總、編制投標文件后加密、上傳;聯合體牽頭人所提交的投標文件應認為已代表了聯合體各成員的真實情況。
(7)盡管委任了聯合體牽頭人,但聯合體各成員在投標、簽訂合同與履行合同過程中,仍負有連帶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
(8)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后不得增減、更換聯合體成員。
1.4.3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標段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3)為本標段的監理人;
(4)為本標段的代建人;
(5)為本標段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6)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7)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8)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9)被責令停業的;
(10)被取消投標資格的;
(11)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12)被依法暫?;蛉∠稑速Y格(指被本招標項目所在地縣級及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暫?;蛉∠稑速Y格或禁止進入該區域建設市場且處于有效期內);
(13)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為同一個單位負責人;
(14)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15)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16)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7)投標人存在通過資格預審不獲取招標文件、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或者中標資格,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
(18)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法人及其附屬機構(單位);(19)法律法規或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情形。
1.5費用承擔
1.5.1投標人準備和參加投標活動發生的費用自理。
1.5.2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約定代理費用。
1.6保密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應對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的商業和技術等秘密保密,違者應對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1.7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與招標投標有關的語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1.8計量單位
所有計量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9踏勘現場
1.9.1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組織踏勘現場的,招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踏勘現場。
1.9.2投標人踏勘現場發生的費用自理。
1.9.3除招標人的原因外,投標人自行負責在踏勘現場中所發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9.4招標人在踏勘現場中介紹的工程場地和相關的周邊環境情況,供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參考,招標人不對投標人據此作出的判斷和決策負責。
1.10投標預備會
1.10.1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招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投標預備會。
1.10.2投標人針對投標預備會提出的疑問,應按投標人須知第2.2.1項規定的時間登錄“交易平臺”,在“投標答疑”菜單中以數據電文形式提出問題,以便招標人澄清。
1.10.3招標人將對投標人所提問題的澄清,按本章第2.2款的規定通過“交易平臺”發出。
1.11分包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不允許分包的。
1.12偏離
投標文件不允許偏離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投標文件偏離招標文件的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其處理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2.1招標文件的組成
本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
(3)評標辦法;
(4)合同條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單;
(6)圖紙;
(7)技術標準和要求;
(8)投標文件格式;
(9)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構成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2招標文件的澄清
2.2.1投標人應仔細閱讀和檢查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如發現缺頁或附件不全,應及時向招標人提出,以便補齊。如有疑問,應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前通過“交易平臺”提交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要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予以澄清。投標人不在澄清期限內提出,招標人有權不予答復。
2.2.2招標文件的澄清將通過“交易平臺”發給所有投標人,但招標人不指明澄清問題的來源,招標人不再另行通知。澄清發出的時間距本章第4.2.1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的(投標人無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3日的),并且澄清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將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2.2.2款規定發出之時起,視為投標人已收到該澄清文件。投標人未及時通過“交易平臺”查閱招標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標文件編制投標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2.3招標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修改招標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如果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天,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2.3.2投標人收到修改通知后,應在1天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招標人,確認已收到該修改通知。
3.1投標文件的組成
3.1.1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授權委托書;
(3)聯合體協議書;
(4)投標保證金;
(5)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6)施工組織設計;
(7)項目管理機構;
(8)擬分包項目情況表;
(9)資格審查資料;
(10)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不接受聯合體投標的,或投標人沒有組成聯合體的,投標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聯合體協議書。
3.2投標報價
3.2.1投標人應按第5章“工程量清單”的要求填寫相應表格。
3.2.2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修改投標函中的投標總報價,應同時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單”中的相應報價。此修改須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關要求。
3.3投標有效期
3.3.1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投標有效期為60天。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不得要求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
3.3.2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及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遞交的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標保證金
3.4.1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第8章“投標文件格式”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格式遞交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境內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并在投標文件中附上基本賬戶開戶證明。聯合體投標的,其投標保證金由牽頭人遞交,并應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規定。
3.4.2投標人不按本章第3.4.1項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投標文件作否決投標處理。
3.4.3招標人最遲將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和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遞交的,還應退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1)投標人在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
(2)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3)發生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3.4.5投標保證金采用保函(或保險)形式遞交的,如存在上述3.4.4條規定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招標人將向保函(或保險)出具單位進行索賠。
3.5資格審查資料(適用于未進行資格預審)
3.5.1“投標人基本情況表”應附投標人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材料的復印件。
3.5.2“近3年財務狀況”應附流動資金來源證明及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的復印件。
3.5.3“近5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應附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證書(工程竣工證書副本)的復印件。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應附中標通知書和(或)合同協議書復印件。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
3.5.5“近3年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表”應說明相關情況,并附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判決、裁決等有關法律文書復印件。
3.5.6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接受聯合體投標的,本章第3.5.1項至第3.5.5項規定的表格和資料應包括聯合體各方相關。
3.6備選投標方案
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投標人不得遞交備選投標方案。允許投標人遞交備選投標方案的,只有中標人所遞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評標委員會認為中標人的備選投標方案優于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的投標方案的,招標人可以接受該備選投標方案。
3.7投標文件的編制
3.7.1投標文件應按第8章“投標文件格式”要求進行編制,投標人需另行增加的,應以掃描件的形式編入投標文件相應章節,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7.2投標文件必須使用投標文件制作軟件編制、簽章和加密,投標文件制作軟件可在“交易平臺”下載。
3.7.3投標文件需要電子簽章的位置必須使用單位和個人數字證書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在相應位置加蓋電子印章。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電子印章的,應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由委托代理人簽字或加蓋電子印章的,應附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3.7.4施工組織設計暗標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3.7.5投標文件編制的其他要求詳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1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4.1.1電子投標文件加密方法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1.2現場遞交文件密封包裝并在封套上標記本招標項目名稱、投標人名稱和加蓋公章(投標人為聯合體形式時,須注明聯合體牽頭人的名稱,加蓋聯合體牽頭人單位公章)。
4.2投標文件的遞交
4.2.1投標人應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
4.2.2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的地點: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2.3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投標人所遞交的投標文件不予退還。
4.2.4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4.3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
在本章第4.2.1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對已經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修改或者撤回,最終投標文件以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上傳至“交易平臺”中的最后一份投標文件為準。
5.1開標時間和地點
5.1.1招標人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開標時間和地點公開開標,所有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前登錄“交易平臺”參加開標會。
5.1.2開標方式,見面開標或者不見面開標,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5.1.3投標人參加開標會人員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5.2開標程序
5.2.1主持人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程序進行開標:
5.2.2每個投標人應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電子投標文件的解密工作,解密后的電子投標文件將在開標會議上當眾進行數據導入。
6.1 清標工作
本項目執行關于在全市農田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試行評標準備工作的通知,具體詳見評標辦法。
6.2.1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以及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的確定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6.2.2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投標人或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5)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
6.2.3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招標人有權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
6.4.1 評標委員會按照第三章“評標辦法”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第三章“評標辦法”沒有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不作為評標依據。
6.4.2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人數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7.1定標方式
評標委員會推薦3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推薦順序。招標人依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7.2中標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7.3履約擔保
7.3.1在簽訂合同前,中標人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招標文件第4章“合同條款及格式”規定的履約擔保格式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聯合體中標的,其履約擔保由牽頭人遞交,并應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招標文件第4章“合同條款及格式”規定的履約擔保格式要求。
7.3.2中標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項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視為放棄中標,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7.4簽訂合同
7.4.1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與中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以及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7.4.2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或者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的中標人)放棄中標,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7.4.3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招標人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7.4.4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8.1重新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將重新招標:
(1)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止,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2)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否決所有投標的;
(3)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4)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5)中標候選人均未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8.2不再招標
重新招標后,仍出現本章第8.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屬于必須審批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經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后不再進行招標。
9.1對招標人的紀律要求
招標人不得泄露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保密的情況和資料,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2)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3)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4)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5)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9.2對投標人的紀律要求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投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評標工作。
9.2.1下列行為均屬以他人名義投標:
(1)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
(2)投標人從其他施工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
(3)由其他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簽字的行為。
9.2.2下列行為,視為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1)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標人本單位人員;
(2)投標人擬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
投標人本單位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聘任合同必須由投標人單位與之簽訂;
(2)與投標人單位有合法的工資關系;
(3)投標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證明其為本單位人員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1)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3)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4)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9.3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紀律要求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漏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評標辦法”沒有規定的評審因素和標準進行評標。
9.4對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
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漏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9.5投訴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本次招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潛在投標人對招投標過程有提出異議的,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投訴時效內提交書面投訴資料,進行投訴。投訴資料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簽字并蓋章,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如委托授權委托人,授權委托人需提供由投標單位注冊所在地社保部門出具的參保明細證明),否則不予以接收。
根據七部委第11號令第七條規定,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根據七部委第11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0.1類似項目
類似項目的含義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0.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電子版
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時,應提交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電子版,份數及格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0.3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中標人須在簽訂合同前向招標人另行提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份數的投標文件副本。
評標辦法前附表與評標辦法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為準。
評標入圍 | |||||
條款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
2.1.1 |
評標入圍方法和數量 | 評標入圍方法: 當成功解密的投標文件不超過50家時,所有投標人投標文件都入圍評審; 成功解密的投標文件超過50家時,可采用以下入圍方法(招標時,招標人自主確定其中一種入圍方法): □方法1:固定均值入圍法 先按報價由低到高去除進入評標入圍環節的投標人數量×K1%,K1值/(K1取值范圍介于10-30之間)最低報價的投標人和由高到低去除進入評標入圍環節的投標人數量×K2%,K2值/(K2取值范圍介于10-30之間)最高投標報價的投標人(去高、去低的數量分別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報價相同的均去除);計算剩余投標人的報價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標人進入后續評標程序。 招標文件中應明確取平均值以上的具體數量和以下的具體數量,平均值以下投標人應不少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標人,合計數量不少于R家(R—般不少于20家,本次招標R取值為:20,取平均值以上10家和以下10家投標人進入后續評標程序,平均值以下投標人應不少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標人,不足R家時,按實際數量計?。?。評標入圍過程中,當投標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數量不足時按實際數量計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數量。按順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標人時,末位報價相同的投標人均不入圍;按順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標人時,報價相同的投標人同時入圍。 ?方法2:隨機均值入圍法 先按報價由低到高去除進入評標入圍環節的投標人數量×G1(G1值為20%、25%、30%)最低報價的投標人和由高到低去除進入評標入圍環節的投標人數量×G2(G2值為20%、25%、30%)最高投標報價的投標人(去高、去低的數量分別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報價相同的均去除),Gl和G2在開標時隨機抽??;計算剩余投標人的報價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標人進入后續評標程序。 招標文件中應明確取平均值以上的具體數量和以下的具體數量,平均值以下投標人應不少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標人,合計數量不少于R家(R—般不少于20家,本次招標R取值為:20,取平均值以上9家和以下11家投標人進入后續評標程序,平均值以下投標人應不少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標人,不足R家時,按實際數量計?。?。評標入圍過程中,當投標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數量不足時按實際數量計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數量。按順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標人時,末位報價相同的投標人均不入圍;按順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標人時,報價相同的投標人同時入圍。 注:未入圍評標的投標人,不再參與后續的評標程序,其投標文件不再進行下一步評審。評標結束后,評標入圍結果不因任何情形而改變。 | |||
初步評審 | |||||
2.2.1 |
形式性 評審標 準 | 投標人名稱 | 投標人名稱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證明材料 | ||
投標函簽字蓋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電子簽章并加蓋法人電子印章;如投標函加蓋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簽字)的,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 | ||||
聯合體投標人 (如有) | / | ||||
?? | ?? | ||||
營業執照 | 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 | ||||
安全生產許可證 | 符合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 | ||||
資質等級 | 符合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 | ||||
項目負責人資質 | 符合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 | ||||
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 | 符合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 | ||||
項目負責人其他要求 | 符合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 | ||||
2.2.2 | 資格評 審標準 | 業績要求 | 符合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 | ||
聯合體投標人 | 符合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 | ||||
其他禁止性情形 | 符合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 | ||||
其他要求 | 符合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 | ||||
?? | ?? | ||||
2.2.3 |
響應性 評審標 準 | 投標內容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1項規定 | ||
工期 | 投標函中載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2項規定 | ||||
工程質量 | 投標函中載明的質量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3項規定 | ||||
投標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3.1項規定 | ||||
投標保證金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4.1項規定; | ||||
承諾書 | 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有效的承諾書; | ||||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2.2項規定,且響應: ①投標報價不低于工程成本; ②未改變招標文件規定的暫估價、暫列金額及甲供材料價格; ③未改變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明確列出的不可競爭費用項目或費率或計算基礎的; ④未改變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的; | ||||
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 | 符合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規定; | ||||
其他 | 無第三章“評標辦法”4.無效標條款所列情形 | ||||
?? | ?? | ||||
詳細評審 | |||||
條款號 | 條款內容 | 編列內容 | |||
2.3.1 |
分值構成 (總分100分) | 施工組織設計:22分 投標人業績:3分 投標報價:75分 項目負責人答辯:0分 其他:0分 | |||
2.3.2 |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 以有效投標文件的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為A【當有效投標文件≥7家時,剔除通過形式性評審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中最高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標報價相同的均保留)進行算術平均;當有效投標文件4-6家時,剔除最高報價(最高報價相同的均剔除)進行算術平均;當有效投標文件<4家時,則次低報價作為投標平均價A】,最高投標限價為B,則: 評標基準價C=A×K1×Q1+B×K2×Q2,Q2=1-Q1,Q1的取值范圍為:50%、55%、60%、65%、70%; K1的取值范圍為:95%、96%、97%、98%、99%; K2的取值為100%。 Q1、K1值在開標前由招標人代表隨機抽取確定。 有多個標段時,Q1、K1值每個標段隨機抽取。 說明: (1)評標價指經澄清、補正和修正算術計算錯誤的投標報價; (2)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后,上述方法評標基準價不因招投標當事人異議、投訴、復議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變,但評標過程中的計算錯誤可作調整; (3)有效投標文件是指未被評標委員會判定為無效標的投標文件。 | |||
2.3.3 | 投標報價的偏離率計算公式 | 偏離率=100%×(投標人報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 |||
詳細評審 | |||||
條款號 | 評分因素 | 評分標準 | |||
(1)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按照以下評審要點進行評分,施工組織設計中除缺少相應內容的評審要點不得分外,其它各項評審要點得分不應低于該評審要點滿分的60%(不包含第3項篇幅扣分)。 (2)篇幅要求:簡潔明了。 | |||||
2.3.4 (2) |
投標人 業績評 分標準 | ?企業類似工程業績
?項目負責人類似工程業績 | 業績要求見評標辦法 注:項目負責人業績不是投標人承擔的,或者合同履行時,項目負責人不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或超越注冊建造師執業規模范圍執業或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或者項目負責人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的,涉及業績均不予認可。 |
3分 | |
2.3.4 (3) |
投標報 價評分標準 |
投標報價評審 | 評標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報價分得滿分,評標價偏離評標基準價的相應扣減得分,評標價相對評標基準價每偏離1%,扣減一定的分值,每偏高1%扣0.5分,每偏低1%扣0.5分,偏離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計算得分。 |
75分 | |
2.3.4 (5) | 項目負責 人答辯 | / | / | / | |
2.3.4 (4) | 其他 | / | / | / | |
投標報價 (75分) | (1)報價分75分 投標價(算術修正后,下同):與評標基準價相同得最高分75分,并以此為基數,進行下面各項的打分; 1.偏差每超過評標基準價+l%扣0.5分,最多扣至0分; 2.偏差每超過評標基準價-1%扣0.5分,最多扣至0分。 3.偏差率=(投標人報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100%數值之間采用內插法計算。 上述計算結果得分四舍五入,小數點后保留2位。 說明: (1)評標價指經澄清、補正和修正算術計算錯誤的投標報價; (2)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后,上述方法評標基準價不因招投標當事人異議、投訴、復議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變,但評標過程中的計算錯誤可作調整; (3)有效投標文件是指未被評標委員會判定為無效標的投標文件。 |
施工組織 (22分) | (1)對本項目的重點、難點的理解及相關對策(2分)。有缺陷,酌情扣分。 (2)施工進度計劃合理,工期保證措施可行(2分)。計劃合理1分;措施可行,有工期計劃網絡圖或橫道圖1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 (3)質量保證措施(2分)。質量保證體系健全、方案可行、措施得力2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 (4)施工機具設備及勞動力配置合理,能滿足施工強度要求(1分)。施工機具配置合理0.5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勞動力配置合理0.5分, 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 (5)人員配置合理(3分)。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施工員、質檢(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配備齊全并有相應證書得2分,缺少1個人員扣0.4分,最低得0分。技術負責人具有水利工程專業高級及以上職稱得1.0分。 注:投標文件中提供以上相關人員(同一人只計1個專業)有效相關證書掃描件,否則不得分。 (6)渠道(渠橋)施工工藝合理、質量有保證(3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 (7)道路施工工藝合理、質量有保證(3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 (8)分水閘、涵洞、放水口等施工工藝合理、質量有保證(2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 (9)對清障和地方矛盾處理有得力措施(2.0分)。對清障和地方矛盾處理有得力措施,方案可行,得2.0分。有缺陷,適當扣分。 (10)安全文明生產、環境保護措施(2分)。安全文明生產措施有保證1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環境保護措施可行1分,有缺陷,適當扣分,最少得0分。 |
類似業績 (3分) | 3、投標人承擔過500萬元及以上的類似項目施工業績,有一項得1.0分,最多得2.0分。 4、擬任項目負責人承擔過500萬元及以上的類似項目施工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業績,有一項得1.0分,最多得1.0分。 注:類似項目施工業績(指農田建設項目、灌區建設項目、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上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改造等),有效期自2022年01月01日(以完工或竣工驗收時間為準)以來,須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投標時須上傳符合業績要求的中標(成交)通知書、施工合同、完工或竣工驗收證明文件(或驗收鑒定書)的掃描件,以及能證明業績真實性的輔助材料,否則業績不予認可。注:能證明業績真實性的輔助材料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中標(成交)公告官網查詢截圖;(2)業績項目所在地招投標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業績真實性書面證明掃描件;(3)該業績已錄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或“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的查詢截圖。 若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同一指標不一致的,以最小的為準。如招標文件要求項目負責人業績,業績不是投標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認可。同一項業績企業、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不得重復評分。 |
[注]上述列舉的評分因素僅是參考格式,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實際情況制定。
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低的優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2.1.1形式評審標準:
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2資格評審標準:(適用于未進行資格預審的)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3響應性評審標準:
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1分值構成
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2評分標準
3.評標程序
3.1.1.清標工作組由招標人依法組建,審查人員精通招投標施工、造價等方面的人員組成,清標人員不得作為該項目的評委會成員(招標人評委除外);
3.1.2.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實際情況,認真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清標工作,清標時間在開標截止時間后評標開始前,對入圍后投標人投標文件進行清標工作;
3.1.3.清標地點為連云港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清標工作為封閉式審查,招標人提交清標報告后清標人員方可離開審查地點,招標人和清標人員等參與者不得對外泄露審查情況,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條款將按照規定予以查處。
3.1.4.清標工作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評標保密和回避的規定。
3.1.5 清標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根據招標文件,編制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
(2)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校核,審查過程中認為投標報價有可能無法完成招標文件規定的
所有工程內容,可以提請評標委員會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以評標標準和方法為依據,列出投標文件相對于招標文件的所有偏差,并進行歸類匯總;
(4)核實投標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資質和資格、經歷和業績、在建工程和信用狀況等方面的情況。
3.1.6 其他要求
清標結束招標項目負責人和審查人員在清標報告中簽名同時將清標報告(含審查時使用的相關數據和資料)提交給評標委員會;評標過程中如果評標委員會需要清標人員對清標報告中審查意見作出解釋,清標人員應配合評標委員會成員及時作出解釋。
3.2初步評審
3.2.1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第2章“投標人須知”第3.5.1項至第3.5.5項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
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作否決投標處理。(適用于未進行資格預審的)
3.2.2投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標作否決投標處理:
(1)第2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
(2)串通投標或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3)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3.2.3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其投標作否決投標處理。
(1)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2)總價金額與依據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3.3詳細評審
3.3.1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綜合評估得分。
3.3.2評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作否決投標處理。
3.4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補正
3.4.1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所提交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或者對細微偏差進行補正。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3.4.2澄清、說明和補正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修正的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和補正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4.3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3.5評標結果
3.5.1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2條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按評標辦法前附表的約定計算投標人最終得分,根據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3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推薦順序。多標段關聯項目招標對投標人及項目負責人具有限制中標規定的,按照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7.1款執行。
3.5.2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本節全文引用《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第4章第1節相應條款。
1.1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協議書: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
1.1.1.3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1.1.1.4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投標函。
1.1.1.5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
1.1.1.6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的文件,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1.1.7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投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和其它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已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為衡量變更的依據,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經發包人確認進入合同的投標圖紙亦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時承諾的條件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1.1.2.3承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發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1.1.2.4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指承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全權負責人。
1.1.2.5分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監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7總監理工程師(總監):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
1.1.3工程和設備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5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6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7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自帶的施工設備。
1.1.3.8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9永久占地:指發包人為建設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場地。
1.1.3.10臨時占地:指發包人為建設本合同工程臨時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須按合同要求退還的場地。
1.1.4日期
1.1.4.1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1.1.4.2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11.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1.1.4.4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完工日期以發包人組織的合同工程驗收日期為準。
1.1.4.5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1.1.4.6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1.1.5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簽約合同價:指簽定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
1.1.5.2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1.5.3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列金額,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1.1.5.5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1.1.5.6計日工: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
1.1.5.7質量保證金(或稱保留金):指按第16.4款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1.6其他
1.1.6.1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1.3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協議書
承包人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量將施工圖紙以及其它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提供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款的約定辦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量提供給監理人。監理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批復承包人。
1.6.3圖紙的修改
設計人需要對已發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進行修改時,監理人應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內簽發施工圖紙的修改圖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的約定編制一份承包人實施計劃提交監理人批準后執行。
1.6.4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監理人。
1.6.5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項、第1.6.2項、第1.6.3項約定內容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7聯絡
1.7.1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1.7.2第1.7.1項中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來往函件的送達期限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中約定,送達地點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7.3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責任方負責。
1.8轉讓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義務。
1.9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行為人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1.10.2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1專利技術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但由于遵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準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
1.11.3承包人的技術秘密和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1.11.4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專利技術的,發包人應辦理相應的使用手續,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約定的條件使用,并承擔使用專利技術的相關試驗工作,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12圖紙和文件的保密
1.12.1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和文件,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2.1遵守法律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2發出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第11.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場地
2.3.1發包人應在合同雙方簽訂合同協議書后的14天內,將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場地范圍圖提交給承包人。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場地范圍圖應標明場地范圍內永久占地與臨時占地的范圍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給承包人用于施工場地布置的范圍和界限及其有關資料。
2.3.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3.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
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內的工程地質圖紙和報告,以及地下障礙物圖紙等施工場地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2.4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依法辦理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2.5組織設計交底
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2.6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組織法人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法人驗收。
2.8其他義務
其它義務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補充約定。
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利
3.1.1監理人受發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監理人的權利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當監理人認為出現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鄰財產等安全的緊急事件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責任的情況下,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實施為消除或減少這種危險所必須進行的工作,即使沒有發包人的事先批準,承包人也應立即遵照執行。監理人應按第15條的約定增加相應的費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但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1.3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3.2總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偙O理工程師更換時,應在調離14天前通知承包人??偙O理工程師短期離開施工場地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3.3監理人員
3.3.1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偙O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偙O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
3.3.2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已獲批準,但不影響監理人在以后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
3.3.3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3.3.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3.5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利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
3.4監理人的指示
3.4.1監理人應按第3.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施工場地機構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按第3.3.1項約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
3.4.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第3.4.1項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條處理。
3.4.3在緊急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臨時書面指示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書面確認函。監理人在收到書面確認函后24小時內未予答復的,該書面確認函應被視為監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3.3.1項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3.4.5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監理公司主張索賠。
3.5商定或確定
3.5.1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后審慎確定。
3.5.2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第23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3條的約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4.1.2依法納稅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4.1.3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3.4款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4.1.4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4.1.5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9.2款約定及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1.6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承包人應按照第9.4款約定及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4.1.7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4.1.8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根據發包人的書面授權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
4.1.9工程的維護和管護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工程市級竣工驗收合格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
4.1.10其他義務
其它義務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補充約定。
4.2履約擔保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合同工程市級竣工驗收合格證書頒發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合同工程市級竣工驗收合格證書頒發后28天內將履約擔保無息退還給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
4.3.4按投標函附錄約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3.6分包分為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工程分包應遵循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書面認可。禁止承包人將本合同工程進行違法分包。分包人應具備與分包工程規模和標準相適應的資質和業績,在人力、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承擔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應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4.3.7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條款的要求。發包人可以對分包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包人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發包人和監理人。
4.3.8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4.3.9分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4.3.10因承包人將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或掛靠)而發生實際施工人通過訴訟、仲裁(或信訪)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或勞務報酬)的,承包人應按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或勞務報酬)數額的50%承擔違約金并承擔發包人因應訴而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一切費用。
4.4承包人項目負責人
4.4.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指派項目負責人,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承包人更換項目負責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承包人項目負責人短期離開施工場地,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4.4.2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程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
4.4.3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施工場地管理機構章,并由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4.4.4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
4.5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4.5.1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4.5.2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承包人應向施工場地派遣或雇傭足夠數量的下列人員:
(1)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應施工經驗的技術人員;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各級管理人員。
4.5.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時,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
4.5.4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
4.6撤換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
承包人應對其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監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承包人應予以撤換。
4.7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4.7.1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
4.7.2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4.7.3承包人應為其雇傭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4.7.4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7.5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
4.7.6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8工程價款應??顚S?/span>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程。
4.9承包人現場查勘
4.9.1發包人應將其持有的現場地質勘探資料、水文氣象資料提供給承包人,并對其準確性負責。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
4.9.2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4.10不利物質條件
4.10.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利物質條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預見的外界障礙或自然條件造成施工受阻。
4.10.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承包人有權根據第23.1款的約定,要求延長工期及增加費用。監理人收到此類要求后,應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礙或自然條件是否不可預見及不可預見程度的基礎上并經發包人同意,方可按照通用合同條款第15條的約定辦理。
5.材料和工程設備
5.1.1除第5.2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5.1.2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5.1.3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監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2.1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等。
5.2.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監理人報送要求發包人交貨的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照監理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商定的交貨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
5.2.3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運至交貨地點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卸貨、運輸和保管。
5.2.4發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貨的,承包人不得拒絕,但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監理人批準。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2.6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5.3材料和工程設備專用于合同工程
5.3.1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和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5.3.2隨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按供貨人的裝箱單清點后共同封存,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啟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時,應向監理人提出申請。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4.1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4.2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即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4.3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1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
6.1.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
6.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6.4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應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6.4.2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
7.1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費用。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上述手續。
7.2場內施工道路
7.2.1除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并承擔相應費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監理人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場外交通
7.3.1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
7.3.2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7.5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7.6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8.1施工控制網
8.1.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施工控制網由承包人負責測設,發包人應在本合同協議書簽訂后的14天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相關資料。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的28天內,將施測的施工控制網資料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報批件后的14天內批復承包人。
8.1.2承包人應負責管理施工控制網點。施工控制網點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及時修復。承包人應承擔施工控制網點的管理與修復費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將施工控制網點移交發包人。
8.2施工測量
8.2.1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
8.2.2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錯誤或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誤差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并承擔相應的復測費用。
8.3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
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發包人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測量放線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損失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上述基準資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
8.4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網的,承包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不再為此支付費用。
8.5補充地質勘探
在合同實施期間,監理人在得到發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并提供有關資料。承包人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時,須經監理人批準,并應向監理人提交有關資料,上述補充勘探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其臨時工程設計及施工的需要進行的補充地質勘探,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9.1發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9.1.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部門規章,對承包人的安全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監理人的監督檢查不減輕承包人應負的安全責任。
9.1.2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9.1.3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9.1.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負責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9.1.5發包人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所列金額和合同約定的計量支付規定,支付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9.1.6發包人負責組織工程參建單位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工程開工前,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進一步明確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9.1.7發包人負責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關部門或機構報送相關備案資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9.2.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行監理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以及監理人的指示,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
9.2.2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管理。
9.2.3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
9.2.4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9.2.5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定,并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
9.2.6承包人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9.2.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9.2.8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應包含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9.2.9承包人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本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9.2.10承包人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施工現場應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2.11承包人應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9.2.12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報監理人批準。對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其中專家1/2人員應經發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9.3治安保衛
9.3.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9.3.2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減少財產損失和避免人員傷亡。
9.4環境保護
9.4.1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9.4.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制施工環保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9.4.3承包人應按照批準的施工環保措施計劃有序地堆放和處理施工廢棄物,避免對環境造成破壞。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棄置施工廢棄物造成妨礙公共交通、影響城鎮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壞周邊環境,或者影響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
9.4.4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維護排水設施,并進行水土保護,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質災害。
9.4.5承包人應按國家飲用水管理標準定期對飲用水源進行監測,防止施工活動污染飲用水源。
9.4.6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和廢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處理
9.5.1發包人負責組織參建單位制定本工程的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
9.5.2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9.5.3工程開工前,承包人應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制定施工現場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發包人備案。
9.5.4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9.5.5事故調查處理由發包人按相關規定履行手續,承包人應配合。
9.6水土保持
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
9.7文明工地
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
9.8防汛度汛
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
10.1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以及監理人的指示,編制詳細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及其說明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準。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為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承包人還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分階段或分工程進度計劃,報監理人審批。
10.2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
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0.1款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均應在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申請報告后的14天內批復。當監理人認為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在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的合同進度計劃,并附調整計劃的相關資料,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進度計劃后的14天內批復。
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延遲,承包人均應按監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人應在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提交監理人審批。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延遲,應按第11.3款的約定辦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延遲,應按第11.5款的約定辦理。
11.1開工
11.1.1監理人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監理人在發出開工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承包人應在開工日期后盡快施工。
11.1.2承包人應按第10.1款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理人審批后執行。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合同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設備、施工人員等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11.1.3若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約定,與合同雙方商定或確定增加的費用和延長的工期。
11.1.4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后14天內未按進度計劃要求及時進場組織施工,監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提交一份說明其進場延誤的書面報告,報送監理人。書面報告應說明不能及時進場的原因和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1.2合同完工
承包人應在第1.1.4.3目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工程。
11.3發包人的工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按照第10.2款的約定辦理。
(1)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發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
(4)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5)提供圖紙延誤;
(6)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7)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11.4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1.4.1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有經驗的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但尚未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惡劣氣候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形。
11.4.2當工程所在地發生危及施工安全的異常惡劣氣候時,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12條的約定,及時采取暫停施工或部分暫停施工措施。異常惡劣氣候條件解除后,承包人應及時安排復工。
11.4.3異常惡劣氣候條件造成的工期延誤應以順延,造成的經濟損失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11.4.4本合同工程界定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范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或監理人認為承包人施工進度不能滿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1.6工期提前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
的,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并經發包人同意。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并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相應的獎金。
發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協議內容包括:
(1)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后的進度計劃;
(2)承包人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費用(包括利潤和獎金)。
12.1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因下列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暫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5)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工。
12.2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為發包人的責任:
(1)由于發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會因素引起的暫停施工;
(3)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它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2.3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
12.3.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且經發包人同意,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發包人的原因發生暫停施工的緊急情況,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向監理人提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接到書面請求后的24小時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的暫停施工請求。
12.4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12.4.1暫停施工后,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
12.4.2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12.5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12.5.1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
除該項停工屬于第11.4款(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第12.1款〔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及第20項(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發包人逾期不予批準的,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可取消工作。
12.5.2暫停施工持續84天以上不復工的,且不屬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引起的情形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形,并影響到整個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實現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21.2.3款(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執行。
13.1工程質量要求
13.1.1工程質量驗收按合同約定驗收標準執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為止,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1.3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發包人應承擔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3.2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13.2.1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文件,包括質量檢查機構的組織和崗位責任、質量檢查人員的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實施細則等,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
13.2.2承包人應加強對施工人員的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規范和操作規程。
13.3承包人的質量檢查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
13.4監理人的質量檢查
監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場地,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施工場地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監理人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負的責任。
13.5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驗收
13.5.1通知監理人檢查驗收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的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后,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和隱蔽工程驗收。承包人的通知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時到場檢查并組織進行舉牌驗收,現場視頻、照片記錄隱蔽工程驗收關鍵信息。經隱蔽工程驗收人員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隱蔽工程驗收人員檢查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返工后,由監理人重新檢查并組織進行舉牌驗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5.2監理人未按時檢查驗收
監理人未按第13.5.1項約定的時間組織進行隱蔽工程驗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監理人承擔。
13.5.3監理人重新檢查驗收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發包人或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5.4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驗收,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并組織隱蔽工程舉牌驗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6.2由于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補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3.7質量評定
13.7.1承包人應在工程質量自評合格后,報監理人復核和發包人認定。
13.7.2發包人負責按有關規定完成工程質量結論。
13.7.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質量等級分為合格和優良,應分別達到約定的標準。
13.8質量事故處理
13.8.1發生質量事故時,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和監理人報告。
13.8.2質量事故調查處理由發包人按相關規定履行手續,承包人應配合。
13.8.3承包人應對質量缺陷進行備案。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對質量缺陷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履行相關手續。
13.8.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驗收時,發包人負責向驗收委員會匯報并提交歷次質量缺陷處理的備案資料。
14.1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14.1.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14.1.2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并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14.1.3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按合同約定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4.1.4承包人應按相關規定和標準對水泥、鋼材等原材料與中間產品質量進行檢驗,并報監理人復核。
14.1.5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水工金屬結構、啟閉機及機電產品進場后,監理人組織發包人按合同進行交貨檢查和驗收。安裝前,承包人應檢查產品是否有出廠合格證、設備安裝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對在運輸和存放過程中發生的變形、受潮、損壞等問題應作好記錄,并進行妥善處理。
14.1.6對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監理人實行見證取樣。見證取樣資料由承包人制備,記錄應真實齊全,監理人、承包人等參與見證取樣人員均應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14.2現場材料試驗
14.2.1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
14.2.2監理人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復核性材料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14.3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理人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人根據監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15.1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除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應按照本款規定進行變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它人實施;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它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6)增加或減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關鍵項目工程量超過其工程總量的一定數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變更內容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和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第(6)目情形下單價調整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5.2變更權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書面同意,監理人可按第15.3款約定的變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沒有收到經發包人簽認的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必須附有發包人同意變更的簽字或蓋章,變更指示中如無發包人同意變更的簽字或蓋章的,該變更指示無效。
15.3變更程序
15.3.1變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第15.1款約定情形的,監理人在經發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變更意向書應說明變更的具體內容和發包人對變更的時間要求,并附必要的圖紙和相關資料。變更意向書應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擬實施變更工作的計劃、措施和竣工時間等內容的實施方案。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據變更意向書要求提交的變更實施方案的,由監理人按第15.3.3項約定發出變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第15.1款約定情形的,監理人、發包人應按照第
15.3.3項約定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發出的圖紙和文件,經檢查認為其中存在第15.1款約定情形的,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闡明要求變更的依據,并附必要的圖紙和說明。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應與發包人共同研究,確認存在變更的,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的14天內作出變更指示。經研究后不同意作為變更的,應由監理人書面答復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意向書后認為難以實施此項變更,應立即通知監理人,說明原因并附詳細依據。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確定撤銷、改變或不改變原變更意向書。
15.3.2變更估價
(1)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后的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報價內容應根據第15.4款約定的估價原則,詳細開列變更工作的價格組成及其依據,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說明和有關圖紙。
(2)變更工作影響工期的,承包人應提出調整工期的具體細節。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長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及相應施工措施等詳細資料。
(3)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的14天內,會同發包人根據第15.4款約定的估價原則,按照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同意變更價格的書面材料,必須蓋有發包人的公章,否則變更價格無效。
15.3.3變更指示
(1)變更指示只能由監理人發出,但應附有發包人同意變更的公章及負責人簽字。
(2)變更指示應說明變更的目的、范圍、變更內容以及變更的工程量及其進度和技術要求,并附有關圖紙和文件。承包人收到變更指示后,應按變更指示進行變更工作。
15.4變更的估價原則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5.4.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該子目的單價。
15.4.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理人、發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15.4.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理人、發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15.5.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合理化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建議工作的詳細說明、進度計劃和效益以及與其他工作的協調等,并附必要的設計文件。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是否采納建議。建議被采納并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3.3項約定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給予獎勵。
15.6暫列金額(非必須)
暫列金額只能按照監理人、發包人的指示使用,并對合同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15.7計日工
15.7.1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變更的零星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計價子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15.7.2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從暫列金額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批: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6)上述審批最終應以發包人確認的為準。
15.7.3計日工由承包人匯總后,按第17.3.2項的約定列入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理人復核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列入進度付款。
15.8暫估價
15.8.1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并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若承包人不具備承擔暫估價項目的能力或具備承擔暫估價項目的能力但明確不參與投標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組織招標;若承包人具備承擔暫估價項目的能力且明確參與投標的,由發包人組織招標。暫估價項目中標金額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它費用列入合同價格。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招標組織形式、發包人和承包人組織招標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5.8.2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約定提供。經監理人確認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
15.8.3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款進行估價,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經估價的專業工程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
16.1計量
16.1.1計量單位
計量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16.1.2計量方法
結算工程量應按國家強制標準及工程量清單中約定的方法計量。
16.1.3計量周期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單價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計量,總價子目的計量周期按批準的支付分解報告確定。
16.1.4單價子目的計量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子目工程量為估算工程量。結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約定的計量方法進行計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3)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對數量有異議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約定進行共同復核和抽樣復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并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復核,監理人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通知承包人共同進行聯合測量、計量,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單中每個子目的工程量后,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子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派員參加的,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完成該子目的準確工程量。
(6)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后的7天內進行復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復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據此計算工程價款。
16.1.5總價子目的計量
總價子目的分解和計量按照下述約定進行。
(1)總價子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進行調整。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進行工程目標管理和控制進度支付的依據。
(2)承包人應按工程量清單的要求對總價子目進行分解,并在簽訂協議書后的28天內將各子目的總價支付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目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承包人應按批準的各總價子目支付周期,對已完成的總價子目進行計量,確定分項的應付金額列入進度付款申請單中。
(3)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以確定分階段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標。對其有異議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約定進行共同復核和抽樣復測。
(4)除按照第15條約定的變更外,總價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16.2預付款
16.2.1預付款
預付款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分為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預付款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和預付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6.2.2預付款保函(擔保)
(1)承包人應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預付款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工程預付款擔保,擔保金額應與第一次工程預付款金額相同,工程預付款擔保在第一次工程預付款被發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預付款的擔保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3)預付款擔保的擔保金額可根據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16.2.3預付款的扣回與還清
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扣回,扣回與還清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合同工程完工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時,預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預付款余額應作為承包人的到期應付款。
16.3工程進度付款
16.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計量周期。
16.3.2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實施工程的價款;
(2)根據第15條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3)根據第22條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4)根據第16.2款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5)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6)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16.3.3進度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1)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材料,經發包人審查同意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監理人、發包人有權扣發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義務的相應金額。
(2)發包人原則在確認同意支付進度款后的28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充分理解財政預算資金下達和支付審核所需時間,不因此延遲交付工程和向發包人索賠任何額外費用及追究發包人責任。
(3)監理人出具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
(4)進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國家相關規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辦理。
16.3.4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
在對以往歷次已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進行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漏或重復的,監理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雙方復核同意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6.4質量保證金
16.4.1市級竣工驗收合格后,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滿時,發包人將質量保證金一次性支付給承包人。
16.4.2在第1.1.4.5目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滿時,承包人沒有完成缺陷責任或質量保修的,發包人有權扣留與未履行責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質量保證金余額,并有權根據第18.3款約定要求延長缺陷責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為止。
16.5竣工(完工)結算
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
16.6最終結清
16.6.1最終結清申請單
(1)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簽發后,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份數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發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由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申請單。
16.6.2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時間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的14天內,提出發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14天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核查,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已經監理人核查同意;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審核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監理人提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視為已經發包人同意。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最終結清證書后的14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約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承包人。
(3)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有異議的,按第23條的約定辦理。
(4)最終結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17.3.3(4)目的約定辦理。
16.7竣工財務決算
發包人負責編制本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竣工財務決算編制所需的相關材料。
16.8竣工審計
發包人負責完成本工程竣工審計手續,承包人應完成相關配合工作。
17.1
有規定的按照專業合同條款的約定。
17.2施工期運行
17.2.1施工期運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運行的,經發包人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驗收合格,證明能確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運行。需要在施工期運行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7.2.2在施工期運行中發現工程或工程設備損壞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8.2款約定進行修復。
17.3試運行
17.3.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規定進行工程及工程設備試運行,負責提供試運行所需的人員、器材和必要的條件,并承擔全部試運行費用。
17.3.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試運行失敗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保證試運行合格,并承擔相應費用。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導致試運行失敗的,承包人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試運行合格,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7.4完工清場
17.4.1工程項目完工清場的工作范圍和內容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中約定。
17.4.2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恢復臨時占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有權委托其它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金額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7.5施工隊伍的撤離
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的56天內,除了經監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余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撤離施工場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滿時,承包人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應全部撤離施工場地。
18.1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時間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從工程通過合同工程驗收后開始計算。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期限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8.2缺陷責任
18.2.1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
18.2.2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的,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
18.2.3監理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損壞的原因。經查明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經查驗屬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應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8.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修復缺陷的,發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其他人修復,所需費用和利潤的承擔,按第18.2.3項約定辦理。
18.3缺陷責任期的延長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18.4進一步試驗和試運行
任何一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后,經檢查證明其影響了工程或工程設備的使用性能,承包人應重新進行合同約定的試驗和試運行,試驗和試運行的全部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18.5承包人的進入權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為缺陷修復工作需要,有權進入工程現場,但應遵守發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規定。
18.6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合同工程驗收后,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辦理工程交接手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遞交工程質量保修書。
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頒發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并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但保修責任范圍內的質量缺陷未處理完成的應除外。
18.7保修責任
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
19.1工程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其具體的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9.2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19.2.1承包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19.2.2發包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發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19.3人身意外傷害險
19.3.1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19.3.2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19.4第三者責任險
19.4.1第三者責任系指在保險期內,對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工地上及毗鄰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等賠償責任。
19.4.2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第19.4.1項約定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9.5其他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進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等辦理保險。
19.6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
19.6.1保險憑證
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交各項保險生效的證據和保險單副本,保險單必須與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保持一致。
19.6.2保險合同條款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條款時,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通知監理人。保險人作出變動的,承包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通知后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19.6.3持續保險
承包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并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19.6.4保險金不足的補償
保險金不足以補償損失時,應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各自負責補償的范圍和金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9.6.5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1)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2)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某項保險,導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原應從該項保險得到的保險金應由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19.6.6報告義務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單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
20.1不可抗力的確認
20.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20.1.2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合同雙方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發生爭議時,按第23條的約定辦理。
20.2不可抗力的通知
20.2.1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20.2.2如不可抗力持續發生,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2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處理
20.3.1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0.3.2延遲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在延遲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責任。
20.3.3避免和減少不可抗力損失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20.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第21.2.5項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參照第21.2.4項約定,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
21.1承包人違約
21.1.1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況屬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違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約定,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2)承包人違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約定,未經監理人批準,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3)承包人違反第5.4款的約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
(5)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未能對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所列的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而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補;
(6)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它情況。
21.1.2對承包人違約的處理
(1)承包人發生第21.1.1(6)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關法律處理。
(2)承包人發生除第21.1.1(6)目約定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承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3)經檢查證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具備復工條件的,可由監理人簽發復工通知復工。
21.1.3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發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1.1.4合同解除后的估價、付款和結清
(1)合同解除后,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的價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金額,包括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按第22.4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索賠由于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雙方確認上述往來款項后,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結清全部合同款項。
(5)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清達成一致而形成爭議的,按第23條的約定辦理。
21.1.5協議利益的轉讓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簽訂的材料和設備的訂貨協議或任何服務協議利益轉讓給發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內,依法辦理轉讓手續。
21.1.6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愿進行搶救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發生的金額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21.2發包人違約
21.2.1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的;
(2)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4)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的。
21.2.2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發包人發生除第21.2.1(4)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監理人,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21.2.3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1)發生第21.2.1(4)目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書面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1.2.2項暫停施工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1.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額,承包人應在此期限內及時向發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額的有關資料和憑證: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還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
(3)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金額;
(5)由于解除合同應賠償的承包人損失;
(6)按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
發包人應按本項約定支付上述金額并退還質量保證金和履約擔保,但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應償還給發包人的各項金額。
21.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離
因發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場地應遵守第17.5項的約定,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21.3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22.1承包人索賠的提出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2.2承包人索賠處理程序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及時審查索賠通知書的內容、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必要時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監理人應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長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應在作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28天內完成賠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23條的約定辦理。
22.3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
22.3.1承包人按第16.5款的約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2.3.2承包人按第16.6款的約定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后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22.4發包人的索賠
22.4.1發生索賠事件后,監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承包人,詳細說明發包人有權得到的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細節和依據。發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和要求與第22.3款的約定相同,延長缺陷責任期的通知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
22.4.2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發包人從承包人處得到賠付的金額和(或)缺陷責任期的延長期。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金額可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
22.4.3承包人對監理人按第22.4.1項發出的索賠書面通知內容持異議時,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后的14天內,將持有異議的書面報告及其證明材料提交監理人。監理人
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報告后的14天內,將異議的處理意見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2.4.2項的約定執行賠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監理人的索賠處理意見,可按本合同第23條的規定辦理。
23.1爭議的解決方式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商解決或者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合同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不愿提請爭議評審或者不接受爭議評審組意見的,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3.2友好解決
在提請爭議評審、仲裁或者訴訟前,以及在爭議評審、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協商解決爭議。
23.3爭議評審
23.3.1采用爭議評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日后的28天內或在爭議發生后,協商成立爭議評審組。爭議評審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且為3人以上的單數。
23.3.2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申請人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詳細的評審申請報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申請人還應將上述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被申請人和監理人。
23.3.3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評審申請報告副本后的28天內,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答辯報告,并附證明材料。被申請人應將答辯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申請人和監理人。
23.3.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爭議評審組在收到合同雙方報告后的14天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調查會,向雙方調查爭議細節;必要時爭議評審組可要求雙方進一步提供補充材料。
23.3.5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調查會結束后的14天內,爭議評審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公正的評審,作出書面評審意見,并說明理由。在爭議評審期間,爭議雙方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
23.3.6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評審意見的,由監理人根據評審意見擬定執行協議,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
23.3.7發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應在收到評審意見后的14天內將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理人,但在仲裁或訴訟結束前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
23.4仲裁
23.4.1若合同雙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應簽訂仲裁協議并約定仲裁機構。
23.4.2若合同雙方未能達成仲裁協議,則本合同的仲裁條款無效,任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
1.1詞語定義
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2發包人:連云港市工投集團青口投資有限公司。
1.1.2.3承包人:(簽約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稱)。
1.1.2.4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簽約后填入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的姓名、身份證號號碼,項目負責人執業證書號碼)。
1.1.2.5分包人:(簽約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稱)。
1.1.2.6監理人:(填入監理人的名稱或發包人另行書面通知)。
1.1.4日期
1.1.4.5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 2年(專業工程從其行業規定)。
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進入合同文件的各項文件及其優先順序是:(1)合同協議書(包括補充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7)圖紙;(8)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9)已標價工程量清單;(10)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協議書
要求提供履約擔保的,履約擔保作為合同生效的前置條件。
1.7聯絡
1.7.2來往函件均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送達工地辦公室。
2.3提供施工場地
2.3.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場地范圍為:發包人不提供。施工臨時用地、道路、便道由承包人負責,其費用已列入本合同價中。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場地范圍為:/。
2.4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協助承包人辦理相關證件和批件,但辦理相關證件的費用由承包人支付,并在投標報價中予以考慮。
2.8其他義務
(1)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承包人自行解決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等事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在投標時綜合考慮此項費用并計入投標報價中。
(2)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與本工程無關人員的干擾,發包人應采取積極態度做好協調、勸解工作,使得工程順利實施。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本工程施工現場周圍主要道路暢通。但承包人應遵守當地交通管理部門限制通行的有關規定,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如在施工過程因承包人未采取防護措施或防護設施不到位而發生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場地的損壞,所發生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發包人概不負責。
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3.1.1監理人須根據發包人事先批準的權力范圍行使權力,發包人批準的權力范圍:
本合同監理人需要在行使其職責和權力前,必須事先經發包人批準的事項有(不限于):
(1)批準工程的分包;
(2)確定延長完工期限;
(3)批準暫列金額的使用;
(4)涉及全局的暫停施工、復工;
(5)當變更引起任何合同價格變動時作出變更決定;
(6)索賠的批準與支付。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1.3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1)按照施工圖紙和國家規定的有關施工技術規范,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嚴格按《江蘇省水利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精心組織施工。必須逐日記錄施工日記,每月25日向監理單位報告施工進度。嚴格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原工程設計;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更改設計,應將事由報告監理人員,經批準后方可變更,否則所變更的部分不予認可。
(2)施工中隨時接受監理單位的檢查,每道工序質量報驗,應事先通知監理人員,待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對重點工程關鍵部位的砼澆筑,各做試塊1組(3塊),并將試壓報告附于施工資料中。
(3)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驗和驗收應符合國家和行業頒布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規定的技術要求。
(4)制定施工安全制度,保證施工安全。如發生工傷事故,由承包人負責,與發包人無關。
(5)按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期進場,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竣工,然后向監理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并提供施工資料,一式兩份,接受監理單位檢查驗收。必須保質保量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竣工,然后向監理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并提供施工資料,接受監理單位檢查驗收。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將施工現場周邊整理干凈,確保環境優美。
(7)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須接受審計部門審核。
(8)在滿足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要求前提下,按照項目所在地建筑垃圾再生管理要求執行。
4.1.10其他義務
(1)承包人對本工程施工質量負直接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按職責對所承擔的工程負領導責任和終身責任。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做好質量管理工作。
(2)承包人應積極配合發包人做好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工作,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工程建設安全。
(3)承包人負責做好本單位信息采集和報送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合同管理方面信息采集報送工作。
(4)承包人負責建立工程檔案管理領導責任制和相關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工程檔案管機構,配備必要人員及設施、設備,統籌安排工程檔案管理工作所需資金,建立健全工程檔案管理的各項管理制度,保證工程檔案管理有序進行。
(5)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后7天內,應在現場設立辦公室供其管理人員使用,并保證在整個合同期內有效。承包人應為其所有非本地雇員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臨時居住許可證。
(6)承包人在檢查合同或工程施工時,如果發現工程設計或技術規范中存在任何錯誤或其他缺陷,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7)承包人應在工地設立醫療救護機構,配備必要的醫療人員及設備。
(8)承包人在實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復過程中的一切作業應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進出其他標段和工區,或作業影響等所引起的索賠、訴訟費、損害賠償及其他開支,并有義務提供與其他標段工程施工配合與協調,包括(但不限于):
1)工作面的安全;
2)施工進度的協調;
3)及時提交工作面;
4)保持建筑物相鄰界面附近的結構質量;
5)為其他標段的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業場地;
6)保持發包人提供的公用設施包括道路等在承建標段內的維護與保養,不得造成損壞而影響正常施工。
(9)承包人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責;承包人應根據現場情況適當進行封閉。
(10)承包人應無條件服從與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配合,其費用應含在相應的投標報價中。
(11)對與本合同實施有關的各類驗收(如檔案、消防、評審、審核、各階段驗收、竣工(完工)驗收、工程移交等)、上級領導視察及檢查工作,第三方檢測等承包人應積極配合、參加。
(12)承包人應按當地工程文明工地標準進行施工,其所需一切費用,應含在相應的投標報價中。
(13)承包人應配合(僅限于現場)發包人進行與本工程有關的新材料、新工藝的科研試驗以及各類的觀測試驗。
(14)承包人須按國家相關規范整理工程檔案,建設合格的工地檔案室,并確保必要的人員、資金投入,須設立專職檔案員,在工程建設期間,為確保工程檔案整理的連續性,原則上不得更換專職檔案管理人員,工程結束后移交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5套(1套原件,3套復印件,1套電子文檔)給發包人,竣工(完工)圖需移交原件6套(紙質竣工(完工)圖5套,電子文檔1套)給發包人,與檔案相關的一切費用應包含在相應的投標報價中。
(15)承包人須依法與勞動用工人員簽訂用工合同,并提供合適的生活條件。為便于管理,施工人員宜統一著工裝,按工種分色配戴安全帽。項目負責人、副經理等管理人員應掛牌上崗,專職安全員、專職質檢員必須著與其他人員有明顯區別的工裝上崗。
(16)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廉政合同。
(17)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資金安全合同。
(18)承包人承諾不拖欠勞務工資。
(19)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編制各類預案等工作。
(20)配合工程竣工(完工)后各類審核、評審、報獎等各類工作。
(21)承擔本工程所有的檢驗費用,承包人應在相應的投標報價中考慮。
(22)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①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與本工程無關人員的干擾,承包人應采取積極態度做好協調、勸解工作,使得工程順利實施②施工過程中造成群眾財產損失的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賠償③承包人承擔工程質量檢測中制作、封樣、送檢、檢測等全部工作,相關委托檢驗費用等全部由承包人承擔,試驗檢測機構須報監理確認并報發包人同意。④對發包人提供設計圖紙中缺陷,承包人應當履行提醒義務⑤施工現場內所有雜物由承包人負責清除,且達到具備施工條件并使發包人滿意⑥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施工技術負責人必須認真參加每周工地例會,并上報相關資料。
4.3分包
4.3.2允許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項目、工作內容與分包金額限額為:
(1)工程項目:本工程不允許分包。
(2)工作內容:/。
(3)分包金額限額:/。
4.3.10分包人項目管理機構的設立:/。
4.5承包人項目負責人
姓名: (簽約后填入) ;
身份證號: (簽約后填入) ;
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 (簽約后填入) ;
建造師注冊證書號: (簽約后填入) ;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號: (簽約后填入) 。
4.5.1關于項目負責人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要求:項目負責人在施工期間必須常駐現場,接受發包人和監理單位的考勤管理。每月駐現場天數不少于當月天數的90%,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時,且需滿足施工現場管理要求。項目負責人離開現場一天以上(含一天),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不足一天須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向項目建設單位代表請假并得到批準。項目負責人請假期間,需做好工作安排,并指定專人負責。項目負責人因事請假須征得發包人或監理人書面同意。
項目負責人未請假或請假未經同意不在崗的,按缺勤處理,每缺勤一天,對承包人處以違約金3000元。項目負責人在施工期間當月累計缺勤超過(含)3天,或連續2天不在崗,視為項目負責人常態化缺位,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將承包人清退出場,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并追究違約責任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4.6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4.6.1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的3天內向監理人提交現場施工管理機構及人員安排報告。發包人按相關規定對承包人項目現場管理班子主要成員(施工員、安全員)實施考核(在保證履職的情況,可兼職質檢員、資料員),現場管理班子主要成員每天駐現場且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時。
管理人員離開現場,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出勤率按當月實際出勤天數除以當月天數計。管理人員離開現場請假必須經項目負責人、總監書面同意,向發包人書面報備。
現場管理班子主要成員未請假或請假未經同意不在崗的,按缺勤處理,每缺勤一天,處以違約金200元/人?,F場管理班子主要成員在施工期間當月累計缺勤3日或連續2日不在崗,視為常態化缺位,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將承包人清退出場,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并追究違約責任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因現場管理班子主要成員不稱職、不能到位或常態化缺位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換。如承包人未能在要求期限內整改到位的,發包人按每延遲一天,處以違約金2000元/人。
以上,項目負責人與安全員、施工員不得同時安排休息。
4.6.2承包人現場機構和人員應服從當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安全、暫住人口等的管理,并承擔與此相關的責任和費用。
4.6.3承包人的現場人員必須掛牌上崗。
4.7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補充)
4.7.7保障農民工工資
(1)承包人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承包人對本項目工程款中的農民工工資與其他工程款項實行分賬管理,按照要求開設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專項用于農民工工資相關款項存儲和發放。發包人每月按承包人實際完成工程量提取一定比例,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2)承包人(含分包單位)與招用的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通過相應的信息平臺對農民工實行實名制管理,確保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加強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分包人的農民工工資由施工總承包人直接代發。
(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江蘇省《關于印發〈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人社規〔2022〕4號),承包人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交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交存、補存、返還、監督等要求按照蘇人社規〔2022〕4號文件執行。
(4)依據《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6號)規定,對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或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承包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并依規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
承包人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人社部規〔2017〕16號文規定相關情形的,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4.8工程價款應??顚S?/span>
承包人須嚴格執行《資金安全合同》,接受發包人及開戶銀行的監管。工程資金須用于本合同工程建設,發包人有權隨時檢查工程資金流向,若有資金使用不規范情況,發包人有權拒付工程款項,并要求追回工程款。
承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建賬核算,以便發包人進行資金監督,確保工程建設資金安全。
4.10不利物質條件
4.10.1不利物質條件的范圍:/。
4.10.3(補充)對于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應該合理預見的所有不利物質條件,視為承包人已預見其影響。承包人處理這些影響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費用均已包含在合同總價中,發包人不另行支付。雖然合同中未明確指出,但在不利物質條件發生之前,監理人已經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質條件可能發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的一切損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任何費用。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1.1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按設計文件及施工驗收規范要求自行采購與保管,但是材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在采購前須經發包人書面確認后方可采購,材料設備進場時要有質保書或出廠合格證;承包人、監理人應對原材料和中間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并對構配件核和設備進行抽檢,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否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與責任均由承包人負責。
5.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2.1發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2承包人應在施工圖紙規定“發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圍”內修建臨時設施,臨時設施的費用包含在投標報價內,發包人配合承包人辦理申請手續,但辦理相關手續的費用由承包人在相應的投標報價中考慮。
6.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不提供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7.1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
道路的通行權和場外設施的約定:承包人應通過自行查勘,并服從相關管理部門和單位的有關管理規定。
7.3場外交通
7.3.3(補充)本合同工程場外交通道路的通行情況、通行能力、標準、距離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確定,并對此負責,施工過程中不得阻礙水陸交通。同時承包人應負責與當地交通管理、城管、環保及衛生等部門的協調工作,并應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8.1施工控制網
8.1.1施工控制網的約定:施工控制網由承包人負責測設,發包人應在本合同協議書簽訂后的7天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相關資料。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的7天內,將施測的施工控制網資料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報批件后的7天內批復承包人。
9.1.4發包人提供/等資料,其余資料由承包人負責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9.2.1承包人應在開工后21天內,按合同約定的安全生產內容目標,編制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為加強安全管理,發包人將根據工程實際,組織一個由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參與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監督和協調工地的施工安全,承包人應予以配合。
9.2.2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管理。
9.2.3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
9.2.4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9.2.5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定,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已包含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9.2.6承包人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9.2.8承包人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本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9.2.9承包人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施工現場應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2.10承包人應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9.2.11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報監理人批準。對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其中專家1/2人員應經發包人同意。
9.2.12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9.2.13根據相關規定,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工程,由承包人編制專項方案,如按規定需經專家論證和審查的工程,由承包人組織專家論證和審查,發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應包含在相應的投標報價內。
9.3治安保衛
9.3.1承包人進駐現場后,應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系協商,在現場聯合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或項目負責人部成立警衛室,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由此發生的費用應包含在相應的投標報價內。
9.4環境保護
9.4.1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9.4.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制施工環保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9.4.3承包人應按照批準的施工環保措施計劃有序地堆放和處理施工廢棄物,避免對環境造成破壞。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棄置施工廢棄物造成妨礙公共交通、影響城鎮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壞周邊環境,或者影響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
9.4.4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維護排水設施,并進行水土保護,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質災害。
9.4.5 承包人應按國家飲用水管理標準定期對飲用水源進行監測,防止施工活動污染飲用水源。
9.4.6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和廢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9.4.7本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運至建筑垃圾具備資質的處置企業處置,且不得摻雜其他垃圾,運距自行考慮,相關費用由各投標人在報價時自行考慮,竣工結算不作調整。
9.7文明工地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約定: / 。
承包人須在開工后3天內報送詳細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明,監理人應在2天內予以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以確定合同進度計劃,應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年度計劃、月計劃、旬計劃各類進度報表的編報。由于承包人編制質量、深度不能滿足監理人要求而退回重新上報和重新批復,批準后的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為原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
11.4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的范圍為:
(1)地震:發生6級以上地震,震中在工程所在地100km范圍內。
(2)海嘯:海浪涌高在工程所在地超過4.0米。
(3)瘟疫:當地防疫部門發布公開報告。
(4)風浪:當地氣象部門報告出現8級以上大風,同時水文部門實測4.0米以上高潮
(5)造成工程損壞的冰雹和大雪災害:
(6)其它異常惡劣氣候災害。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1)必須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且在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關鍵線路上的,工程師才可以考慮是否受理承包人的延期申請。
(2)雙方約定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者,工期不予順延:
1)因承包人違反規范或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進行返工、重建、修建的,工期不予順延;
2)因承包人違反規范施工,以偽劣材料假冒合同約定的品牌、型號、質量等級,或沒有按投標時報送樣品進行采購供貨,經監理工程師下達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順延;
3)承包人沒有組織和協調好各相關施工隊伍及分包單位進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誤的;
4)承包人及分包單位未按設計要求施工,發包人要求返工的;
5)工程實施期間或完工后接受有關部門檢查發現存在質量問題,需作整改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其整改費用和延誤工期,對于由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6)因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順延。
7)延期工程項目如果不在工程施工進度網絡計劃的關鍵線路上,即使是重要工序,監理工程師也不考慮延長工程總工期。
8)其他工期不予順延的情形。
(3)如承包人需要變更關鍵線路,應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書面批復為準。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節點竣工驗收,承包人每延遲竣工一天,須按5000元/天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將該企業納入信用行為管理。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竣工驗收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兌現其投標時承諾條件或工程質量較差,或其工期進度嚴重脫節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且已完成的有效工程量只按80%計量結算。
承包人未能在發包人要求的時間內及時進場施工,承包人每延遲一天,須按2000元/天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將該企業納入信用行為管理。
上述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的20%。
工期提前的獎金約定:/。
12.1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5)承包人承擔的暫停施工責任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暫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5)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工責任:由于現場非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12.2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3)發包人承擔的暫停施工責任的其他情形:
1)由于發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會因素引起的暫停施工。
13.1.1本工程質量要求:符合國家、省現行農業項目驗收規定和水利工程相關規范、規定及規程要求的合格標準。。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地方、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要求進行施工,嚴禁擅自降低標準,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若承包人違反上述基本要求,一經發現,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必須3日內整改完畢。拒絕整改、整改不及時或不到位的,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5000元/次;若情節嚴重并經鑒定存在工程質量重大隱患的,則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000元,且承擔因消除工程質量隱患而承擔的維修費用,情節嚴重的發包人有權扣減全部質量保證金且將此行為納入信用行為管理要求。
承包人應加強各專業工種、工序施工管理,未經驗收或質量檢驗評定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個工種、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單位應加強隱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應通過項目法人、設計、監理單位檢查驗收,并繪制隱蔽工程竣工圖。承包人應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術檔案。
13.7質量評定
工程質量評定程序按《水利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范》(DB32/T2334-2013)有關規定執行,專業工程從其行業規定。
13.7.7工程質量等級為:合格。
13.8質量事故處理
13.8.4工程竣工驗收時, / 向竣工驗收委員會匯報并提交歷次質量缺陷處理的備案資料。
13.9發包人的質量管理(補充)
13.9.1發包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抽樣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充分理解可能對施工作業的影響并提供方便。發包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負的責任。
13.9.2發包人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工程質量、材料和設備不合格的,檢測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4.1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凡進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具有產品質量出廠合格證明或技術標準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對原材料和中間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并對構配件和設備等進行抽檢,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4.1.5發包人提供的設備到場后由監理和承包人共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由承包人負責接收和管護工作。
14.1.6本工程實行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全部試塊、試件及材料。
14.1.7為了把好工程質量關,承包人須進行全過程自檢,自檢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發包人不指定具有水利檢驗、試驗資質的機構,檢驗、試驗的機構由承包人自行選定(承包人、監理人、發包人三家選定的檢驗、試驗機構不得相同;發包人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檢測原材料由承包人免費提供)。承包人須將進場材料、構配件、工程設備的材質原始憑證、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給發包人、監理人核驗。
15.1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15.1.1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變更;
15.1.2承包人提出變更設計,必須征得發包人確認同意后方可實施;
15.1.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等涉及到設計變更或補充的,在征得監理、發包人共同確認的書面同意的;
15.1.4未經發包人共同確認的變更、簽證及調整,不作為施工、結算的依據,如承包人根據未經共同確認的變更、調整施工,由此造成的費用及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15.1.5具有完備手續的現場簽證;
工程的施工以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為依據,施工過程中的設計施工圖的變更,工程量的調整必須由設計單位出具正式“設計更改通知單”,經業主和監理人認可后,完成財政備案變更手續后,方能進行施工,作為工程量調整結算的依據。如隨意調整變更的工作量,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
15.1.6其他變更:
其他可能在本項目中實施的專項工程及總承包范圍之外與工程緊密相關的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并且該工作在承包人的工程資質范圍內,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去完成,承包人應無條件予以接受并作為本工程的變更處理,費用計算按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執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發包人要求的變更實施,否則按違約處理。變更需要延長工期時,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相關的規定辦理;
若變更使合同工作量減少,發包人認為應予提前變更項目的工期時,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若承包人為了便于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擾等原因需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變更設計,除應獲得發包人、監理人的批準外,還須承擔由此而增加的費用。
15.1.7關于變更的事項:。
本項目為固化的工程量清單計算方式,所有施工期間發生的變更價款均待審核結算后按審核結算價支付。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15.5.2承包人實現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
15.6暫列金額
補充:本合同工程暫列金金額按工程量清單的規定。暫列金額的使用需通過發包人批準。
15.8暫估價
15.8.1(1)發包人和承包人組織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發包人組織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2)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方式選擇暫估價項目供應商或分包人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變更估價原則:A投標人報價文件中有適用(或類似)變更工程的價格,則執行(或參照)原有的投標單價;B投標人報價文件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則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江蘇省水利工程預算定額(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取費標準”的口徑計算并進行同比率下浮[下浮率為承包人投標報價/最高投標限價的下浮比率]后結算,認質認價的材料價格不下浮。
15.9.價格調整
15.9.1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方式:本項目為固化的工程量清單計算方式,人工、材料和設備的價格波動不予調整。
16.1計量
16.1.2計量方法
結算的工程量應當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經發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和監理人現場計量,并經審核確認的工程量。
16.2預付款。
16.2.1預付款: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為簽約合同價的 10%,由發包人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50%,第二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50%。第一次預付款在合同簽訂后21天內,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工程預付款保函,并經監理人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批準后予以支付。工程預付款保函在預付款被發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后,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核實后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后14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預付款擔保的期限: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21天內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預付款保函的擔保金額應與預付款金額相同。。
預付款擔保的形式為:經發包人認可的工程預付款保函(銀行)。
預付款的扣回與還清:
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簽約合同價的15%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簽約合同價的80%時全部扣清。
累計扣回的預付款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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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預付款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本合同為15%;
F2-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本合同為80%。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16.3工程進度付款
按工程進度撥款,施工單位必須按業主規定的時間進場.
1、工程進度完成30%時,撥付已完合格工程量價款的80%;
2、工程進度完成60%時,撥付已完合格工程量價款的80%;
3、工程進度完成90%時,撥付已完合格工程量價款的80%;
4、本工程全部完工,通過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四方驗收驗收合格后,經工程結算審計完成并出具審定單后付至審定總價的97%;驗收通過并整改完成質量缺陷后退還履約保證金;余款3%質保期滿后,無任何工程質量問題結清全部工程款。
16.4質量保證金
16.4.1工程質量保證金約定:本工程雙方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額為工程結算審定價的3%,在工程竣工(完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保修期滿2年且經業主確認無質量問題后返還。
16.5竣工(完工)結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請單
(1)承包人應提交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 5 份。
16.6最終結清
16.6.1最終結清申請單
(1)承包人應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一式 份。
承包人應為竣工財務決算編制提供的資料:完工結算資料。
驗收條件、程序和方法執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和規定。
18.1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時間
本工程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計算如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
19.1工程保險
對工程的保險,承包人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投保。其費用由承包人負擔。在承包人遞交開工報告的同時需同時遞交工程保險的復印件。
21.1承包人違約
21.1.1承包人違約的情形(補充)
(8)承包人按合同承諾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未按時進場或未按時破土動工。
(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進度滯后控制性進度天以上。下列(工程名稱)應于(日期)前完工或具備運行條件。
(10)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地停工天以上。
(11)在合同實施期間發現承包人提供了虛假資料(含招投標階段)。
(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突出問題。
(13)本工程最遲須于2026年3月30日前完成全部建設內容。由于中標單位延誤工期,耽誤送水造成農戶的損失由中標單位承擔。
21.1.2對承包人違約的處理(補充)
(4)承包人在簽署了合同協議書之后,必須保證合同承諾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應在發包人指定的日期前到場,以保證工程順利開工。若合同承諾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不能按時進場或未按發包人指定時間成功破土,發包人將視為承包人自動放棄本合同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及違約處罰。
(5)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施工進度滯后控制性進度天以上,發包人將視為承包人自動放棄本合同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及違約處罰。
(6)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天以上,發包人將視為承包人自動放棄本合同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及違約處罰。
(7)在合同實施期間發現承包人提供了虛假資料(含招投標階段)的,發包人有權從工程支付款或履約擔保中扣除不超過10%(建議不超過10%)簽約合同價的金額作為違約金。同時發包人將承包人的弄虛作假行為上報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相關系統。
(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突出問題,承包人限期整改到位,承包人和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接受相應處罰,包括罰款、限制承包人在本縣域內投標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等處罰措施。發包人將承包人嚴重違約行為上報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相關系統。
(9)本工程最遲須于2026年3月30日前完成全部建設內容。由于中標單位延誤工期,耽誤送水造成農戶的損失由中標單位承擔。
21.4違約金的使用(新增)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產生的違約金,發包人將用于工程施工建設或獎勵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期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核成績優秀的單位和個人,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22.1承包人索賠的提出
承包人索賠的提出:符合相關要求 。
23.1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不愿提請爭議評審或不接受爭議評審組意見的,約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向發包人所在地法院起訴。
23.2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發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4.1發包人按照有關要求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位置設置高標準農田項目在建工程公示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保持公示牌的安全、清晰和防涂改。
24.2發包人、承包人支持項目區農民群眾參與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積極采納合理化建議。
24.3發包人發現監理人、承包人應對隱蔽工程實行舉牌驗收而沒有實行的行為,監理人、承包人除應按要求整改外,承包人還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元人民幣1000/次。
......
第3節合同附件格式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為實施(工程項目名稱),已接受(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對(工程項目名稱)(標段名稱)的投標,并確定其為中標人,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
3.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XX元(¥XX元)。
4.承包人項目負責人姓名XX,身份證號:XX。
5.工程質量符合標準XX。
6.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陷修復。
7.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8.承包人承諾執行監理人開工通知,計劃工期為XX天。
9.本協議書一式XX份,合同雙方各執XX份,其余交相關部門。
10.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發包人:(蓋單位公章) 承包人:(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名)(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XXX年XX月XX日
(發包人):
鑒于(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于年月日遞交的(工程項目名稱)(標段名稱)的投標文件。我方愿意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就承包人履行與你方訂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擔保。
1.擔保金額人民幣(大寫)XXX元(¥)XXX。
2.擔保有效期自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發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
3.在本擔保有效期內,因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給你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我方在收到你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在擔保金額內的賠償要求后,無條件地在7天內予以支付。
4.發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條款》第15條變更合同時,我方承擔本擔保規定的義務不變。
擔保人:(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XX年XX月XX日
注:委托代理人簽字時應附授權委托書。
甲方(發包人):
乙方(承包人):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進一步加強高標準農田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建設優質、高效、有序地進行,(以下簡稱“甲方”)與承擔合同的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經雙方協商一致,自愿簽訂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條甲、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法規及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
(二)嚴格執行(合同名稱)各項規定,自覺按合同辦事。
(三)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除法律認定的商業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規定之外),嚴禁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加強對本方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五)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和督促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并嚴肅查處本方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發現重大違紀違法行為,應向執紀執法機關舉報。
第二條甲方在廉政建設方面的義務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準在承包人安插親友及介紹銷售不合規定的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購物資設備的銷售單位或部門;不得違反規定干預乙方的工程項目分包;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工程款或超進度撥付工程款;嚴禁私設小金庫。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等財物。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準在乙方報銷應由甲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四)甲方工作人員不準參加乙方提供的宴請、娛樂活動;不準要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通訊工具、高檔辦公用品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準要求或者接受乙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配偶、子女、親友出國(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準要求乙方為其配偶、子女及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安排工作或勞務;
不準違反規定從事與乙方施工項目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等經濟活動。
第三條乙方在廉政建設方面義務
(一)乙方不準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饋贈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等財物;
(二)乙方不準以任何名義為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甲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乙方不準以任何理由邀請甲方工作人員參加對承建的施工項目有影響的宴請、及娛樂活動;不準為其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高檔辦公用品等。
(四)乙方不準為甲方工作人員住房裝修、婚喪嫁娶、配偶、子女、親友出國(境)旅游提供方便;不準為甲方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及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安排工作或勞務。
(五)乙方不準違反規定將承建的施工項目分包或非法轉包。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不準與該工程的監理人串通,違反工程計量、資金支付、質量驗評、竣工驗收等有關規定和程序,損害甲方利益,影響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若違反本《廉政合同》有關規定的,對違法亂紀人員,由甲方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查處,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二)乙方若違反本《廉政合同》有關規定的,對違法亂紀人員,由乙方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五條督查部門
雙方約定:自愿接受發包人及其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甲方及乙方應積極配合督查單位的檢查,包括提供有關資料和財務賬冊,接受提出本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裁定意
見。
第六條檢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約情況由督查部門主持,甲方及乙方共同派員參加,檢查方式為座談、問卷調查、查看資料及財務賬冊或由各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等。檢查時間、次數、方式、檢查結論和執行違約責任等由雙方協商確定,如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督查單位依據事實裁定。
第七條本合同有效期為工程開工之日起至該合同段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止。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及乙方各執兩份,送交有關督查部門貳份。
甲方:(蓋單位公章)乙方:(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
日期:XX年XX月XX日日期:XX年XX月XX日
發包人:
承包人:
為貫徹落實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資金財務管理,提高資金效益,保障資金安全,確保高標準農田工程建設“四個安全”,(以下簡稱“發包人”)與(以下簡稱“承包人”)協商一致,自愿簽訂以下資金安全合同。
第一條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嚴格執行高標準農田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原則(即分級管理、分級負責、??顚S?、效益原則)等規定。
(二)嚴格執行合同各項規定,自覺按合同辦事,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支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保留金等。
(三)發包人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審核承包人申報的經濟合同結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
(四)發包人不為承包人指定分包或指定原材料供應商(招標文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發包人“負責對工程質量、進度、資金等進行管理、檢查和監督”,加強對材料或設備供貨廠商合同專項資金安全的監督。
(六)發現承包人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資金安全的行為,及時提醒和督促承包人糾正,必要時停止資金支付,并向雙方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及監督部門通報。
第二條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承包人從發包人取得的資金必須用于承接的,專戶存儲,??顚S?,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二)承包人從項目法人取得的銀行匯票、本票、支票不得轉讓給其他單位。施工進度款和工程預付款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轉入后方公司。
(三)承包人保證不外借、挪用、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通過權益轉讓、抵押、質押、擔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安全。
(四)承包人專項資金支出的各項費用必須真實、合理并依據充分。費用支出要嚴格按內部相互制約的審批流程操作,報銷憑證要合法合理。嚴禁使用虛假憑證、發票,嚴禁報假賬。
(五)專項資金支出結算原則上用銀行轉賬,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六)承包人施工過程中如使用農民工的,要保證不拖欠農民工工資。如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舉報并經查實的,發包人有權從工程款中暫扣部分進度款作為農民工工資保證
金,待弄清原因、分清責任、承包人支付完農民工工資后返還。
(七)承包人不得違法轉包和違規分包工程項目(招標文件中指定分包除外),否則發包人有權停止支付工程款。
(八)承包人資金收支使用情況接受發包人其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的監督,承包人要主動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賬冊和憑證。
第三條違約責任
(一)發包人若違反本《資金安全合同》有關規定的,對違紀人員,由發包人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查處,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構成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承包人若違反本《資金安全合同》有關規定的,將按信用考核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并將有關不良行為記錄到企業信用檔案。對違紀人員,由承包人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查處,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構成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都應履行保密責任,不得將業務支出具體情況透露給本合同雙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否則受害方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工程合同簽字之日起至該合同段工程項目竣工(完工)驗收后止。
第五條督查單位
雙方約定:雙方各自在接受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同時,自愿接受各級主管部門和合同約定的督查單位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應積極配合督查單位的檢查,包括提供有關資料和財務賬冊,接受提出本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裁定意見。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捌份,發包方執貳份,承包方執貳份,送交督查單位壹份,其余交相關部門。
發包人:(蓋章) | 承包人:(蓋章) |
法定代表人:(簽名) | 法定代表人:(簽名) |
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 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
單位地址: | 單位地址: |
聯系電話: | 聯系電話: |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創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環境,切實搞好本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此簽訂安全生產合同。具體如下:
一、甲方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堅持“管生產必需管安全”的原則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3.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協調會,及時傳達中央及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精神。
4.組織對乙方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網絡、匯總重要危險源、監督乙方及時處理發現的各種安全隱患。
二、乙方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認真執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安全要求,接受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增強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及兼職安全檢查人員,有組織有領導地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生產管理人員和具體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和遵守本條款的各項規定,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網絡。承包人的法人代表是工程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項目負責人是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專職安全員和安全員是工程現場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具體負責?,F場設置的安全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配備專職安全員負責所有員工的安全和治安保衛工作。安全機構人員,有權按有關規定發布指令,并采取保護性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4.乙方在任何時候都應采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人員發生任何違法、違禁、暴力、違規或妨礙治安的行為。
5.乙方必須具有省部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證書,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按受安全技術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對于從事機動車駕駛、電氣、起重、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焊接等特殊工程的人員須持證上崗。施工現場如發現無證操作現象時,項目負責人必須承擔管理責任。
6.加強施工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各種運輸機械等需劃定運輸路線行駛。
7.對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應專門有效封閉、妥善保管之外,還應配備有足夠的消防設施,所有施工人員都應熟悉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8.操作人員上崗,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
9.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應具備有效的安檢合格證明,并經安全員簽名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期間應定期檢查,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10.施工現場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標志牌。
11.建立主要危險源備案制度,要明確潛在隱患、防范措施和落實責任人。
12.乙方必須按照本工程項目特點,組織制定本工程實施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如果發生安全事故,應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其它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并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違約責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違約造成安全事故,均分別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合同雙方各執正本份,副本份。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和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后失效。
甲方:(蓋單位公章) | 乙方:(蓋單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 | 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 |
單位地址: | 單位地址: |
聯系電話: | 聯系電話: |
日期:XX年XX月XX日 |
為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標人全稱)法定代表人的資格,鄭重承諾:本企業如果中標該項目,需要使用農民工時,將保證做到以下:
1.按照《勞動法》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雇傭和使用農民工時,工資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
2.我公司分包單位雇傭農民工的,將要求分包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并負責督促其按照合同規定及時結付農民工工資。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約定與分包單位結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將由我公司先行墊付欠款。本公司對分包單位清償欠農民工工資負總責。
3、如果發生違反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造成農民工上訪,本公司愿意接受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
4、我方將保障農民工的權益,不拖欠農民工工資,并在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戶,按月發放工資,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的標準參照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嚴格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蘇政辦發[2016]85號文、人社廳發[2017]80號文、蘇人社發[2018]199號及蘇人社規【2022】4號規定執行。,在本工程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執行。若我方拖欠農民工工資,你方有權在進度款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項,用于直接支付農民工工資。
投標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
XX年XX月XX日
發包人:XX
承包人:XX
為保證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經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商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具體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雙方約定如下:全部工程范圍。
二、工程質量保修責任1、屬于保修范圍內的項目,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證金內扣除。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非承包人施工質量引起的事故,搶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3、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內,承包人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合理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工程質量保修費用工程質量保修費用及相關損害責任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四、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工程的工程質量保證金為審核結算價的3%。
五、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支付發包人在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14天內將剩余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六、其他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無。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
發包人:(蓋單位公章)承包人:(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簽名)其委托代理人:(簽名)
日期:XX年XX月XX日
1.不圍標串標;
2.嚴格執行廉政規定,不對項目管理人員行賄或變相行賄,送物送卡或宴請;
3.嚴格按投標文件確定的項目負責人承擔現場施工管理,不隨意變更項目負責人;
4.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偷工減料,不使用不合格材料,保證工程質量;
5.嚴格執行項目計劃,不與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串通變更設計和計劃;
6.不轉包分包或售賣中標工程;
7.自覺履行工序報驗規范、合格后進入下道工序,不未報先建;
8.對檢查、督查、審核、驗收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9.嚴格執行施工計劃安排,確保按照投標文件明確的時限完成施工內容;
10.完成后期服務,對保修期內發生的工程缺陷及時修復;
11.強化安全意識,嚴格安全防護,不發生安全事故;
12.做好施工資料收集和整理;
13.及時提供竣工送審資料;
14.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
15.有違以上承諾,愿意接受相應處罰。
承諾單位:XXX
時間:XXX
附件九:江蘇省農田建設項目工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從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茲授權我單位(姓名)擔任工程項目負責人,對該工程項目的(施工)工作實施組織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履行職責,并依法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終身責任。
本授權書自授權之日起生效。
被授權人基本情況 | |||
姓名 | 身份證號 | ||
注冊執業資格 | 注冊執業證號 | ||
職稱 | 專業 | ||
被授權人簽字: | |||
授權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授權日期:XX年XX月XX日
項目負責人:XX
身份證號:XX
執業資格證號:XX
聯系方式:XX
本人承諾:在XXXX工程建設過程中認真履行下列職責,并承擔相應終身質量責任。
1、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承攬工程后依法簽訂承包合同,在領取開工令后,方進行施工。
2、嚴格按投標文件所承諾的配備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盡責,變更人員的須按照程序報監理、建設單位同意后方可變更,并到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3、嚴格按照施工規范、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精心組織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偷工減料。對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嚴格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驗,并有書面記錄,簽字齊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均不使用于工程。
5、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嚴格工序管理。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及時通知建設或監理單位檢查驗收。分項、分部、竣工驗收均符合要求。
6、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保修書中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將嚴格依法依規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確保本工程資料收集真實、準確完整,簽章手續齊全,工程完工驗收后及時整理移交建設單位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1 一般規定
1.1 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編制。
1.2 工程量清單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善性由招標人負責。
1.3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格式中所有要求蓋章、簽字的地方,必須由規定的單位和人員蓋章、簽字(其中法定代表人也可由其授權委托的代理人簽字、蓋章),
1.4 投標金額(價格)均應以人民幣表示。
1.5 工程量清單及其計價格式中的任何內容不得隨意刪除或涂改。
1.6 工程量清單中各項目的工作內容和要求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1-2007)的規定。
1.7 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除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根據招標設計圖紙,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計算規則計算,是用于投標報價的估算工程量,不作為最終結算工程量。最終結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實際完成并符合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計算規則等規定,根據施工圖紙計算的有效工程量。
1.8 工程價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條款的約定。
2、混凝土工程的模板制作安裝、拆除等費用均含在混凝土單價中,不單獨計量;
3、招標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及設備;
4、招標文件清單中描述的規格型號及材質如與招標圖不一致以招標圖為準,在組織實施施工時,以施工圖為準。
5、其他相關措施項目含但不限于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工程費、交通工程費、設備安拆費等所有有費用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攤入相應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單價內,不單獨列項計量。
6、2025年度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口鹽場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財政補助)施工分組限價匯總表
2025年度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口鹽場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財政補助)施工 分組限價匯總表 | |||||
合同編號:LYGQKYC-2025-GBZNT-SG | |||||
工程名稱:2025年度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口鹽場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財政補助)施工 | |||||
序號 | 分類工程編碼 | 工程項目名稱 | 下限價=合價分組限價*90% | 合價金額(元) | 上限價=合價分組限價*110% |
一 | 建筑工程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 | ||||
1 | 50 | 2025年度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口鹽場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財政補助)施工 | |||
1.1 | 5001 | 斗渠1 改造(樁號0+000~0+190) | 81914.15 | 91015.72 | 100117.29 |
1.2 | 5001 | 斗渠1 改造(樁號0+190~0+590) | 172742.36 | 191935.96 | 211129.56 |
1.3 | 5001 | 斗渠1 改造(樁號0+590~1+200) | 264367.08 | 293741.20 | 323115.32 |
1.4 | 5001 | 斗渠1 改造(樁號1+200~1+1770) | 239112.51 | 265680.57 | 292248.63 |
1.5 | 5001 | 斗渠2 改造(樁號0+000~0+320) | 135586.55 | 150651.72 | 165716.89 |
1.6 | 5001 | 斗渠2 改造(樁號0+320~0+630) | 132987.46 | 147763.84 | 162540.22 |
1.7 | 5001 | 斗渠2 改造(樁號0+630~0+960) | 137461.45 | 152734.94 | 168008.43 |
1.8 | 5001 | 斗渠2 改造(樁號0+960~1+145) | 76627.67 | 85141.85 | 93656.04 |
1.9 | 5001 | 斗渠2 改造(樁號1+145~1+560) | 172253.31 | 191392.57 | 210531.83 |
1.10 | 5001 | 斗渠3 拆建(0.13 km) | 256381.93 | 284868.81 | 313355.69 |
1.11 | 5001 | 農渠1 新建(0.9km) | 430980.39 | 478867.10 | 526753.81 |
1.12 | 5001 | 農渠2 拆建 (5.95km) | 2788008.61 | 3097787.34 | 3407566.07 |
1.13 | 5001 | 渠橋 新建 (8座) | 54101.64 | 60112.93 | 66124.22 |
1.14 | 5001 | 分水閘1 拆建(27座) | 152880.13 | 169866.81 | 186853.49 |
1.15 | 5001 | 分水閘2 拆建(26座) | 265999.64 | 295555.16 | 325110.68 |
1.16 | 5001 | 涵洞 ?100cm×6m(帶墻)新建(8座) | 182477.32 | 202752.58 | 223027.84 |
1.17 | 5001 | 放水口1 ?20cm×1m 新建 (72座) | 12864.10 | 14293.44 | 15722.78 |
1.18 | 5001 | 放水口2 ?20cm×5m(過砼道路)新建(62座) | 42582.65 | 47314.06 | 52045.47 |
1.19 | 5001 | 放水口3 ?20cm×5m(過土路)新建(10座) | 11972.66 | 13302.95 | 14633.25 |
1.20 | 5001 | 機耕路 B=3.0m,H=18cm,現狀無路基 新建(1.14km) | 448596.40 | 498440.44 | 道路部分只能下浮不能上浮,超出限價不予計量 |
1.21 | 5001 | 生產路 B=2.5m,H=18cm,現狀無路基 新建(8.78km) | 2904229.10 | 3226921.22 | |
1.22 | 5001 | 會車平臺 H=18cm,C30砼,共3處,每處面積36.0m2,無路基 新建(108m2) | 14049.87 | 15610.97 | |
1.23 | 5001 | 道路交匯 H=18cm,C30砼,共6處,每處面積10.72m2,無路基 新建(64m2) | 8325.86 | 9250.95 | |
1.24 | 5001 | 公示牌 新建(1座) | 1689.85 | 1877.61 | 2065.37 |
二 | 設備采購和安裝工程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 | ||||
三 | 措施項目 | / | 24967.20 | / | |
四 | 其他項目 | ||||
五 | 零星工作項目 | ||||
合計 | 10011847.94 | ||||
注:投標人投標報價,超出相應分組價±10%(其中道路部分只能下浮不能上?。?每發現一項,在投標報價得分的基礎上扣0.5分。
2招標人工程量清單格式
2.1 組成
表1-1 總說明
表1-2 建筑工程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
表1-3 設備采購和安裝工程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
表1-4 措施項目清單
表1-5 其他項目清單
表1-6 零星工作項目清單
表1-7 招標人供應材料價格表
表1-8 招標人提供施工設備表
表1-9 招標人提供施工設施表
2.2 填寫說明
2.2.1 表1-3設備采購和安裝工程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中,若招標人供應設備到安裝現場由投標人負責安裝的設備,或由投標人負責采購設備、對招標人供應的設備進行轉運時,應在備注欄中說明。
2.2.2 表1-4措施項目清單中,應根據招標工程的具體情況,參照表中項目列項和補充,需要投標人提供措施項目報價分解表的,應在備注中說明。
2.2.3 表1-5其他項目清單中,暫列預留金一項,可根據招標工程情況進行補充,并在備注中說明計價方法。
2.2.4 表1-6零星工作項目清單,若有零星工作,招標人需列暫定數量。
3投標人工程量清單報價表格式
3.1 組成
投標總價
表2-1 工程項目總價表
表2-2 建筑工程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
表2-3 設備采購和安裝工程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
表2-4 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
表2-5 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
表2-6 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
表2-7 措施項目報價分解表
表2-8 建筑工程單價匯總表
表2-9 設備采購和安裝工程單價匯總表
表2-10 建筑工程單價費(稅)率匯總表
表2-11 設備采購和安裝工程單價費(稅)率匯總表
表2-12 投標人生產混凝土(砂漿)配合比材料費表
表2-13 招標人供應材料價格匯總表
表2-14 招標人提供施工機械臺時(班)費匯總表
表2-15 投標人自行采購主要材料及水、電等預算價格匯總表
表2-16 投標人自備施工機械臺時(班)費匯總表
表2-17總價項目分類分項工程分解表
表2-18 建筑工程單價計算表
表2-19 設備采購和安裝工程單價計算表
表2-20 人工費單價匯總表
3.2 填寫說明
3.2.1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應與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圖紙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一起閱讀、理解和使用。
3.2.2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投標人不得隨意增加、刪除或涂改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的任何內容。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的單價、合價,投標人均應填寫;未填寫的單價和合價,視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單價和合價中。
3.2.3 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單價是完成工程量清單中一個質量合格的規定計量單位項目所需的直接費(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和季節、夜間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等,并考慮到風險因素。投標人應根據工程單價組成內容,按招標文件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附錄A和附錄B中的“主要工作內容”確定工程單價。除另有規定外,對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運輸損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機械費用,均應攤入相應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單價內。
3.2.4 投標總價應按表2-1工程項目總價表合計金額填寫。
3.2.5 表2-1工程項目總價表中,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按分類工程匯總,并按表2-2、表2-3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中相應分類工程項目合計金額填寫。
3.2.6 表2-2、表2-3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中的序號、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工程數量和主要技術條款編碼,按招標人工程量清單格式中表1-2、表1-3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表中的相應內容填寫,并填寫相應項目的單價、合價和合計,其中單價應與表2-8、表2-9單價匯總表一致。
表2-3設備采購和安裝工程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中,若招標人供應設備到安裝現場,由投標人負責安裝的設備,相應工程清單的設備單價和設備合價欄以“×”標示。
3.2.7 表2-4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中的序號、項目名稱,按招標人工程量清單格式中表1-4措施項目清單中的相應內容填寫,并填寫相應的金額和合計,同時按招標人要求,提供表2-7措施項目報價分解表。
3.2.8 表2-5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中的序號、項目名稱,按招標人工程量清單格式中表1-5其他項目清單中的相應內容填寫,并填寫相應的金額和合計。
3.2.9 表2-6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中的序號、人工、材料、機械的名稱、型號規格、計量單位及暫定數量,按招標人工程量清單格式中表1-6零星工作項目清單中的相應內容填寫,并填寫相應項目單價、合價和合計。
3.2.10 表2-7 措施項目分解表,根據招標人要求提供所需項目分解表,表式可根據需要進行相應調整、補充。
3.2.11 表2-8、表2-9工程單價匯總表,填寫表2-18、表2-19的工程單價計算表中的計量單位單價。若招標人供應設備到安裝現場,由投標人負責安裝的設備,表2-9設備采購和安裝工程單價匯總表中設備單價欄以“×”標示。
3.2.12 表2-10、表2-11工程單價費(稅)率匯總表,按表2-18、表2-19工程單價計算表中的相應內容、費(稅)率填寫。
3.2.13 表2-12投標人生產混凝土(砂漿)配合比材料費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砂漿)強度等級、水泥強度等級、級配、碎石最大粒徑、相應材料預算材料量和單價填寫,填寫的單價必須與表2-18、表2-19工程單價計算表中采用的相應混凝土(砂漿)的單價一致。
3.2.14 表2-13招標人供應材料價格匯總表中的序號、材料名稱、型號規格、計量單位和供應價,按招標人工程量清單格式中表1-7招標人提供材料價格表中相應內容填寫,并填寫經分析計算后的相應材料預算價格,填寫的預算價必須與表2-18、表2-19工程單價計算表中采用的相應材料預算價一致(若招標人提供)。
3.2.15 表2-14招標人提供施工機械臺時(班)費匯總表中的序號、機械名稱、型號規格和招標人收取的臺時(班)折舊費,按招標人工程量清單格式中表1-8招標人提供施工設備表中相應內容填寫,并填寫經分析計算后的施工機械臺時(班)費用合計金額,填寫的合計金額必須與表2-18、表2-19工程單價計算表中相應的施工機械臺時(班)費單價一致(若招標人提供)。
3.2.16 表2-15投標人自行采購主要材料及水、電等預算價格匯總表,按表中的序號、材料名稱、型號規格、計量單位和預算價填寫,填寫的預算價必須與表2-18、表2-19工程單價計算表中采用的相應材料預算價一致。
3.2.17 表2-16投標人自備施工機械臺時(班)費匯總表,按表中的序號、機械名稱、型號規格、第一類費用、第二類費用及第三類費用填寫,填寫的臺時(班)費合計金額必須與表2-18、表2-19工程單價計算表中相應的施工機械臺時(班)費單價一致。
3.2.18 表2-17總價項目分類分項工程分解表,投標人應參照分類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格式編制總價項目分類分項工程分解表,每個總價項目分類分項工程一份。
3.2.19 表2-18、表2-19單價計算表,按表中的工作內容、序號、名稱、型號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合價填寫。投標報價采用預算價(到工價)計算直接工程費時,工程單價計算表中不列工料機差價調整。
3.2.20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投標金額小于投標總標價萬分之五及以下的工程項目,投標人可不編報工程單價計算表。
3.2.21 采用其他行業專業定額報價時可參照使用本規定表式,計算單價時可參照其他行業專業定額配套的取費、人工單價、機械臺時(班)費用等標準。
2. 投標報價說明
2.1投標報價應是招標文件所確定的招標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內容的價格體現(全費用單價)。其應包括進退場、一般臨時工程、措施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設備、材料、模板、運輸、勞務、管理、安裝、檢測、考察、維護、利潤、稅款、場地費、代理費及合同包括的開發標志標牌等所需的全部費用,所有風險、義務和責任等。
2.1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工程量清單中有標價的單價和總額價均已包括了為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勞務、材料、機械、質檢(自檢)、安裝、缺陷修復、管理、稅費、利潤等費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一般風險。
2.3 工程量清單中投標人沒有填入單價或價格的子目,其費用視為己分攤在工程量清單中其他相關子目的單價或價格之中。承包人必須按監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單中未填入單價或價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結算與支付。
2.4 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全部費用應認為已被計入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計量的工作,其費用應視為已分攤在本合同工程的有關子目的單價或總額價之中。
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類裝備的提供、運輸、維護、拆卸、拼裝等支付的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單價與總額價之中。
2.6 工程量清單中各項金額均以人民幣(元)結算。
2.7 暫列金額(不含計日工總額)的數量及擬用子目的說明:預備金為不可競爭費用。
2.8投標人應按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項目填報單價和合價,任何有選擇的報價將不予接受,每一項目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投標人未填單價或合價的工程項目,在實施后,招標人將不予以支付,并視作該項費用已包括在其它有價款的單價或合價內。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依據。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與工程實際完成工程量不完全吻合或由于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減,綜合單價均不予調整。
工程量清單(另附詳見電子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
第二卷
招標圖紙(見附件)
第7章技術標準和要求
引用《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2009年版)
《江蘇省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連云港市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及行業最新規定
第一章 技術總則
2025年度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口鹽場高標準農田新建項目(財政補助)建設面積0.37萬畝,項目區位于青口鹽場大新農場二分場,項目區四至范圍為:項目區北至大新排淡河,南臨范河,西至大新排淡河,東至場區內部河道一支河。計劃安排實施的主要內容為: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等工程。
連云港市氣候屬暖溫帶濕潤季風氣候,日照充足,雨熱同季,四季分明,全年平均氣溫13.8℃,平均無霜期225天,年平均日照2394小時,平均蒸發量1119.5mm。由于縣境靠近海洋,濕度較大,年平均相對濕度70%,其中7月份最大為85%,3月份最小為65%。據東海站統計,多年平均降水量約為886mm,最多年1345.9mm(1960年),最少年僅514.6mm(1978年)。日最大降水量216.5mm,發生在1997年8月19日。受季風影響,降水量年際分配不均,冬季雨水較少,夏季雨水集中,7-9月份降雨量一般占全年降雨量的70%-80%,降水年際變化達831.3mm,相對變率19%。多年平均降水日數為90.4天。多年平均徑流深為256.1mm。
1.3對外交通條件
交通較為便利,可由水陸路進入施工場地。
本工程項目見工程量清單。
⑴用于本合同工程項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結構布置圖等施工圖紙,應在該項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7天提供給承包人。
⑵用于工程施工的配筋及細部設計圖等施工圖紙,應在該部位施工前14天提供給承包人。
⑴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按上述第1.6.1.1條提供的圖紙和文件后,應進行詳細閱讀和檢查,若發現錯誤和表達不清楚時,應在收到圖紙和文件后的14天內書面通知監理人。若監理人確認需要作了修改或補充時,亦應在接件后14天內將修改和補充后的圖紙和文件提供給承包人。
⑵監理人發出施工圖紙后,需要對某些工程設計進行局部修改和補充時,應在該部位開始施工7天前及時簽發設計修改圖,其中涉及變更的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辦理,對不屬于變更范疇的設計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額外付款。
⑶由于受發包人提供的永久設備供貨或其它不可預見因素的影響,發包人無法按預定計劃提供施工圖紙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研究臨時措施,適當調整部分工程的施工進度,其增加的費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辦理。
監理人應向承包人提供4份各類施工圖紙(包括設計修改圖)。承包人可根據施工需要向監理人提出增加圖紙的份數,并為此支付費用。監理人發出的圖紙均應蓋有現場監理機構的公章,無監理人蓋章的圖紙,均為無效圖紙。
承包人應在簽署協議書后14天內將承包人項目經理簽署的承包人圖紙和文件的提交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該提交計劃后14天內批復承包人。提交計劃應說明圖紙文件名稱和提交時間,圖紙和文件提交計劃的項目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6.2.2第~第1.6.2.5條規定的各項提交時間,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和本技術條款各章規定應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和文件。
承包人提供給監理人的所有圖紙、文件、影像資料等費用,均應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項目報價中。
⑴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規定由承包人負責設計的工程項目,應按監理人指示,在該工程項目開始施工前7天,由承包人提交該項目的結構總圖、設計依據、計算和試驗成果以及監理人認為需要提交審查的其它圖紙和文件,報送監理人審批。
⑵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規定,由發包人負責設計的工程項目,應由監理人按本章第1.6.1條的規定提供施工圖紙給承包人,承包人則應按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繪制細部設計圖、澆筑圖、車間加工圖和安裝圖等施工圖紙,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圖紙以及按本技術條款其它各章規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圖紙和文件,均應在每項工程開始施工或制造安裝7天報送監理人審批。
⑶若承包人根據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對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作局部修改時,須經監理人批準。
⑴承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的7天內,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采用關鍵線路網絡圖編制本工程施工總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簽收后7天內批復承包人。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是控制本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
⑵承包人編制的施工總進度應滿足合同《專用合同條款》關于工程開工日及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完工日期的規定。
⑴承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的7天內,將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總布置設計文件,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簽收后7天內批復承包人。
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總布置設計文件,應包括施工總平面布置圖、主要剖面圖和設計說明書,上述設計文件應詳細表述本章第1.11節所列全部臨時設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圍,其占地范圍不得超過發包人征地規定的界限。
⑶承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做好防汛安全和環境保護規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臨時設施周圍的環境。
承包人應按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安排,在臨時設施開始施工前7天,將本章第1.11節所列的臨時設施的設計文件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每項設計文件簽收后7天內批復承包人。
⑴承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的14天內,按本合同規定的內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⑵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監理人指示,提交單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報送監理人審批。單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內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藝;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設備和勞動力;質量檢驗和安全保證措施;施工進度計劃等。
⑴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凡須經監理人審批的圖紙和文件,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項圖紙和文件后7天內批復承包人,逾期不批復,則視為已經監理人批準。其審批意見包括:
1)同意按此執行;或2)按修改意見執行;或3)修改后重新遞交;或4)不予批準。
⑵凡標有“按修改意見執行”或“修改后重新遞交”的圖紙和文件,應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復件后7天內作出相應修改,并重新提交臨理人批復。所有修改都應在修改的圖紙的圖紙和文件上標明編號、日期以及說明修改范圍和內容,承包人應在圖紙的標題附近留有一塊空白框供監理人批注及建立檔案編目用。
⑶凡合同規定須經監理人批準的圖紙和文件,必須由承包人項目經理簽署。
本合同工程發包人不提供工程設備。
⑴材料采購計劃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和本技術條款的要求制訂材料采購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對有季節性要求的產品,需規定采購的具體期限。若施工過程中發生變更或需要修訂合同進度時,則應相應調整材料的采購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⑵材料交貨驗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規定進行檢查和驗收,其材料交貨驗收的內容包括:
1)查驗證件。承包人應按供貨合同的要求查驗每批材料的發貨單、計量單、裝箱單、材料合格證書、化驗單、圖紙或其它有關證件,并應將這些證件的復印件提交監理人。
2)抽樣檢驗: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和本技術條款各章的有關規定進行材料抽樣檢驗,并將檢查結果報送監理人。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按本同合《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進行隨機抽樣檢驗。
3)承包人應對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鑒定,并將鑒定意見書提交監理人復查。
4)材料驗收:經鑒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驗收入庫,承包人應派專人負責核對材料品名、規格、數量、包裝以及封記的完整性,并作好記錄。
5)不合格材料的處理
嚴禁將不合格的材料運往現場,經監理人查庫發現的不合格材料,應禁止使用。承包人違約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處理。
⑷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請代用材料,應提供代用材料的技術標準、質量證明書和試驗報告。只有在證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質量和不影響施工進度的前提下,經監理人批準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采用代用材料而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自已負責。
⑴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負責采購和安裝的工程設備,應根據施工進度的安排以及合同《工程量清單》所列的項目內容和本技術條款規定的技術要求,提出工程設備的訂貨清單,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收到訂貨清單后的7天內批復承包人。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需向監理人提供生產廠家的有關資料。
⑵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工程設備訂貨單辦理訂貨,并應將訂貨協議副本提交監理人。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工程設備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的全部責任。
⑴承包人應在協議書簽訂后7天內提交一份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設備清單,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施工設備清單后的7天內批復承包人。
⑵承包人報送的施工設備清單的內容應包括:
1)設備的生產廠家、品名、型號、規格、主要性能、數量和預計進場時間;
2)新購置主要設備訂貨協議的復印件;
3)舊施工設備的購置時間、殘值、運行和檢修記錄以及維修保養證書等;
4)租賃設備的購置時間、租賃期限、租賃價格、運行檢修記錄以及維修保養證書等。
⑶承包人配置的舊施工設備(包括租賃的舊設備),應由監理人進行檢查,并經試運行,確認其符合技術要求后方可使用。監理人有權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設備訂貨及租賃設備資料和有關圖紙。
⑷不論承包人采用何種方式取得的施工設備,都應對施工設備運輸和使用過程中造成的損失和損壞負全部責任,監理人一旦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時,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規定進行更換。
⑸施工設備的保險由承包人辦理,保險單副本應提交監理人。
承包人應在每個月開始前的5天內向監理人提供季、月進度計劃,其內容和要求包括:
⑴按合同進度計劃,列出計劃完成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勞動力安排;
⑵列出該月所需施工機具、設備、材料數量和需要采購的計劃;
⑶提出該月發包人應提供的施工圖紙目錄等;
⑷列出該月施工的各項項目的試驗檢驗和驗收計劃,并說明工程試驗和驗收應完成的各項準備工作。
承包人應在每月底按批準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月進度實施報告,其內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計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簡圖;
(3)材料實際進貨、消耗和庫存量;
(4)現場施工設備的投運數量和運行狀況;
(5)工程設備到貨情況;
(6)勞動力數量(本月及預計未來三個月勞動力的數量);
(7)當前影響施工進度計劃的因素和采取的改時措施;
(8)進度計劃調整及其說明;
(9)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紀錄以及處理結果;
(10)安全事故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1.9.3進度會議
⑴監理人應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開周、月進度會議,檢查承包人的合同進度計劃執行情況和工程質量狀況,協調解決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工程變更、質量缺陷處理、支付結算等問題以及與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擾和矛盾。
⑵承包人應在周、月進度會議上按規定的格式提交周、月進度報表的內容包括:
1)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進度計劃要求和實際完成的累計工程量統計;
2)本周(或本月)實際完成工程量統計;
3)下周(或下月)計劃完成的工程量;
4)工程質量情況;
5)要求監理人協調解決的主要問題。
1.9.4進度計劃的調整和修訂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不論何種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承包人均應及時作調整,并在月進度報告中提出調整后的進度計劃及其說明。若進度計劃的調整需要修改關鍵線路或改變關鍵工程的完工日期時,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提交修訂的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1.10.1承包人的質量自檢
⑴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建立完善質量管理體制,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檢查職責。承包人應賦予質檢人員對工程使用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過程進行全面質量檢查和隨機抽樣檢驗的權力。當發現工程質量不合格時,承包人質檢人員應有責任及時糾正。
⑵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寫質量檢查報表,承包人應定期向監理人提交質量自檢報告。
⑶承包人應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主要建立以項目經理部、各施工點、施工作業隊、作業班組四級質量檢驗體系和建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施工質量責任人體系。項目經理部、施工作業隊配備具有相當專業知識和較豐富的施工經驗的人員為專職質檢員,作業班組應有兼職質檢員。各級施工質量責任人,應是對本級施工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選派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對工程各施工環節和完工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監督。承包人的監督人員應及時向監理人報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供必要的資料,并保證檢測成果的真實性,嚴禁偽造或任意舍棄成果,質量檢測記錄應妥善保存,防止丟失,嚴禁涂改或自行銷毀。
⑷單元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認真檢查檢測,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報請監理人核查和復驗。
1.10.2監理人的質量檢查
⑴監理人有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
⑵監理人檢驗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標和檢查工程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數量,提供試驗用的材料樣品和現場鉆取試件,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示為質量檢查進行需補充的試驗檢驗工作。檢查和檢驗的時間、地點和費用,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規定辦理。
⑶監理人為檢查工程設備質量需要檢測設備性能,當監理人提出要求時,承包人應予提供測試設備,并協助監理人進行測試工作。
⑷監理人為檢查檢驗工程和工程設備質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質量證明書和設備出廠合格證、材料試驗和設備檢測成果、施工和安裝記錄、質量自檢報表等作為工程和工程設備驗收的依據。
1.11.1施工交通
承包人修建道路不應危害鄰近道路兩側的農田和農舍,維護好道路兩側的開挖和填筑邊坡。
1.11.2施工供電
⑴本工程施工用電由承包人根據各施工點情況,自行確定引用或自發電。
⑵承包人負責到供電部門辦理施工用電手續,交納電費,承擔設備購置安裝、運行、管理、維護等一切費用。
⑶承包人在施工期應負責現有供電、通訊等設施免遭破壞,若現有供電、通訊設施影響施工,承包人應采取臨時措施,由此產生的費用,承包人應自行考慮。
1.11.3施工供水
本工程生產、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決。
1.11.4施工照明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負責設計、施工、采購、安裝、管理和維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包括監理人)以及道路的施工區照明和照明設施。
1.11.5施工排水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全部工程施工期間的降、排水工程,包括積水、地表水、基坑滲水排除等。
1.11.6施工通信
⑴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與當地郵電部門協商解決通向施工現場的通信線路和現場的郵電服務設施,由承包人與郵電部門簽訂協議,并與發包人、監理人建立電子郵件收發聯系。
⑵承包人應負責設計、施工、采購、安裝、管理和維修施工現場的內部通信服務設施。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使用承包人的內部通信設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內部通信設施時,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規定辦理。
1.11.7砂石料堆放
⑴承包人應負責采購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
⑵砂石料的的供應應滿足施工總進度計劃對各種砂石料的高峰用量要求。
⑶承包人采購的各種砂石料應滿足本合同施工圖紙的要求和符合各專項技術條款規定的質量標準,并保證規格、質量均衡。
承包人應按批準的施工總布置規劃進行砂石料的堆放,并應做好場地排水、防汛保護和防止污染環境等措施。
1.11.8混凝土生產系統
⑴承包人應負責混凝土生產系統的設計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儲存、拌和、運輸以及材料、設備和設施的采購、安裝、調試、運行管理和維修等。
⑵混凝土生產必須滿足混凝土的質量、品種、出機口溫度和澆筑強度等級要求。
1.11.9施工機械修配和加工車間
⑴承包人應按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設施工機械修配和加工車間,包括:
1)機械修配車間;
2)預制混凝土構件加工場;
3)鋼筋加工場;
4)木材加工場;
5)鋼結構加工廠(包括預裝配場地)。
⑵承包人應負責上述加工場(廠)的設計、施工及其各項設備和設施的采購、安裝、調試、運行管理和維修。
1.11.10倉庫和堆料場
⑴承包人應負責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項材料、設備倉庫的設計、修建、管理和維護。
⑵儲存沒油料等特殊材料倉庫應嚴格按監理人批準的地點進行布置和修建,并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規程的規定。
⑶各種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棄渣料及其它材料應按施工總布置規劃的場地進行布置設計,材料分區堆放,場地周置及場地內應做防汛、排水等保護措施以防止沖刷和水土流失。施工現場應保持工完場清。
1.11.11臨時房屋建筑和公用設施
⑴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負責設計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房屋建筑和公用設施,其內容包括:
1)承包人辦公、宿舍、食堂和公共衛生等房屋建筑及設施;
2)文化娛樂和體育場地及設施;
⑵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其擬定的全部臨時房屋設施和公用設施的詳細布置及說明書,應按施工圖紙和監理人的指示,負責上述臨時房屋和公用設施的設備和設施的采購、安裝、合理和維護。
1.12.1承包人的安全保護責任
⑴承包人必須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規定履行其安全保護職責。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14天內編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報送監理人審批,其內容包括安全機構的設備、專職人員的配備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場、防汛、救護、警報、治安等安全措施。
⑵承包人應加強對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應按本節第1.12.1條的規定編印安全防護手冊發給全體職工。工人上崗前應進行安全操作的考試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
⑶承包人必須遵守國家頒布的有關安全規程。若承包人責任區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承包人應立即通報發包人,并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發包人提交事故情況的書面報告。
⑷承包人應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檢查,建立專門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安檢人員。
⑸承包人應加強工區內社會綜合治理,嚴禁發生打架、斗毆事件和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
1.12.2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法的規定,定期發給在現場施工的工作人員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燈、防護面具和安全帶等。承包人還應按照勞動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發給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營養補助。
1.12.3照明安全
⑴承包人應在施工作業區、施工道路、臨時設施、辦公區和生活區設置足夠的照明。
⑵在不便于使用電器照明的工作面應采用特殊照明設施。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供電電壓不應大于36V。
1.12.4接地及避雷裝置
凡可能漏電傷人或易受雷擊的電器及建筑物均應設置接地或避雷裝置。承包人應負責避雷裝置的采購、安裝、管理和維修,并建立定期檢查制度。
1.12.5油料存放和運輸
承包人應將油料存放在本章第1.11.10條規定設置的特殊材料倉庫內,并應與施工現場和生活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1.12.6消防
⑴承包人應在自己管轄范圍內履行其防火安全職責,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確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統工作正常。消防設備的型號和功率應滿足消防任務的需要,消防設備器材應經常檢查和保養,使其處于良好的待命狀態。
⑵承包人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訓練,并對其轄區內發生的火災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負責。
1.12.7洪水和氣象災害的防護
承包人應根據及時了解水情和氣象預報,做好洪水和氣象災害的防護工作。一旦發現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洪水和氣象災害的預兆時,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澇和防災措施,以確保工程和人員、財產的安全。
1.12.8信號
⑴承包人應在施工區內設置一切必需的信號裝置,包括:
1)標準道路信號;
2)報警信號;
3)危險信號;
4)控制信號;
5)安全信號;
6)指示信號。
⑵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和保護施工區內自設或發包人設置的所有信號裝置,并按監理人的指示,經常補充或更換失效的信號裝置。
1.12.9安全防護手冊
承包人應編制適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護手冊,其內容應遵守國家頒布的各種安全規程。承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14天內將手冊的復制清樣提交監理人。安全防護手冊除發給承包人全體職工外,還應發給發包人、監理人,安全防護手冊的基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⑴防護衣、安全帽、防護鞋襪及防護用品的使用;
⑵升降機和起重機的使用;
⑶各種施工機械的使用;
⑷汽車駕駛安全;
⑸用電安全;
⑹地下開挖作業的安全;
⑺高邊坡開挖作業的安全;
⑻灌漿作業的安全;
⑼模板、腳手架作業的安全;
⑽皮帶運輸機使用的安全;
(11)混凝土澆筑作業的安全;
(12)鋼結構制造和安裝作業的安全;
(13)閘門和啟閉機安裝作業的安全;
(14)主水泵及主電機的安裝作業安全;
(15)機修作業的安全;
(16)壓縮空氣作業的安全;
(17)高空作業的安全;
(18)焊拉作業的安全和防護;
(19)油漆作業的安全防護;
(20)意外事故和火災的救護程序;
(21)防洪和防氣象災害措施;
(22)信號和告警知識;
(23)其它有關規定。
1.13.1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現章
承包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做好施工區的環境保護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區附近地區的環境污染和破壞。
1.13.2環境保護措施計劃
承包人應在編報施工總布置設計文件的同時,編制一份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保護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和其內容應包括:
⑴施工棄渣的利用堆放;
⑵施工場地開挖的邊坡保護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⑶防止飲用水污染措施;
⑷施工活動中的噪場、粉塵、廢氣、廢水和廢油等的治理措施;
⑸施工區和生活區的衛生設施以及糞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⑹施工區綠化、美化措施;
⑺完工后的場地清理。
1.13.3施工棄渣的治理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棄渣的治理措施,保護施工開挖邊坡的穩定,防止料場、永久建筑物基礎和場地的開挖棄渣(棄土)沖蝕河床或淤積河道。
1.13.4環境污染的治理
⑴承包人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控制工程施工的噪場、粉塵和有毒氣體,保障工人的勞動衛生條件。
⑵承包人應保護施工區和生活區設置足夠的臨時衛生設施,定期清掃處理。
1.13.5場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完工后的28天內,拆除施工臨時設施,清除施工區和生活區及其附近的施工廢棄物,平整場地或恢復原有設計標準,并按監理人批準的環境保護措施計劃完成環境恢復。
1.14.1測量基準
⑴監理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在發出開工通知后7天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基本資料和數據。
⑵承包人接收監理人提供的測量基準后,應與監理人共同校測其基準點(線)的測量精度,并復核資料和數據的準確性。
⑶承包人應以監理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線)為基準,按國家測繪標準和本工程施工進度要求;測設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網,并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14天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
1.14.2施工測量
⑴承包人應負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
⑵承包人應按本技術條款的規定,提交計量測量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核。監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網自行進行檢查放樣測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監理人直接監督下進行復核對照測量。
若經雙方協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請監理人的測量人員聯合進行計量測量,經雙方核簽的測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計量付款。
⑶承包人應負責保護好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自行增設的控制網點,并提供通向網點的道路和防護欄桿。測量網點的缺失和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修復。
1.15.1材料試驗
⑴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自建現場材料試驗室,配備足夠的人員和設備。承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的14天內提交一份現場試驗室的設置和材料試驗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⑵承包人應按本技術條款有關的規定,對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外加劑、鋼板、鋼筋、土工布、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進行取樣試驗,承包人應將材料試驗報告報送監理人。
⑶監理人可以根據監理工作的需要進行上述各項材料的抽樣試驗,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向監理人提供試驗材料的各種試件,并應免費將其自建的現場材料試驗室提供給監理人使用,提供抽樣復檢試件的費用應由承包承擔。
1.15.2現場工藝試驗
⑴承包人應按本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土填料的碾壓試驗和焊接試驗以及鋼筋機械連接試驗等)。承包人應在每項現場工藝試驗開始前14天,將現場工藝試驗的工藝的工藝設計和試驗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收到該項工藝設計和試驗計劃后的14天內批復承包人。
⑵承包人通過現場工藝試驗選定的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參數和質量控制標準等,均應編制現場工藝試驗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并經監理人批準后才能用于施工。
1.16.1投保險種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自行投保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1.16.1說明
⑴本合同的工程項目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進行計量。
⑵所有工程項目的計量方法均應符合本技術條款各章的規定,承包人應自供一切計量設備和用具,并保證計量設備和用具符合國家度量衡標準的精度要求。
⑶凡超出施工圖紙和本技術條款規定的計量范圍以外的長度、面積或體積,均不予計量或計算。
⑷實物工程量的計量,應由承包人應用標準的計量設備進行稱量或計算,并經監理人簽認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報表。
1.16.2重量計量的計算
⑴凡以重量計量的材料,應由承包人合格的稱量人員使用經國家計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的稱量器,在規定的地點進行稱量。
⑵鋼材的計量應按施工圖紙所示的凈值計量。鋼筋應按監理人批準的鋼筋下料表,以直徑和長度計算,不計入鋼筋損耗和架設定位的附加鋼筋量;鋼板和型鋼鋼材控制成件的成型冷尺寸和使用鋼材規格的標準單位重量計算其工程量,而應包括在有關鋼筋、鋼材和預應力鋼材等各自的單價中。
1.16.3面積計量的計算
結構面積的計算,應按施工圖紙所示結構物尺寸線或監理人指示在現場實際量測的結構物凈尺寸線進行計算。
1.16.4體積計量的計算
⑴結構物體積計量的計算,應按施工圖紙所示輪廓線內的實際工程量或按監理人指示的現場量測的凈尺寸線進行計算。經監理人批準,大體積混凝土中所設體積小于0.1m3的孔洞、預埋管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圖紙和指示要求對臨時孔洞進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復計量。
⑵混凝土工程量的計量,應按監理人簽認的已完工程的凈尺寸計算。
1.16.5長度計量的計算
所有以延米計量的結構物,除施工圖紙另有規定,應按平行于結構物位置的縱向軸線或基礎方向的長度計算。
⑴除本技術條款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驗和驗收應符合本技術條款中引用的國家和行業頒布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規定的技術要求。
⑵當本技術條款的內容與所引用的標準和規程規范的規定有矛盾時,應以本技術條款的規定或監理人指示為準。
⑶技術條款中有關工程等級、防洪標準和工程安全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遇有矛盾時應由監理人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修正,涉及變更的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辦理。
⑷在施工過程中,監理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要求,有權指示承包人或批準承包人采用新技術和新工藝,并增補和修改技術條款的內容。其增補和修改的內容涉及變更時,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辦理。
⑸本合同引用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分別列在各章的技術條款內。
⑹本合同技術條款中引用的標準和規程規范如遇修訂,承包人應執行其最新版本。
⑴工程完成后,承包人應整理全部質檢資料、試驗資料、竣工圖紙,作為整個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一部分,報監理人驗收。
⑵工程驗收標準詳見以下章節。
⑶承包人應在單位工程驗收前14天,應把工程竣工資料準備情況向監理人匯報,并按監理人的意見修改、補充、調整后,于單位工程驗收前7天提交監理人。
⑷承包人應提供的竣工驗收資料有(除注明外,均為一份):
1)工程驗收報告書(2份);
2)竣工資料目錄(2份);
3)竣工圖(4份);
4)分部工程等階段驗收資料;
5)待驗工程項目清單及說明。
⑸承包人應提供一份下列重要資料:
1)合同文書及合同管理文件;
2)監理人指令文件;
3)承包人發出的請示文件;
4)監理人協調會議、工地會議資料;
5)工程施工大事記;
6)承包人內部主要管理文件;
7)承包人主要會議資料;
8)其它有關資料。
⑹承包人應提供一份下列備查資料:
1)地質勘測資料;
2)質量檢驗及評定原始資料(分冊裝訂);
3)工程、水文觀測原始資料及分析資料;
4)質量事故及缺陷處理資料;
5)計量支付原始憑證資料;
6)其它有關原始資料。
⑺第⑸及第⑹所列資料,在驗收時,待驗收機構查閱,驗收后與第⑷一道作為竣工資料,移交發包人,承包人應按發包人或監理人的“竣工資料的整編要求”(在合同生效后40天內專項發給承包人),分類分冊裝訂,統一格式、封面,并記錄成光盤。
本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負責制。承包人的法人代表、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人員對本工程質量分別負終身的領導責任、直接責任和技術責任。承包人還必須明確各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質量直接責任人和技術負責人,建立身份證檔案報發包人,主要人員應在工地顯著位置立牌告示。
1.21協調
(1)本工程施工期間各承包人之間應發揚團結合作精神,相互協商,服從監理和發包人的協調。例如其它承包人的材料運輸車輛需通過其工段時,承包人必須提供必要的合作和便利,使其順利通過,不得向對方或發包人索要費用。
(2)若各工程之間,各承包人之間出現沖突,承包人應立即報告監理人和發包人,由發包人作最終協調和決定。
(3)本工程范圍內可能有一些其他工程正在施工,對本工程施工可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若上述工程施工影響到本工程的施工進度時,各承包人必須無條件服從監理人的統一協調,并不得向對方或發包人索要費用。
(4)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與工程有關的事件,各承包人必須無條件服從監理人統一協調。
1.22.1進場費
承包人為進行施工準備所需的人員和施工設備的調遣費和進場開辦費,除已在《工程量清單》單獨列報的項目,應認為已包括在其它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以及投標報價內,發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22.2臨時設施建設費
本章第1.11節所列的各項臨時設施費用,除已在《工程量清單》單獨列報的項目,應認為已包括在其它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以及投標報價內。各項目報價中應包括各項臨時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試驗檢驗以及臨時設施設備的安裝和調試等全部費用。
1.22.3保險費
本合同保險費用在措施清單中專項總價列報。憑保險公司保單按實支付,并按《措施項目清單》所列項目總價進行控制,超出部分費用應被認為已包括在相應工程項目的單價和總價中,發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但承包人仍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1.22.4退場費
工程完工驗收后,承包人進行完工清場、撤退人員和設備、撤離臨時工程、場地平整和環境恢復等所需的費用,除已在《工程量清單》單獨列報的項目,應認為已包括在其它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以及投標報價內,發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22.5其它費用
除《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全部總價和單價項目所包含的工程項目及其工作內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規定進行的各項工作,其所需費用均應分攤在各項目的報價中,發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二章 土方開挖工程
本合同施工圖紙所示的土方開挖工程,包括本合同范圍的基坑開挖以及其他監理人指明的土方開挖工程。其開挖工作內容包括:準備工作、場地清理、施工期排水、邊坡觀測、完工驗收前的維護,以及將開挖可利用或廢棄的土方運至監理人指定的堆放區并加以保護、處理等工作。
⑴承包人應根據本技術條款、施工圖紙的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按土方工程的開挖線進行施工,若在實施開挖中偏離指定開挖線,應重新修整直到監理人認可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誤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額外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⑵承包人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圖紙開挖線以外進行的開挖,應在該開挖工作開始前,以書面方式報監理人審批。承包人必須注意保持永久開挖邊坡穩定,規定開挖線以外增加的開挖費用由承包人計入報價,發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⑶在施工前,承包人應詳細了解工程地質結構、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質情況。對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體應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性保護措施。
⑷修建施工區內專用道路的土方明挖工程,除遵守本技術條款外,還應按監理人的要求執行。
⑸在已有建筑物附近進行開挖時,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須保證其原有建筑物的穩定和安全,并盡可能做到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⑹承包人應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險地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夜間施工時,應根據本技術條款第1.12.3條規定安設足夠的照明。
⑺承包人應分階段進行土方開挖,并留足基坑保護層。
承包人應在本工程或每項單位工程開工前21天,按監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圖紙的規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內容的施工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⑴開挖施工平面布置圖(含施工交通線路布置);
⑵土方平衡計劃與開挖程序;
⑶施工設備的配置和勞動力安排;
⑷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⑸開挖邊坡保護措施;
⑹土料利用和棄渣措施;
⑺質量與安全保證措施;
⑻施工進度計劃等。
每項單位工程開工前14天,承包人應將開挖放樣剖面圖報送監理人復核,經監理人批準后,方可進行開挖。監理人的復核,并不減輕承包人對其放線準確性應負的責任。承包人不能因監理人指示糾正其放線錯誤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發包人要求額外支付。
承包人應在土料場開工前14天,按本章第5.2條規定的內容,編制一份土料場規劃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
土方開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提交以下完工驗收資料:
⑴土方開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圖;
⑵質量檢查和驗收報告;
⑶監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2.《堤防工程施工規范》SL260-1998
3.《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
4.《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
5.《水電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術規范》DL/T5135-2001;
6.《水工建筑物巖石基礎開挖工程施工技術規范》SL47—1994;
場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圍包括永久和臨時工程、料場、存棄渣場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區域的地表。本合同工程場地清理范圍包括施工圖紙所示以及其它按監理人指示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場地區域。
⑴承包人應負責清理開挖工程區域內的樹根、雜草、垃圾、廢渣及監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礙物。
⑵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主體工程施工場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須延伸至離施工圖所示最大開挖邊線或建筑物基礎邊線(或填筑坡腳線)外側至少5m的距離。
⑶主體工程的植被清理,須予挖除樹根的范圍應延伸到離施工圖所示最大開挖邊線、填筑線或建筑物基礎外側3m的距離。
⑷承包人應注意保護清理區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當造成清理區域附近林業資源的毀壞,以及對環境保護造成不良影響,承包人應負責賠償。
⑸場地清理范圍內,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獲得具有商業價值的材料應歸發包人所有,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將其運到指定地點堆放。
⑹凡屬無價值可燃物,承包人應盡快將其進行無害化處理。
⑺場地清理中發現的文物古跡,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辦理。
⑴堆土區占地為原有農田,表土系指含細根須、草本植物及覆蓋草等植物的表層有機土壤,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的表土開挖深度進行開挖,并將開挖的有機土壤運到指定地區堆放,防止土壤被沖刷流失。
⑵堆存的有機土壤應利用于工程的環境保護。承包人應按合同要求,在堆放開挖棄土整平后恢復有機土壤覆蓋層或發包人的環境整體規劃,合理使用有機土壤。
⑴本合同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砂土、淤泥、黏土、壤土、粉土和礫質土等,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機械開挖的全部材料。
⑵土方開挖分為一般開挖和溝槽開挖。一般開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條件下,不需設臨時支撐,進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開挖;溝槽開挖系指施工圖紙標明的、并需運用小型土方開挖器具或人工進行的小斷面局部開挖。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根據本技術條款第1.6.2.4條規定批推的施工總布置設計進行場內交通道路布置,結合施工開挖區的開挖方法和開挖運輸機械的運行路線及土料堆放場,規劃好開挖區域的施工道路。
除另有規定外,上下游引河及新建主體工程建筑物的基礎開挖均應在旱地進行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應有保證基礎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的技術措施,有效防止雨水沖刷邊坡和侵蝕地基土壤。
開挖過程中,承包人應經常校核測量開挖平面位置、水平標高、控制樁號、水準點和邊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圖紙的要求。監理人有權隨時抽驗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測量成果,或與承包人聯合進行核測。
主體工程的開挖邊坡,應按施工圖紙所示或監理人的指示進行開挖。對承包人自行確定邊坡坡度,經監理人檢查認為存在不安全因素時,承包人應進行補充開挖和采取保護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額外費用。
⑴基坑開挖應按施工圖紙要求,預留保護層。
⑵土方填筑前應完成地表清理,禁止邊填筑邊開挖。開挖土方應根據土質優劣分區堆放,并堆放在監理人批準的場地。
⑴必須根據施工圖所示或監理人指定的棄土區范圍堆置清淤及建筑物基坑開挖棄土。棄土堆放要平整、順直、密實,必須服從監理指令進行堆放。土按設計要求堆定在監理人指定的堆土區,棄土堆放要整齊;建筑物基坑開挖棄土應盡量堆高。
⑵不允許在開挖范圍的上側棄土。在沿河岸岸邊棄土時,應防止雨水沖刷造成河道堵塞。
使用機械開挖土方時,再用人工修整,應滿足施工圖紙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在開挖邊坡上遇有地下水滲流時,承包人應在邊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導和保護措施,防止土壤流失,確保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為防止修整后的開挖邊坡遭受雨水沖刷,邊坡的護面和加固工作應在雨季前按施工圖紙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開挖邊坡修整及其護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凍后進行。
⑴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根據土方開挖及基礎準備所揭示的地質特性,需要對施工圖紙所示的開挖線作必要修改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簽發的設計修改圖執行,修改的內容涉及變更的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辦理。
⑵承包人因施工需要變更施工圖紙所示的開挖線,應報送監理人批準后,方可實施。其增加的開挖費用應由承包人計入報價,發包人不為此另行支付費用。
土方明挖過程中,如出現裂縫和滑動跡象時,承包人應立即暫停施工和采取應急搶救措施,并通知監理人。必要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設置觀測點,及時觀測邊坡變化情況,并做好記錄。
根據河道設計斷面和土方施工技術規范所規定的加寬及增放坡度計算后,進行開挖,不得陡于設計坡比防止欠挖,并嚴禁掏挖施工。對發生超挖的斷面,要根據監理工程師指示采用適宜填料填筑并夯實到設計標準。
土方開挖時,在監理工程師復核認可的開挖線內進行機械施工,施工中定期測量校正開挖斷面尺寸,對機械開挖的邊坡和基坑標高,預留適當余量,再用人工修整。避免機械開挖擾動下層土方,破壞邊坡的坡度及平整度。
機械開挖應從上而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嚴禁在高度超過3m或在不穩定土體之下“偷巖”(無坡腳或負坡腳)作業。在挖方邊坡上如發現有土體或導致土體向挖方一側滑移的軟弱夾層、裂隙時,應及時清除和采取相應措施,以防止土體崩塌與下滑。
⑴承包人應在開挖工程開始前,規劃好開挖區域內外的臨時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監理人報告的施工措施計劃中詳細說明臨時性排水措施的內容,提交相應的圖紙和資料。
⑵承包人應預見氣候對施工影響,同時也須考慮地下水和承壓水對施工的影響。
⑶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降排水措施控制土料的含水率,以確保工程順利開挖。
在場地開挖過程中,承包人應做好臨時性地面排水設施,包括按監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設置臨時坑槽、使用機械排除積水以及開挖排水溝排走雨水和地面積水等。
承包人采取的臨時排水措施,應注意保護已開挖的永久邊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礎免受沖刷和侵蝕破壞。
在平地或凹地進行開挖作業時,承包人應在開挖區周圍設置擋水堤和開挖周邊排水溝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場外水流進入場地,并有效排除積水。
⑴對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在旱地進行開挖時,可根據基坑的工程地質條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承包人應按施工圖紙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編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技術措施,報送監理人批準后實施。其施工技術措施的內容包括:排水孔或井的布置,抽排水設備配置以及基坑開挖措施等。
⑵采用挖掘機、鏟運機、推土機等機械進行土方開挖時,應保證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開挖面0.5m以下。
⑶在引河和基坑開挖期間,根據監理人的要求,承包人應對基坑及其周圍受降低水位影響的地區進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觀測。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將觀測點布置、觀測儀器設置和定期觀測記錄提交監理人。
承包人應根據本工程所需土料的使用要求,對本合同指定的土料場進行復勘核查,其復查內容包括:
⑴墻后填筑土料結合基坑開挖的范圍和數量;
⑵建筑物基坑、河道淤泥開挖厚度、數量及棄土數量;
⑶根據施工圖紙要求對上述⑴項所列土料進行物理力學性能復核試驗;
⑷優質土料的挖填平衡情況;
⑸土料場的開挖及裝運條件;
⑹土料場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若承包人的復查成果與本合同文件中提供的資料和數據不一致,或者施工過程中由于地質勘探和設計方面的原因需要改變料場開采區或必須另選、增選新料場時,須經監理人核查同意后,由承包人編制料場變更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由于料場變更引起費用的變化,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辦理。
承包人應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和承包人在料場復查中獲得的料場地形、地質、水文氣象、交通道路、開采條件和料場特性等各項資料以及監理人批準的施工措施計劃,對本工程在各施工期所需的各種用料進行統一規劃,并提出料場規劃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料場規劃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⑴土料開采工作面的劃分,以及開采區的供電系統、排水系統、堆料場、運輸線路、裝料站等的布置設計;
⑵上述各系統和場所需要的各項設備和設施的配置;
⑶料場的分期用地計劃(包括用地數量和使用時間)。
土料開挖前應按本章第2.1、2..2節的規定進行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表土和棄渣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或監理人的指示運至指定地點堆放。應防止利用料中混入植被有機物和棄渣。
土料場周圍,應設置有效的排水系統,以保證開采土料的質量和開挖工作的順利進行。
承包人必須按監理人批準的料場開采范圍、設計開挖斷面和開采方法進行開采,并按批準的場地堆放。
承包人按本章第1.3.1款提交的土方開挖工程措施計劃中,應對本工程開挖獲得的可利用土料進行統一規劃,土料應專用于本工程永久和臨時工程的填筑及場地平整等。
承包人進行土方開挖時,應將可利用土料和表層雜土、淤土、基坑及引河開挖所形成的棄土分別運至監理人指定的地點分類堆存。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或監理人批準的施工措施計劃中所規定的堆放地點、范圍和堆放方式進行處理,應保持棄土區邊坡穩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對監理人已確認的可用土料,承包人在開挖、裝運、堆存和其它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保質措施,保護該部分土料免受污染和侵蝕。
承包人應按施工圖紙的設計要求在堤防和堆土區后開挖排水溝,排水溝的施工指標應滿足設計要求,施工完畢后報監理人驗收,監理人根據設計要求,檢查排水溝施工質量,經監理人檢驗合格后,可進行下道工序。
土方開挖前,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以下各項的質量檢查和驗收。
⑴按施工圖紙所示的工程建筑物開挖尺寸進行開挖剖面測量放樣成果的檢查。承包人的開挖剖面放樣成果,應經監理人復核簽認后,作為工程量計量的依據。
⑵按施工圖紙所示進行開挖區周圍排水設施的質量檢查和驗收。
在土方開挖過程中,承包人應檢查各類土料是否按規定堆放,并定期測量校正開挖平面的尺寸和標高,以及按施工圖紙的要求檢查開挖邊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將測量資料提交監理人。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以下各款的質量檢查和驗收。
⑴按施工圖紙要求檢查基礎開挖面的平面尺寸、標高和場地平整度;
⑵取樣檢測基礎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
⑶本款規定的基礎面檢查清理與沖坑填筑前的基礎清理作業是檢驗目的和性質不同的兩次作業,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這兩次作業合并為一次完成。
⑴按本章第8.3.1款對基礎面進行檢查清理后,應保證基礎面無積水,不使基礎面土壤受擾動。
⑵作為永久建筑物土基的基礎開挖面,在上部結構施工前應清除表面的松軟土層或按監理人批準的施工方法進行壓實。受積水侵蝕軟化的土壤應予清除。超挖部分應采用素砼回填。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合同土方開挖工程按《工程量清單》中所列項目的總價進行支付。不計承包人自行增加的工作量。
(2)總價支付包括工程土方開挖、運輸、整平過程中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設備和輔助設施等一切費用。
(3)總價包括承包人按監理人指示進行工程區復測的費用和對土料場進行復核、復勘、土方平衡的費用以及現場生產性試驗所需的費用。還應包括一切為土方明挖所需的臨時性排水(如排水設備的采購、安裝、運行和維修等)、調土臨時道路鋪設等費用,均應包括在《工程量清單》各土方開挖項目的總價中。
(4)在施工前或在填筑過程中,監理人對施工圖紙作出的修改,其相應的工程量應按監理人簽發的設計修改圖進行計算,屬于變更范疇的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規定辦理。
第三章 土方填筑工程
本合同工程施工圖紙所示的土方回填及防滲道土方回填的施工。其工作內容包括:土料平衡;現場土料開采、加工和運輸;渠道回填土方、墻后土的填筑、碾壓、接縫處理和路基鋪筑等各項工作內容的質量檢查和驗收等。
⑴承包人應按施工圖紙和監理人的指示,完成第1.1范圍內的全部工作。
⑵承包人應結合本工程土源情況,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平衡,保證填筑工程供料的連續和均衡。若土料調配不當,導致土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誤的工期和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⑶道路路基鋪筑應根據《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2003年版)相關條款或監理人的指示進行施工,其壓實度應滿足施工圖紙的要求。
在土方填筑工程開工前21天,承包人應按施工圖紙要求和監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內容的施工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⑴施工布置圖;
⑵土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⑶土方平衡計劃;
⑷施工設備和設施的配置;
⑸質量與安全保證措施;
⑹施工進度計劃。
土方填筑工程開工前14天,承包人應將填筑區基礎開挖驗收后實測的平、剖面地形測量資料報送監理人,經監理人簽認的地形測量資料作為按月支付計算工程量的依據。
土方填筑工程開工前14天,承包人應根據本技術條款第二章5.1條獲得的料場復查資料,以及根據本技術條款第二章5.2條料場規劃中提供的各種土方填筑料源,提交一份包括本章第3.2節所列工作內容的現場生產性試驗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試驗成果應報送監理人。
土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為監理人進行完工驗收提交以下完工資料:
⑴土石方填筑工程竣工圖;
⑵土石方填筑工程基礎地質編錄資料;
⑶土料填筑試驗檢驗和現場生產性試驗成果;
⑷各土石方填筑體的施工質量報告;
⑸施工期的觀測成果;
⑹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⑺工程隱蔽部位的檢查驗收報告;
⑻監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1)《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SL303—2004);
(2)《水利水電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規程》(SL251—2000);
(3)《堤防工程施工規范》(SL260—1998);
(4)《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L60一1994);
(5)《水工碾壓式瀝青混凝土施工規范》(DL/T5363—2006);
(6)《碾壓式土石壩施工規范》(DL/T5129—2001)。
承包人應根據本技術條款第二章5.1、5.2條提供的料場復查資料和料場規劃,結合現場生產性試驗成果,選定各種土料開挖區。
承包人應根據施工總進度計劃的要求和選定的土料開挖區,做好土料開挖和工程填筑計劃的平衡,在按本章第1.3.1款提交的施工措施計劃中,列出詳細的土方開挖和填筑的平衡計劃,以確保土方填筑工程供料的可靠性和均衡性。
墻后回填土壓實度不小于0.91(土料應不含砂礓),填土應分層壓實,鋪土厚度每層應控制在20~30cm。
土方填筑工程開工前,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的指示,在選定的料場開挖區,進行與實際施工條件相仿的現場生產性試驗,并根據獲得的試驗成果確定填筑施工參數,試驗成果報告應報送監理人。
試驗內容包括:各種填筑土料的開挖方式、采用機械和效果試驗;混合土填料的效果等試驗;土料碾壓試驗(鋪土方式、鋪土厚度、碾壓機械的類型及重量、碾壓遍數、填筑含水量、壓實土的干容重、滲透系數、壓縮系數和抗剪強度等試驗);土料碾壓試驗后,應檢查壓實土體的結構狀況。
4.1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料場開挖范圍、開挖方式和深度進行填筑土料的開挖。
⑴對本章第2.1條選定的開挖區劃定界線,并埋設明顯的界標;
⑵按本技術條款第二章2條的規定完成場地清理工作;
⑶開挖料場周圍的截、排水溝,設置必要的排水設施。
承包人應按批準的施工措施以及現場生產性試驗確定的參數進行填料土的制備。
土料開挖,除應遵照本章第4.1條的規定外,應在料場嚴格控制填筑土料的含水量。當料場土料的天然含水量大于或小于施工填筑含水量3%時,應根據土料裝運卸流程以及氣象等條件對料場土料含水量進行調整,調整方法以翻曬或加水為主。一般情況下,料場土料含水量約大于施工面填筑含水量的2%~3%為宜,具體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
⑴承包人應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合理選定運輸路線,盡量提高機械利用率。
⑵填料應采用自卸汽車運輸,因施工需要而改用其它方式運輸時,承包人應經過論證,并提交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批準。
⑶運輸土料使用的車輛應相對固定,并經常保持車廂、輪胎的清潔,防止殘留在車廂和輪胎上的泥土帶入填筑區。
⑴土料運輸應與料場裝料和填筑面卸料、鋪料等工序持續和連貫進行,以免周轉過多而導致含水量的過大變化。
⑵監理人認為不合格的土料,一律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
⑴本節所述的土方填筑適用于本章第1.1條所示范圍內各部位的土方填筑。
⑵施工圖紙所示的工程填筑尺寸應是已考慮了沉陷影響后的外形尺寸和高程。
⑴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和本技術條款第二章2條和4條的規定,完成土方填筑部位的基礎清理和排水工作。
⑵嚴禁將砂(礫)料或其他透水料與粘性土料混雜,土料中的雜質應予清除。
⑶作業面應分層統一鋪土、統一碾壓,并配備人員或平土機具參與整平作業,嚴禁出現界溝。
⑷機械碾壓不到的部位,應輔以夯具夯實,夯實時應采用連環套打法,夯跡雙向套壓,夯跡搭壓寬度應不小于1/3夯徑。
⑸每一填土層按規定的施工壓實參數或類似條件的碾壓經驗施工完畢后,應經監理人檢查合格后才能繼續鋪填新土。經驗收合格的填筑層因故未繼續施工,復工前應進行刨面、灑水處理,并經監理人驗收合格后才能鋪筑新土,以使層間結合緊密。
⑹壓實土體不應出現干松土、彈簧土、剪切破壞、光面等不良現象。監理人檢查認為不合格時,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處理,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鋪新土。
⑺在原土堤的斜坡結合面上填筑時,應隨填筑面上升進行削坡,并削至質量合格層;
(1)施工前應先做碾壓試驗,驗證碾壓質量達到設計干密度值的措施。
(2)分段填筑,各段應設立標志,以防漏壓、欠壓和過壓。上下層的接縫位置應錯開。每層應設高程樁網,以保證按規定層厚進土。
(3)碾壓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碾壓機械行走方向應以達到最佳自碾效果為原則設計,施工道路及馬道的間距不小于50米。
2)分段、分片碾壓,相鄰作業面的搭接碾壓寬度,平行堤軸線方向不應小于0.5m,垂直堤軸線方向不應小于3m。
3)拖拉機帶碾磙或振動碾壓作業,宜采用進退錯距法,碾壓搭壓寬度應大于10cm;鏟運機兼作壓實機械時,宜采用輪跡排壓法,輪跡應搭壓輪寬的1/3。
4)機械碾壓時應控制行車速度,以不超過下列規定為宜:平碾為2Km/h,振動碾為2Km/h,鏟運機為2檔。
5)機械碾壓不到的部位,應輔以夯具夯實,夯實時應采用連環套打法,夯跡雙向套壓,夯壓夯1/3,行壓行1/3;分段、分片夯實時,夯跡搭壓寬度應不小于1/3夯徑。
⑴承包人應掌握雨情預報,雨前應及時壓實作業面,圩堤應做成中央凸起向兩側微傾。當降小雨時,應停止粘性土填筑。
⑵粘性土填筑面在下雨時人行不宜踐踏。雨后恢復施工,填筑面應經晾曬、復壓處理,必要時應對表層再次進行清理,并待質檢合格后及時復工。
⑶承包人應承擔整個合同有效期內的工程維護,處理出現的雨淋溝和裂縫。
⑴土方填筑不宜在負溫下施工,經監理人批準后可在不低于-5℃時施工,但應具備相應的保溫措施。
⑵負溫下施工時應取正溫土料;裝土、鋪土、碾壓、取樣等工序都應采取快速連續作業;土料壓實時的氣溫必須在-1℃以上,如施工過程中出現凍結現象,應停止施工。填土中不得夾有冰雪和凍土塊。
⑶負溫下施工時,粘性土含水量不得大于塑限的90%;鋪土厚度應比常規要求減薄5cm,或采用重型機械碾壓。
本款適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圖紙所示的棄土堆放項目。
棄土堆放前承包人應根據設計圖紙范圍或監理人指定范圍進一步放樣,并報請監理人檢查、驗收、復核,經監理人書面批準同意才可進行堆土。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和本技術條款第二章第2.2條的規定,對棄土區表層有機土壤開挖,并在一側臨時堆施,做好排水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⑴堆土區堆土前,應根據勘測設計文件、堆土區的實際情況和施工條件制訂有關施工技術措施與細則。表層有機土開挖后及時、詳細記錄,經監理人驗收合格后,可進行棄土堆放。
⑵所有堆土區開挖的表層有機土運到指定的場地堆放,不得隨地棄置,更不得與回填土料混雜。
承包人應按照本章第9.3條有關棄土施工的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施工。
應按設計要求將棄土堆放至規定部位,填土高度要達到設計要求。堆土區要進行整平,經監理驗收合格后,應將表層有機土壤覆蓋其上,整平后應及時報請監理人驗收。
⑴堆土區沒有碾壓要求,堆土高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⑵現場質量控制,由監理人根據施工圖紙所示的要求,檢查堆土區整平度,要求整平高差控制在0.30m。
10.1.1土方填筑前,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以下各項目的質量檢查和驗收:
⑴填筑前地形平、剖面測量資料的復核檢查;
⑵填筑前按本章第8.2條規定進行基礎面清理質量的檢查和驗收;
⑶填料開挖區各種土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學性質的抽樣檢驗;
⑷現場生產性試驗選定的施工碾壓參數及其各項試驗成果的檢查和驗收。
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定期進行以下各項土方填筑材料的質量檢查和檢驗:
⑴在土料場,對土料的含水量和黏土含量進行檢查。
⑵對填筑區每層鋪土厚度(20~30cm)、壓實碾重、壓實遍數等施工工藝進行檢查;每層土填筑完成,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上一層土的填筑。
⑶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和施工圖設計要求進行工程隱蔽部位的驗收。
⑴取樣部位應有代表性,且應在面上均勻分布,不得隨意挑選,特殊情況下取樣須加注明。
⑵應在壓實層厚的下部1/3處取樣,若下部1/3的厚度不足環刀高度時,以環刀底面達下層頂面時環刀取滿土樣為準,并記錄壓實層厚度。
⑶每次檢測的施工作業面不宜過小,機械回填時不宜小于60m2,。
⑷每層取樣數量:自檢時可控制在填筑量每50m3~100m3取樣1個;抽檢量可為自檢量的1/3,但至少應有3個。
⑸若作業面或局部返工部位按填筑量計算的取樣數量不足3個時,也應取樣3個。
土石方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向監理人申請完工驗收,并按本章第1.3.4款的規定提交完工驗收資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合同土方填筑工程按《工程量清單》中所列項目的總價進行支付。不計承包人自行增加的工作量。
(2)總價支付包括工程土方開挖、運輸、填筑、碾壓、整平過程中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設備和輔助設施等一切費用。
(3)總價包括承包人按監理人指示進行工程區復測的費用和對土料場進行復核、復勘、土方平衡的費用以及現場生產性試驗所需的費用。還應包括一切為土方填筑所需的臨時性排水(如排水設備的采購、安裝、運行和維修等)、調土臨時道路鋪設等費用,均應包括在《工程量清單》各土方開挖項目的總價中。
(4)在施工前或在填筑過程中,監理人對施工圖紙作出的修改,其相應的工程量應按監理人簽發的設計修改圖進行計算,屬于變更范疇的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規定辦理。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本合同工程施工圖紙所示的水閘、泵站、橋梁、渡槽、防滲渠道及小型預制構件等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工程。
⑴普通混凝土(含鋼筋混凝土);
⑵預制混凝土。
⑴承包人應負責提供骨料系統的試驗檢驗所需的全部設備和輔助設施;
⑵承包人應負責進行各種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混凝土的拌和、運輸、澆筑、冷卻、抹面、養護、維修和取樣檢驗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業,以及為澆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驗收和保管;
⑶負責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進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設計、制作、安裝、維修和拆除;
⑷負責提供止水和施工縫、膨脹縫、收縮縫、控制縫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裝和施工;
⑸負責鋼筋混凝土結構的鋼筋制作、運輸和安裝;
⑹負責提供混凝土溫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有關設施設備的采購、供應、制作和安裝,并進行混凝土冷卻;
⑺負責提供預制混凝土的設備,以及預制混凝土構件的制作、運輸和安裝等;
⑻負責提供混凝土接縫灌漿的材料和設備以及漿液配合比的試驗并完成接縫灌漿工作;
⑼負責提供混凝土表面保護所需的材料和有關設備的采購、供應、制作、安裝。
(2)《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2007);
(3)《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
(4)《水工混凝土試驗規程》(SL352—2006);
(5)《水工混凝土鋼筋施工規范》(DL/T5169—2002);
(6)《水工混凝土施工規范》(DL/T5144—2001);
(7)《水電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規范》(DL/T5110一2000);
(8)《混凝土用水標準》(JGJ63—2006);
(9)《混凝土泵送施工技術規程》(JGJ/TI0一1995);
(10)《混凝土及預制混凝土構件質量控制規程》(CECS40:92)。
⑴承包人應負責模板的材料供應、設計、制作、運輸、安裝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業。模板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保證模板結構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能承受混凝土澆筑和振搗的側向壓力和振動力,防止產生移位,確?;炷两Y構外形尺寸準確,并應有足夠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漿。
⑵承包人應在模板加工前14天,按施工圖紙要求和監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種類型模板(包括特種模板)的材料品種和規格、模板的結構設計以及混凝土澆筑模板的制作、安裝和拆除等的模板設計和施工措施文件,報送監理人審批。
2.2材料
⑴模板和支架材料應優先選用鋼材、鏡面竹膠板、鋼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等模板材料。
⑵模板材料的質量應符合本合同指明的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⑶木材的質量應達到Ⅲ等以上的材質標準。腐朽、嚴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嚴禁使用。
⑷鋼模面板厚應不小于3mm,鋼板面應盡可能光滑,不允許有凹坑、皺折或其它表面缺陷。
⑸模板的金屬支撐件(如拉桿、錨筋及其它錨固件等)材料應符合本章第3節的有關規定。
⑹對有較大面積外露面的(如:工作橋底、胸墻等)模板應優先選用鏡面竹膠板等材料,以保證砼外露面的光滑美觀。
⑴模板的制作應滿足施工圖紙要求的建筑物結構外形,其制作允許偏差不應超過DL/T5169-2002第2.4.1條的規定。
⑵滑動式、移動式模板的允許偏差,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模板設計文件中的規定執行。
⑴應按施工圖紙進行模板安裝的測量放樣,重要結構應設置必要的控制點,以便檢查校正。
⑵模板安裝過程中,應設置足夠的臨時固定設施,以防變形和傾覆。
⑶模板安裝的允許偏差:大體積混凝土模板安裝的允許偏差,應遵守DL/T5169-2002第2.5.8條~第2.5.10條的規定;結構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許偏差,應遵守GB50204-92第2.3.9和2.3.10條的規定。
⑴鋼模板在每次使用前應清洗干凈,為防銹和拆模方便,鋼模面板應涂刷礦物油類的防銹保護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劑,不得影響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的質量。若檢查發現在已澆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跡,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
⑵木模板面應采用烤涂石蠟或其它保護涂料。
⑶承包人應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提高砼外露面處模板表面的光潔和平整度,確保砼表面的澆筑質量、確保平整光潔,由此產生的費用應包含在每立方米砼單價中,不單獨計量和支付。
⑴模板拆除時限,除符合施工圖紙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不承重側面模板的拆除,應在混凝土強度達到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損傷時,方可拆除;在墩、墻和柱部位在其強度不低于3.5MPa時,方可拆除。底模應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表4-1的規定后,方可拆除。
底模拆模標準
表4-1
結構類型 | 結構跨度(m) | 按設計的砼強度 標準值的百分率計(%) |
板 | ≤2 | 50 |
>2,≤8 | 75 | |
>8 | 100 | |
梁、拱 | ≤8 | 75 |
>8 | 100 | |
懸臂構件 | ≤2 | 75 |
>2 | 100 |
⑵鋼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結構承重模板的拆除應符合施工圖紙要求,并應遵守本條第⑴項的規定。
⑶經計算和試驗復核,混凝土結構物實際強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實際荷載時,應經監理人批準后,方能提前拆模。
特種模板拆除時限,由承包人報請監理人審批。
⑴混凝土澆筑、預制件使用的模板計量和支付方法:本合同工程所有混凝土模板包括胸墻、門槽、排架、工作橋、交通橋預制件等結構的模板應分攤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單價中,不單獨計量和支付。單價中包括模板及其支撐材料的提供以及模板的制作、安裝、維護、拆除、質量檢查和檢驗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其使用設備和輔助設施等一切費用。
⑴承包人應負責鋼筋材料的質量驗收和保管,并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對鋼筋進行進廠材質檢驗和驗點入庫,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參加檢驗和驗點工作。
⑵鋼筋作業包括本技術條款規定的鋼筋、鋼筋骨架等制作加工、綁焊、安裝和預埋工作。
⑶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種類的鋼筋替代施工圖紙中規定的鋼筋,應將鋼筋的替代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但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⑴鋼筋混凝土結構用的鋼筋應符合熱軋鋼筋主要性能的要求。
⑵每批鋼筋均應附有產品質量證明書及出廠檢驗單,承包人在使用前,應分批進行以下鋼筋機械性能試驗:
1)鋼筋分批試驗,以同一爐(批)號、同一截面尺寸的鋼筋為一批,取樣的重量不大于60kg;
2)根據廠家提供的鋼筋質量證明書,檢查每批鋼筋的外表質量,并測量每批鋼筋的代表直徑;
3)在每批鋼筋中,選取經表面檢查和尺寸測量合格的兩根鋼筋中各取一個拉力試件(含屈服點,抗拉強度和延伸率試驗)和一個冷彎試驗,如一組試驗項目的一個試件不符合監理人規定數值時,則另取兩倍數量的試件,對不合格的項目作第二次試驗,如有一個試件不合格,則該批鋼筋為不合格產品。
⑶非預應力砼不得使用冷拉鋼筋。
⑴鋼筋的表面應潔凈無損傷,油漆污染和鐵銹等應在使用前清除干凈。帶有顆粒狀或片狀老銹的鋼筋不得使用。
⑵鋼筋應平直,無局部彎折,鋼筋的調直應遵守以下規定:采用冷拉方法調直鋼筋時,I級鋼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級鋼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⑶鋼筋加工的尺寸應符合施工圖紙的要求,加工后鋼筋的允許偏差不得超過表4-2和表4-3的數值。
圓鋼筋制成箍筋,其末端彎鉤長度
表4-2
箍筋直徑 | 受力鋼筋直徑(mm) | |
<25 | 28~40 | |
5~10 | 75 | 90 |
12 | 90 | 105 |
加工后鋼筋的允許偏差
表4-3
順序 | 偏差名稱 | 允許偏差值(mm) |
1 | 受力鋼筋全長凈尺寸的偏差 | ±10 |
2 | 箍筋各部分長度的偏差 | ±5 |
3 | 鋼筋彎起點位置的偏差 | ±20 |
鋼筋的彎鉤彎折加工應符合SDJ202-82第3.2.2~第3.2.4條的規定。
⑷鋼筋焊接和鋼筋綁扎應按GB50204-92第四節和第五節的規定,以及施工圖紙的要求執行。
⑸鋼筋的氣壓焊和安裝應遵守以下規定:
1)氣壓焊可用于鋼筋在垂直、水平和傾斜位置的對接焊接,當兩鋼筋直徑不同時,其兩直徑之差不得大于7mm。
2)氣壓焊施焊前,鋼筋端面應切平,鋼筋邊角毛刺及端面上鐵銹、油污和氧化膜應清除干凈,并經打磨露出金屬光澤,不得有氧化現象。
3)安裝焊接夾具和鋼筋時,使兩根鋼筋的軸線在同一直線上,兩根鋼筋之間的局部縫隙不得大于3mm。
4)氣壓焊接時,應根據鋼筋直徑和焊接設備等具體條件選用等壓法,在兩根鋼筋縫隙密合和鐓粗過程中,對鋼筋施加的軸向壓力,按鋼筋橫截面面積計算應為30~40MPa。
按本合同施工圖紙配置的鋼筋計算,每項鋼筋以監理人批準的鋼筋下料表所列的鋼筋直徑和長度換算成重量進行計量。承包人為施工需要設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彎曲加工中損耗的鋼筋重量,不予計量。各項鋼筋分別按《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的每噸單價支付,單價中包括鋼筋材料的采購、加工、運輸、儲存、安裝、試驗以及質量檢查和驗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設備和輔助設施等一切費用。
本節規定適用于本合同施工圖紙所示或監理人指示的所有各種類型建筑物的普通混凝土工程。
⑴施工措施計劃
承包人應在混凝土澆筑前21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其內容包括:水泥、鋼筋、骨料和模板的供應計劃以及混凝土分層分塊澆筑程序圖和施工進度計劃等?;炷翝仓绦驁D應按施工圖紙要求,詳細編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和二期混凝土澆筑以及鋼筋綁焊、預埋件安裝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
⑵質量檢查記錄和報表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詳細施工記錄和報表,其內容應包括:
1)每一構件或塊體逐月的混凝土澆筑數量、累計澆筑數量;
2)各種原材料的品種和質量檢驗成果;
3)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級和配合比;
4)月澆筑計劃中各構件和塊體實施澆筑起迄時間;
5)混凝土的冷卻、保溫、養護和表面保護的作業記錄;
6)澆筑時的氣溫、混凝土出機口和澆筑點的澆筑溫度;
7)模板作業記錄和各部件拆模日期;
8)鋼筋作業記錄和各構件及塊體實際鋼筋用量;
9)混凝土試件的試驗成果;
10)混凝土質量檢驗記錄和質量事故處理記錄等。
⑶完工驗收資料
承包人應為監理人進行各項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驗收提交以下完工資料:
1)各種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圖;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復測成果;
3)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隱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質量檢查驗收報告;
4)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觀測設施的竣工圖和施工觀測資料;
5)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補和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6)監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資料。
⑴水泥品種:承包人應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圖紙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種,各種水泥均應符合本技術條款指定的國家和行業的現行標準。
承包人必須根據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和市場調研情況編制水泥采購計劃,包括供貨廠家、品質、產量、信譽、月需求量等內容,報監理人審核,發包人批準。
⑵發貨:每批水泥出廠前,承包人均應對制造廠水泥的品質進行檢查復驗,每批水泥發貨時均應附有出廠合格證和復檢資料。每批水泥運至工地后,監理人有權對水泥進行查庫和抽樣檢測,當發現庫存或到貨水泥不符合本技術條款的要求時,監理人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⑶運輸:水泥運輸過程中應注意其品種和標號不得混雜,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⑷貯存:到貨的水泥應按不同品種、標號、出廠批號、袋裝或散裝等,分別貯放在專用的倉庫或儲罐中,防止因貯存不當引起水泥變質。袋裝水泥的出廠日期不應超過3個月,散裝水泥不應超過6個月,快硬水泥不應超過1個月,袋裝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5袋。
⑴凡適宜飲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不得使用。
⑵拌和用水所含物質不應影響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強度的增長,以及引起鋼筋和混凝土的腐蝕。
⑶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磷酸鹽、硫化物的含量應符合表4-4的規定。
物質含量極限
表4-4
項目 | 鋼筋混凝土 | 素混凝土 |
PH值mg/L | >4 | >4 |
不溶物mg/L | <2000 | <5000 |
可溶物mg/L | <5000 | <10000 |
氯化物(以CL-計)mg/L | <1200 | <3500 |
硫酸鹽(以SO4-計)mg/L | <2700 | <2700 |
硫化物(以S2-計)mg/L | — | — |
4.3.3骨料
⑴混凝土骨料應按監理人批準的料源購進,對含有活性成分的骨料必須進行專門試驗論證,并經監理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⑵不同粒徑的骨料應分別堆存,嚴禁相互混雜和混入泥土;裝卸時,粒徑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凈自由落差不應大于3m,應避免造成骨料的嚴重破碎。
⑶細骨料的質量技術要求規定如下:
1)細骨料的細度模數,應在2.4~3.0范圍內。測試方法按DL/T5150-2001第3.0.1條有關的規定進行;
2)砂料應質地堅硬、清潔、級配良好,使用山砂、特細砂應經過試驗論證;
3)天然砂料按粒徑分為兩級,人工砂可不分級;
4)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時,必須進行專門試驗論證;
5)其它砂的質量技術要求應符合DL/T5169-2002表4.1.13中的規定。
⑷粗骨料的質量要求應符合以下規定:
1)粗骨料的最大粒徑,不應超過鋼筋最小凈間距的2/3及構件斷面最小邊長的l/4,素混凝土板厚的l/2,對少筋或無筋結構,應選用較大的粗骨料粒徑。
2)施工中應將骨料按粒徑分成下列幾種級配:
二級配:分成5~20mm和20~40mm,最大粒徑為40mm;
三級配:分成5~20mm、20~40mm和40~80mm,最大粒徑為80mm;
四級配:分成5~20mm、20~40mm、40~80mm和80~150mm(或120mm),最大粒徑為150mm(或120mm)。
采用連續級配或間斷級配,應由試驗確定并經監理人同意,如采用間斷級配,應注意混凝土運輸中骨料的分離問題;
3)含有活性骨料、黃銹等的粗骨料,必須進行專門試驗論證后,才能使用;
4)其它粗骨料的質量要求應符合DL/T5169-2002表4.1.14中的規定。
⑸不得使用表面有氣孔的石子。
⑴承包人使用粉煤灰和其它活性摻合料必須經試驗論證,并經監理人批準。采購用于混凝土中的活性摻合料,承包人應將擬采購的活性材料供應廠家、材料樣品、質量證明書和產品使用說明書報送監理人。
⑵活性材料應通過試驗驗證,其質量指標應符合監理人指定的下列有關標準:
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l596-91;
2)《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標準》GBJl46-90;
3)《水工混凝土摻用粉煤灰技術規范》DL/T5055-96;
4)其它經監理人同意的有關標準。
⑶摻和料的運輸和儲存,應嚴禁與水泥等其它粉狀材料混裝,以避免交叉污染。
⑴承包人應在采購前將擬采購的供應廠家以及材料樣品和質量證明書報送監理人。
⑵承包人應按施工圖紙所示的部位和監理人指示摻加硅粉,硅粉的摻量應通過試驗確定,并經監理人批準。采購的硅粉應符合《水工混凝土硅粉品質標準暫行規定》。
⑶每批硅粉運抵工地時,均應附有產品質量證明書。
⑷硅粉運輸與水泥的運輸要求相同。
⑸硅粉的貯存條件與水泥相同,在工地的存放時間超過6個月或出現凝結的硅粉不得使用。
⑴用于混凝土中的外加劑(包括減水劑、加氣劑、緩凝劑、速凝劑和早強劑等),其質量應符合DL/T5100-1999第4.1.1條至第4.1.4條的規定。
⑵承包人應根據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結合混凝土配合比的選擇,通過試驗確定外加劑的摻量,其試驗成果應報送監理人。
⑶不同品種外加劑應分別儲存,在運輸與儲存中不得相互混裝,以避免交叉污染。
4.4.1各種不同類型結構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須通過試驗選定,其試驗方法應按DL/T5150-2001有關規定執行。
4.4.2混凝土配合比試驗前14天,承包人應將各種配合比試驗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養護等的配合比試驗計劃報送監理人。
4.4.3混凝土配合比設計:
⑴承包人應按施工圖紙的要求和監理人指示,通過室內試驗成果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并報送監理人審批。
⑵水工混凝土水灰比的最大允許值應符合表4-5的規定。
水灰比最大允許值
表4-5
混凝土部位 | 水灰比 |
橋墩、橋梁、排架等水上部分 | 0.65 |
底板、護坦、鋪蓋等 | 0.60 |
墩墻等水位變化區 | 0.55 |
⑶按施工圖紙要求和監理人指示,大體積建筑物內部混凝土膠凝材料的最低用量應通過試驗確定,試驗成果應報送監理人。
⑷混凝土的坍落度,應根據建筑物的性質、鋼筋含量、混凝土運輸、澆筑方法和氣候條件決定,盡量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澆筑地點的坍落度可按表4-6選定。
混凝土在澆筑地點的坍落度(使用振搗器)
表4-6
建筑物的性質 | 標準圓坍落度(cm) |
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 | 3~5 |
配筋率不超過1%的鋼筋混凝土 | 5~7 |
配筋率超過1%的鋼筋混凝土 | 7~9 |
4.4.4混凝土配合比調整: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需要改變經監理人批準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須重新得到監理人批準。
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中,承包人應按DL/T5150-2001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在出機口和澆筑現場進行混凝土取樣試驗,并向監理人提交以下資料:
⑴選用材料及其產品質量證明書;
⑵試件的配料、拌和和試件的外形尺寸;
⑶試件的制作和養護說明;
⑷試驗成果及其說明;
⑸不同水膠比與不同齡期的混凝土強度曲線及數據;
⑹不同摻和料摻量與強度關系曲線及數據;
⑺各種齡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壓強度、抗拉強度、極限拉伸值、彈性模量、泊松比、坍落度和初凝、終凝時間等試驗資料。
4.6.1承包人拌制現場澆筑混凝土時,必須嚴格遵守承包人現場試驗室提供并經監理人批準的混凝土配料單進行配料,嚴禁擅自更改配料單。
4.6.2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采用固定拌和設備,設備生產率必須滿足本工程高峰澆筑強度的要求,所有的稱量、指示、記錄及控制設備都應有防塵措施,設備稱量應準確,其稱量偏差不應超過SDJ207-82第4.3.2條的規定,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定期校核稱量設備的精度。
4.6.3拌和設備安裝完畢后,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設備運行操作檢驗。
4.6.4混凝土拌和應符合DL/T5169-2002第四章第三節的規定,拌和程序和時間均應通過試驗確定,且純拌和時間應不少于表4-7的規定。
混凝土純拌和時間(min)
表4-7
拌和機進料容量 m3 | 最大骨料粒徑 mm | 坍落度(cm) | ||
2~5 | 5~8 | >8 | ||
1.0 | 80 | — | 2.5 | 2.0 |
1.6 | 150(或120) | 2.5 | 2.0 | 2.0 |
2.4 | 150 | 2.5 | 2.0 | 2.0 |
5.0 | 150 | 3.5 | 3.0 | 2.5 |
4.6.5因混凝土拌和及配料不當,或因拌和時間過長而報廢的混凝土應棄置在指定的場地。
4.7.1混凝土出拌和機后,應迅速運達澆筑地點,運輸中不應有分離、漏漿和嚴重泌水現象。
4.7.2混凝土入倉時,應防止離析,最大骨料粒徑150mm的四級配混凝土自由下落的垂直落距不應大于1.5m,骨料粒徑小于80mm的三級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應大于2m。
4.7.3混凝土運輸方式應報監理人批準,若采用泵送方式,則應遵守下列規定:
⑴混凝土應加外加劑,并應符合泵送的要求,進泵的坍落度一般宜在8~14cm之間;坍落度的實際取值應由承包人和監理人根據運輸距離、氣候干燥程度作出確定。
⑵最大骨料粒徑應不大于導管管徑的1/3,并不應有超徑骨料進入混凝土泵。
⑶安裝導管前,應徹底清除管內污物及水泥砂漿,并用壓力水沖洗。安裝后要注意檢查,防止漏漿。在泵送混凝土之前,應先在導管內通過水泥砂漿。
⑷應保持泵送混凝土工作的連續性,如因故中斷時,則應經常使混凝土泵轉動,以免導管堵塞。在正常溫度下,如間歇時間過久(超過45min),應將存留在導管內的混凝土排出,并加以清洗。
⑸當泵送混凝土工作告一段落后,應及時用壓力水將導管沖洗干凈。
⑴任何部位混凝土開始澆筑前8h(隱蔽工程為12h),承包人必須通知監理人對澆筑部位的準備工作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地基處理、已澆筑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鋼筋、插筋、預埋件、止水和觀測儀器等設施的埋設和安裝等,經監理人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混凝土澆筑。
⑵任何部位混凝土開始澆筑前,承包人應將該部位的混凝土澆筑的配料單提交監理人審核,經監理人同意后,方可進行混凝土澆筑。
⑴建筑物建基面必須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混凝土澆筑。
⑵在立模扎筋前應處理好地基臨時保護層;在軟基上進行操作時,應力求避免破壞或擾動原狀土壤;必要時按施工圖紙要求澆筑底板同標號砼封底。
⑴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批準的澆筑分層分塊和澆筑程序進行施工。在墩墻澆筑混凝土時,應使混凝土均勻上升,在斜面上澆筑混凝土時應從最低處開始,直至保持水平面。
⑵不合格的混凝土嚴禁人倉,已入倉的不合格混凝土必須予以清除,并按本章第4.6.5款的規定棄置在指定地點。
⑶澆筑混凝土時,嚴禁在倉內加水。如發現混凝土和易性較差,應采取加強振搗等措施,以保證質量。
⑴混凝土澆筑應保持連續性,澆筑混凝土允許間隙時間應按試驗確定,或按DL/T5169-2002表4.5.11規定執行。若超過允許間歇時間,則應按工作縫處理。
⑵除經監理人批準外,兩相鄰塊澆筑間歇時間不得小于72h。
混凝土澆筑層厚度,應根據攪拌、運輸和澆筑能力、振搗器性能及氣溫因素確定,一般情況下,不應超過表4-8的規定。
混疑土澆筑層的允許最大厚度(mm)
表4-8
振搗方法和振搗器類型 | 允許最大厚度 | |
插入式 | 軟軸振搗器 | 振搗器頭長度的1.25倍 |
表面式 | 在無筋或少筋結構中 | 250 |
在鋼筋密集或雙層鋼筋結構中 | 150 | |
附著式 | 外掛 | 300 |
4.8.6澆筑層施工縫面的處理
在澆筑分層的上層混凝土層澆筑前,應對下層混凝土的施工縫面,按監理人批準的方法進行沖毛或鑿毛處理。
⑴有模板混凝土澆筑的成型偏差不得超過表4-9規定的數據。
⑵混凝土表面缺陷處理
1)混凝土表面蜂窩凹陷或其它損壞的混凝土缺陷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補,直到監理人滿意為止,并作好詳細記錄。
2)修補前必須用鋼絲刷或加壓水沖刷清除缺陷部分,或鑿去薄弱的混凝土表面,用水沖洗干凈,應采用比原混凝土強度等級高一級的砂漿、混凝土或其它填料填補缺陷處,并予抹平,修整部位應加強養護,確保修補材料牢固黏結,色澤一致,無明顯痕跡。
混凝土澆筑塊成型后的偏差不得超過模板安裝允許偏差的50%~100%,特殊部位(門槽等)應按施工圖紙的規定。
混凝土結構表面的允許偏差
表4-9
順序 | 項目 | 砼結構的部位(mm) | |
外露表面 | 隱蔽內面 | ||
模板平整度 | |||
1 | 相鄰兩面板高差 | 2 | 4 |
2 | 局部不平(用2m直尺檢查) | 5 | 10 |
3 | 結構物邊線與設計邊線 | 8 | 12 |
4 | 結構物水平截面內部尺寸 | ±5 | |
5 | 承重模板標高 | ±5 | |
6 | 預留孔、洞尺寸及位置 | 10 | |
4.9.2非模板混凝土結構(護坦、護坡等)表面的修整
⑴無?;炷帘砻娴男拚?。承包人應根據無?;炷帘砻娼Y構特性,采用整平板修整、木模刀修整和鋼制修平刀修整等不同施工方法和工藝進行表面修整,使表面平整、平順。
⑶無?;炷帘砻娴谋?。為避免新澆混凝土出現表面干縮裂縫,應及時采取混凝土表面噴霧,或加蓋聚乙烯薄膜,或其它方法,保持混凝土表面濕潤和降低水分蒸發損失。噴霧時水分不應過量,要求霧滴直徑達到40~80μm,以防止混凝土表面泛出水泥漿液,保濕應連續進行。
⑴承包人應按施工圖紙要求,在混凝土建筑物中預留各種孔穴。承包人為施工方便或安裝作業所需預留的孔穴,均應在完成預埋件埋設和安裝作業后,由承包人負責采用混凝土或砂漿予以回填密實。
⑵除另有規定外,回填預留孔用的混凝土或砂漿,應與周圍建筑物的材質相一致。
⑶預留孔在回填混凝土或砂漿之前,應先將預留孔壁鑿毛,并清洗干凈和保持濕潤,以保證新老混凝土結合良好。
⑷回填混凝土或砂漿過程中應仔細搗實,以保證埋件黏結牢固,以及新老混凝土或砂漿充分黏結,外露的回填混凝土或砂漿表面必須抹平,并進行養護和保護。
1)采用冷水預冷骨料;
2)采用加冷水和碎冰(或刨冰)拌和混凝土;
3)運送混凝土工具應有隔熱遮陽措施,縮短混凝土暴曬時間;
4)采用噴水霧等措施降低倉面的氣溫,并將混凝土澆筑盡量安排在早晚和夜間施工;
1)選用水化熱低的水泥。
2)在滿足施工圖紙要求的混凝土強度、耐久性和和易性的前提下,改善混凝土骨料級配,加優質的摻和料和外加劑以適當減少單位水泥用量。
3)控制澆筑層最大高度和間歇時間。
4.10.2混凝土冬季施工措施應遵守DL/T5169-2002第六章低溫季節混凝土施工的規定。
承包人應針對本工程建筑物的不同情況,按監理人指示選用灑水或薄膜進行養護。
⑴采用灑水養護,應在混凝土澆筑完畢后12~18h內開始進行,其養護期時間按表4-10執行,在干燥、炎熱氣候條件下,應延長養護時間至少28天以上。
混凝土養護期時間
表4-10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種類 | 養護期時間(天) |
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 | 14 |
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礦炸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硅酸鹽大壩水泥 | 21 |
⑵薄膜養護:在混凝土表面涂刷一層養護劑,形成保水薄膜,涂料應不影響混凝土質量;在狹窄地段施工時,使用薄膜養護液應注意防止工人中毒。采用薄膜養護的部位,必須報監理人批準。
承包人應按DL/T5169-2002第5.2.14條~第5.2.18條的規定進行混凝土表面保護。
⑴止水、設施的型式、尺寸、埋設位置和材料的品種規格應符合本工程施工圖紙的規定。
⑵金屬止水片應平整、干凈、無砂眼和釘孔,止水片的銜接按其厚度分別采用折疊、咬接或搭接方式,其搭接長度不得小于20mm,咬接和搭接部位必須雙面焊接。
⑶水膨脹橡膠止水片的安裝應防止變形和撕裂。
⑷采用預留瀝青井止水設施,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施工。
1)混凝土預制件外壁必須是毛糙面,以便與澆筑的混凝土密切接合,各節接頭處應封堵嚴密;
2)應隨墩墻升高,逐段檢查,逐段灌注瀝青,并加熱沉實后方可澆筑混凝土,不得一次全井灌注瀝青;
3)瀝青灌注完畢后,井口應立即封蓋,妥加保護。
⑸安裝好的止水片應加以固定和保護。
⑹伸縮縫混凝土表面應平整、潔凈,當有蜂窩麻面時,應按本章第7.4.9條規定處理,外露鐵件應割除。
應按施工圖紙所示規定預埋各種埋設件,其內容包括:
⑴閘門門槽預埋件;
⑵圖紙中示出或監理人指示埋設的其它埋設件。
承包人應按本技術條款的規定對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進行檢測以及對施工過程中各項主要工藝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質量進行檢查和驗收。監理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規定進行抽樣檢測,承包人的檢測試驗資料應及時報送監理人。
⑴水泥檢驗
每批水泥均應有廠家的品質試驗報告,承包人應按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對供貨商提供的每批水泥進行取樣檢測,必要時還應進行化學成分分析。檢測取樣以200~400t同品種、同標號水泥為一個取樣單位,不足200t時也應作為一取樣單位。檢測的項目應包括:水泥標號、凝結時間、體積安定性、稠度、細度、比重等試驗,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進行水化熱試驗。
⑵混合材料檢驗
粉煤灰及其它經批準的摻合料的檢測取樣以每100~200噸為一取樣單位,不足100t也作為一取樣單位。檢測項目包括細度、需水量比、燒失量和三氧化硫等指標。
⑶外加劑的檢驗
配置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種外加劑均應有廠家的質量證明書,承包人應按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試驗鑒定,貯存時間過長的應重新取樣,嚴禁使用變質的不合格外加劑?,F場摻用的減水劑溶液濃縮物,以5t為取樣單位,加氣劑以200kg為取樣單位,對配置的外加劑溶液濃度,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⑷水質檢查
拌和及養護混凝土所用的水,除按規定進行水質分析外,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定期檢測,在水源改變或對水質有懷疑時,應采取砂漿強度試驗法進行檢測對比,如果水樣制成的砂漿抗壓強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漿28天齡期抗壓強度的90%時,該水不能繼續使用。
⑸骨料質量檢驗
骨料的質量檢驗應分別按下列規定在篩分場和拌和場進行:
1)在篩分場每班應檢查一次,內容包括各種骨料的超遜徑、含泥量和砂的細度模數等。
2)在拌和場,每班至少檢查兩次砂和小石的含水率,其含水率的變化應分別控制為±0.5%(砂)和±0.2%(小石)范圍內;當氣溫變化較大或雨后骨料含水量突變的情況下,應每兩小時檢查一次;砂的細度模數每天至少檢查一次,其含水率超過±0.2時,需調整混凝土配合比;骨料的超遜徑、含泥量應每班檢查一次。
⑴混凝土拌和均勻性檢測
1)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并會同監理人對混凝土拌和均勻性進行檢測;
2)定時在出機口對一盤混凝土按出料先后各取一個試樣(每個試樣不少于30kg),以測定砂漿密度,其差值應不大于30kg/m3;
3)用篩分法分析測定粗骨料在混凝土中所占百分比時,其差值不應大于10%。
⑵坍落度檢測
按施工圖紙的規定和監理人指示,每班應進行現場混凝土坍落度的檢測,出機口應檢測四次,倉面應檢測兩次。
⑶強度檢測
現場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檢測,以28天齡期的試件按每100m3成型試件3個,3個試件取自同一等級砼;混凝土抗拉強度的檢查以28天齡期的試件按每200m3成型試件3個,3個試件應取自同一盤混凝土。
⑴建筑基面澆筑混凝土前,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對基坑進行檢查與驗收;
⑵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中,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對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測量放樣成果進行檢查和驗收;
⑶按監理人指示和本章第7.4.9條的規定對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結構面修整質量進行檢查和驗收;
⑷混凝土澆筑過程中,承包人應按本章第4.11條的規定對混凝土澆筑面的養護和保護措施進行檢查,并在其上層混凝土覆蓋前,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和本章第4.11條的規定對澆筑層面養護質量和施工縫質量進行檢查和驗收;
⑸在各層混凝土澆筑層分層檢查驗收中,應按有關規定,對埋入混凝土塊體中的止水、排水設施和各種埋設件的埋設質量以及伸縮縫的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和驗收。埋設件的制作和安裝質量檢驗按本卷相關技術條款執行。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澆筑完成后,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對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進行復測,并將復測成果報送監理人,作為完工驗收的資料。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通知承包人進行鉆孔壓水試驗和鉆孔取樣試驗,或用超聲波或回彈儀等無損檢測試驗鑒定混凝土的質量。所需費用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處理。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向發包人申請完工驗收,并按本章第4.2條⑷項規定的內容向監理人提交完工資料。
(1)混凝土以立方米(m3)為單位,按施工圖紙或監理人簽認的建筑物輪廓線或構件邊線內實際澆筑的混凝土進行工程量計量,按《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的每立方米單價支付。施工圖紙所示或監理人指示邊線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它混凝土,以及按本章第5.4.15條中規定進行質量檢查和驗收的費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單價中,發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混凝土每立方米單價中應包括原材料(水泥、磨細礦渣、滲和料、骨料、外加劑等)的采購、運輸、保管、儲存,模板的制作、搬運和架設,以及混凝土的生產、澆筑、溫度控制、養護、表面保護、試驗、、二期混凝土填筑和輔助工作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設備和輔助設施以及試驗檢驗和驗收等一切費用。
(2)鋼筋應按施工圖紙所示的鋼筋型號和尺寸進行計算,并經監理人簽認的實際鋼筋用量,以每噸為單位進行計量,并按《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的每噸單價進行支付。
每噸鋼筋的單價包括鋼筋材料的采購、運輸、儲存、鋼筋的制作、綁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設備和輔助設施等一切費用。
(3)預埋件的計量和支付,按本卷相關技術條款的規定執行。
(4)凡圓角或斜角、金屬件占用的空間,或體積小于0.1m3,或截面積小于0.1m2和預埋件占去的空間,在混凝土計量中不予扣除。
(5)根據本章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試驗,費用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單價中。
(6)止水、伸縮縫所用的各種材料的供應和制作安裝,應按《工程量清單》所列各種材料的計量單位計量,并按《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的相應單價進行支付(瀝青、瀝青盒、柱等的制作安裝、材料及與之有關的一切項目均包括在止水、伸縮縫清單單價中,不予單列。)。
(7)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費用不予單列,應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單價中。
本規定適用于預制混凝土梁、板、柱、及其它型式的預制混凝土構件的制作和安裝工程。
⑴施工措施計劃
承包人應在預制混凝土構件制作前21天,提交一份預制混凝土構件制作安裝的施工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其內容包括預制混凝土原材料的供應、主要設備和設施的配置、預制混凝土制作安裝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進度安排等。
⑵質量檢查記錄和報表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提供預制混凝土構件制作安裝的詳細施工記錄和報表,其內容包括:
1)各類預制混凝土構件數量和混凝土工程量;
2)各種原材料的品種和質量檢驗成果;
3)各類預制混凝土構件的安裝數量和時間;
4)預制混凝土各構件的混凝土試件的試驗成果;
5)預制混凝土構件的質量檢查記錄和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⑶完工驗收資料
承包人應為監理人進行預制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驗收提交以下完工資料:
1)各項預制混凝土構件的竣工圖;
2)各項預制混凝土構件的制作安裝質量檢驗記錄和原材料試驗報告;
3)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4)監理人指示應提交的其它完工資料。
⑴鋼筋:鋼筋的采購、運輸、保管、驗收應符合本章第3.2條的規定。
⑵模板:制作預制混凝土構件應優先采用鋼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裝、拆除等工藝應符合本章第2條的有關規定。
⑶混凝土:制作預制混凝土所需混凝土的原材料的采購、儲存、運輸、拌和以及配合比試驗等均應符合本章第4.3條~第4.7條的有關規定。
⑴制作場地:制作預制混凝土的場地應平整堅實,設置必要的排水設施,保證制作構件不因混凝土澆筑和振搗引起沉陷變形。
⑵鋼筋安裝和綁扎:承包人應根據施工圖紙或監理人指示進行鋼筋的安裝和綁扎,并應符合本章第3.3條的有關規定。
⑶預制構件的預埋件:按施工圖紙所示安裝鋼板、鋼筋、吊耳及其它預埋件。
⑷模板安裝和拆除:承包人應根據施工圖紙或監理人指示進行模板的安裝。模板安裝和拆除應符合GB50204-92第2.3.10條和第2.4.2條的規定。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混凝土應達到規定強度后,方可拆除模板,拆模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1)拆除側面模板時,應保證構件不變形和棱角完整;
2)拆除板、梁等構件的底模時,如構件跨度小于或等于4m,其混凝土強度不應低于設計強度的50%,如構件跨度大于4m,其混凝土強度不應低于設計強度的75%;
⑸預制混凝土構件的制作偏差:
1)構件尺寸應符合施工圖紙要求,其長度允許誤差±10mm,橫斷面允許誤差±5mm;
2)局部不平(用2m直尺檢查)允許誤差5mm;
3)構件不連續裂縫小于0.1mm,邊角無損傷。
⑴養護:混凝土應用水養護14天,并滿足本章第4.11條有關規定。
⑵表面修整:預制混凝土表面的修整應符合本章第4.9條的規定。
⑶成型偏差:預制混凝土澆筑的成型偏差應遵守GB50204第5.1.6條的規定。
⑷合格標記:經監理人檢查合格的預制混凝土構件應標有合格標志,并應標有構件的編號、制作日期和安裝標記。未標有合格標志或缺損的構件不得使用。
⑴運輸:預制混凝土構件的強度達到設計強度標準值的75%以上,才可對構件進行裝運,卸車時應注意輕放,防止碰損。
⑵堆放:堆放場地應平整堅實,構件堆放不得引起混凝土構件的損壞。堆垛高度應考慮構件強度、地面耐壓力、墊木強度及垛體的穩定性。
⑶吊運:吊運構件時,其混凝土強度不應低于施工圖紙和監理人對其吊運的強度要求,吊點應按施工圖紙的規定設置,起吊繩索與構件水平面的夾角不得小于45°;起吊大型構件和薄壁構件時,應注意避免構件變形,防止發生裂縫和損壞,在起吊前應做臨時加固措施。
⑷構件安裝:應按施工圖紙或監理人的指示進行安裝。安裝前,應使用儀器校核支承結構的尺寸和高程,并在支承結構上標出中心線和標高。
尚未達到設計強度的預制構件,應在安裝完成后繼續養護,只有在構件達到設計強度后,才允許承受全部設計荷載。
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對預制混凝土構件的制作和安裝進行以下項目的檢查和驗收。
5.7.1原材料的質量檢驗
預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質量檢驗按本章第5.3條的規定執行。
5.7.2預制混凝土構件制作安裝質量的檢查和驗收
⑴預制混凝土澆筑過程中的混凝土取樣試驗應按本章第4.5條有關規定執行;
⑵按本章第5.4款⑸項的規定進行預制混凝土構件制作質量的檢查;
⑶按施工圖紙的要求和本章第5.6款⑷項進行預制混凝土構件安裝質量的檢查;
5.7.3預制混凝土工程完工驗收
預制混凝土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應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申請完工驗收,并按本章第5.2款⑶項的規定提交完工資料。
⑴預制混凝土的計量和支付以施工圖紙所示的構件尺寸,以立方米(m3)為單位進行計量,并按《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的每立方米單價進行支付。
預制混凝土每立方米單價中應包括原材料的采購、運輸、儲存,模板的制作、搬運和架設,混凝土的澆筑,預制混凝土構件的運輸、安裝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設備和輔助設施以及試驗檢驗和驗收等一切費用。
⑵預制混凝土的鋼筋應按施工圖紙所示的鋼筋型號和尺寸進行計算,并經監理人簽認的實際鋼筋用量,以每噸為單位進行計量,并按《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的每噸單價進行支付。
每噸鋼筋的單價包括鋼筋材料的采購、運輸、儲存、鋼筋的制作、綁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設備和輔助設施等一切費用。
⑶預埋件的計量和支付,按本卷相關技術條款的規定執行。
目錄
一、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二、投標單位代表身份證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適用于未委托代理人的情況)
授權委托書(適用于已委托代理人的情況)
三、聯合體協議書
四、投標保證金
五、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六、施工組織設計
七、資格審查資料及其他內容
八、其他資料
(招標人名稱):
(一)根據已收到的 (工程名稱)工程的招標文件,我方經仔細研究招標文件全部內容并對現場進行踏勘后,愿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并愿以人民幣 (大寫)(¥ 元(小寫))的總價,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標范圍內的全部工程,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二)我方保證在收到貴單位發出的書面開工令后立即開工,并保證在工期 日歷天內竣工并移交整個工程及相關資料。
(三)我方保證本工程質量達到XX。
(四)我方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 元)的投標保證金已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
(五)如果我方中標,我方承諾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與貴方簽訂合同,并將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數額提交履約保證金。
(六)貴單位的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本投標文件將構成約束我們雙方的合同。
投標人(蓋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日期:
以下由投標人按實際情況選擇一項投標。法定代表人本人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選擇《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選擇《授權委托書》。
投標人名稱:
單位性質:
地址:
成立時間:年月日
經營期限:
姓名:性別:年齡:職務:
系(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投標人:(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電子掃描件。
本人 (姓名)系 (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委托 (姓名)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修改 (工程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擔。
委托期限:自簽署之日至投標有效期期滿。
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附:委托雙方的身份證(正反面)電子掃描件。
投標人:(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簽名)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注:1.本授權委托書應當首先在線下生成真跡簽名、真跡蓋章的紙質書面原始文件,再進行電子掃描后編入到電子投標文件,該原始文件按照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4項已列入要求投標現場遞交的則現場遞交,未列入的則由投標人自行保管以備查。
2.交易平臺能夠實現委托雙方都能夠進行電子簽名的,本授權委托書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蓋章方式在交易平臺上生成,此時作出說明并刪除上述第1條,電子簽名、電子蓋章生成授權委托書后,招標人仍然需要另行現場遞交紙質原始文件的,則繼續保留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4項對授權委托書的提交要求,不需要現場遞交紙質原始文件的則相應刪除。
無聯合體
(所有成員單位名稱)自愿組成(聯合體名稱),共同參加(工程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招標項目投標?,F就聯合體投標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1.(某成員單位名稱)為(聯合體名稱)牽頭人。
2.聯合體牽頭人合法代表聯合體各成員負責本標段施工招標投標文件遞交和合同談判活動,并代表聯合體提交和接受相關的資料、信息及指示,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并負責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組織和協調工作。
3.聯合體將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履行合同,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4.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如下:。
5.本協議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后自動失效。
6.本協議書一式份,聯合體成員和招標人各執一份。
牽頭人名稱:(蓋單位公章真跡)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真跡)
成員名稱:(蓋單位公章真跡)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真跡)
成員名稱:(蓋單位公章真跡)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真跡)
年月日
注:1.本協議書由委托代理人簽字時,應附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2.本協議書應當首先在線下生成真跡簽名、真跡蓋章的紙質書面原始文件,再進行電子掃描后編入到電子投標文件,該原始文件按照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4項已列入要求投標現場遞交的則現場遞交,未列入的則由投標人自行保管以備查。
3.無聯合體的(不允許聯合體或雖允許但未組建聯合體投標的),本頁應當保留標題“聯合體
協議書”,內容填寫“無聯合體”。格式如下:
三、聯合體協議書(如有)
無聯合體
一、同一工程項目同批多標段招標中,投標保證金按各標段分別出具。
二、匯款保證金
附電子掃描件
三、保函保證金(格式),擔保人自行出具投標保證金擔保格式的,擔保有效期必須滿足投標有效期,否則投標保證金無效。
(招標人名稱):
鑒于(投標人名稱)(以下稱“投標人”)于年月日參加(工程項目名稱)(標段名稱)的投標,(擔保人名稱,以下簡稱“我方”)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保證:若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發生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擔保證責任。收到你方書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內向你方無條件支付人民幣(大寫)。
擔保人名稱:(蓋單位章真跡)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真跡)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年月日
注:1.按照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4.1項規定可以使用紙質書面保函擔保的,本保函原始文件進行電子掃描后編入到電子投標文件,該原始文件按照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4項已列入要求投標現場遞交的則現場遞交,未列入的則由投標人自行保管以備查。
1. 工程量清單說明
1.1 本工程量清單是根據招標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約束力的圖紙以及有關工程量清單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編制。約定計量規則中沒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約束力的圖紙所標示尺寸的理論凈量計算。計量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2 本工程量清單應與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及圖紙等一起閱讀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數量是設計數量,作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及最終結算與支付的依據。
1.4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量的變動,絲毫不會降低或影響合同條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規定的標準進行施工和修復缺陷的責任。
1.5圖紙中所列的工程數量表及數量匯總表僅是提供資料,不是工程量清單的外延。當圖紙與工程量清單所列數量不一致時,以工程量清單所列數量作為報價的依據。
1.6本項目所需材料均由投標人負責采購。
填寫說明
1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應與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圖紙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一起閱讀、理解和使用。
2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投標人不得隨意增加、刪除或涂改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的任何內容。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的單價、合價,投標人均應填寫;未填寫的單價和合價,視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單價和合價中。
3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單價是完成工程量清單中一個質量合格的規定計量單位項目所需的直接費(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和季節、夜間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等,并考慮到風險因素。
2. 投標報價說明
2.1投標報價應是招標文件所確定的招標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內容的價格體現(全費用)。其應包括進退場、一般臨時工程、措施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設備、材料、模板、運輸、勞務、管理、安裝、檢測、考察、維護、保險、利潤、稅款、場地費、代理費及合同包括的開發標志標牌等所需的全部費用,所有風險、義務和責任等(含疫情防控的文件,含疫情防控措施費)。
2.1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工程量清單中有標價的單價和總額價均已包括了為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勞務、材料、機械、質檢(自檢)、安裝、缺陷修復、管理、稅費、利潤等費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一般風險。
2.3 工程量清單中投標人沒有填入單價或價格的子目,其費用視為己分攤在工程量清單中其他相關子目的單價或價格之中。承包人必須按監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單中未填入單價或價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結算與支付。
2.4 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全部費用應認為已被計入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計量的工作,其費用應視為已分攤在本合同工程的有關子目的單價或總額價之中。
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類裝備的提供、運輸、維護、拆卸、拼裝等支付的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單價與總額價之中。
2.6 工程量清單中各項金額均以人民幣(元)結算。
2.7 暫列金額(不含計日工總額)的數量及擬用子目的說明:預備金為不可競爭費用。
2.8投標人應按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項目填報單價和合價,任何有選擇的報價將不予接受,每一項目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投標人未填單價或合價的工程項目,在實施后,招標人將不予以支付,并視作該項費用已包括在其它有價款的單價或合價內。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依據。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與工程實際完成工程量不完全吻合或由于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減,綜合單價均不予調整。
3. 工程量清單(另附)
六、施工組織設計
1.投標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采用文字并結合圖表形式說明工程的施工組織、施工方法、技術組織措施,同時應對關鍵工序、復雜環節重點提出相應技術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術、減少噪音、降低環境污染及其他地上地下設施的保護加固措施等。施工組織設計還應結合工程特點提出切實可行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安全生產、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管理方案。
施工組織設計應附的文字說明及附圖見下表(詳見評標辦法):
序號 | 名稱 | 備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2.施工組織設計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圖表,圖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擬投入本標段的主要施工設備表
附表二擬投入本標段的試驗和檢測儀器設備表
附表三擬投入本標段的勞動力計劃表
附表四計劃開、竣工日期和施工進度網絡圖
附表五施工總平面圖
附表六臨時用地表
附表一:擬投入本標段的主要施工設備表
序號 | 設備名稱 | 型號 規格 |
數量 |
國別 | 制造 年份 | 額定功率(kW) | 生產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備注 |
注:投標文件提供上述表格時,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相應其他資料的則按照規定附有(技術標要求暗標的,應符合暗標的規定)。
附表二:擬投入本標段的試驗和檢測儀器設備表
序號 | 儀器設 備名稱 | 型號 規格 |
數量 |
國別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臺時數 |
用途 |
備注 |
注:投標文件提供上述表格時,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相應其他資料的則按照規定附有(技術標要求暗標的,應符合暗標的規定)。
附表三:擬投入本標段的勞動力計劃表
單位:人
工種 | 按工程施工階段投入勞動力情況 | ||||||
附表四:計劃開、竣工日期和施工進度網絡圖
1.投標人應遞交施工進度網絡圖或施工進度表,說明按招標文件要求的計劃工期進行施工的各個關鍵日期。
2.施工進度表可采用網絡圖(或橫道圖)表示(可參見“評標細則”賦分要求編寫)。
附表五:施工總平面圖
投標人應遞交一份施工總平面圖,繪出現場臨時設施布置圖表并附文字說明,說明臨時設施、加工車間、現場辦公、設備及倉儲、供電、供水、衛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設施的情況和布置。
附表六:臨時用地表
用途 | 面積(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時間 |
投標人名稱 | ||||||||||
注冊地址 | 郵政編碼 | |||||||||
聯系方式 | 聯系人 | 電話 | ||||||||
傳真 | 網址 | |||||||||
組織結構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術職稱 | 電話 | |||||||
技術負責人 | 姓名 | 技術職稱 | 電話 | |||||||
成立時間 | 員工總人數: | |||||||||
企業資質等級 |
其中 | 注冊建造師人員 | ||||||||
營業執照號 | 高級職稱人員 | |||||||||
注冊資金 | 中級職稱人員 | |||||||||
基本賬戶開戶銀行 |
初級職稱人員 | |||||||||
賬號 | 技工 | |||||||||
經營范圍 | ||||||||||
投標人關聯企業 情況(包括但不 限于與投標人法 定代表人為同一 人或者存在控 股、管理關系的 不同單位) | ||||||||||
備注 | ||||||||||
注:所有聯合體成員均分別填寫。
致:(招標人):
一、擬任項目負責人、(第1章招標公告如有要求)無在建工程承諾
我方擬任項目負責人、(第1章招標公告如有要求)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無在建工程投標資格要求。如經查實因具有在建工程不具備投標資格,一旦我方中標,可及時取消我方的中標資格,我方承擔相應責任。
二、我方已認真閱讀招標文件中的典型案例,保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圍標、串標,不轉包,不違法分包。
三、其他承諾
招標人提供需要投標人承諾其他內容的承諾格式,招標人沒有提供的則“空白”。
特此承諾。
投標人名稱:
投標人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XX年XX月XX日
注:1.本承諾函所列出的承諾項目是投標人可選項目,投標人不滿足承諾函中某一項承諾條件的,不得將該項承諾列入投標文件中(此項編入內容為空白);選擇承諾的則按照上述承諾內容編入投標文件進行承諾。
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作否決投標處理。
(按照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5.2項時間要求)
1.財務狀況表
財務狀況表
名稱 | 單位 | 年 | 年 | 年 |
一、注冊資金 | ||||
二、凈資產 | ||||
三、總資產 | ||||
四、固定資產 | ||||
五、流動資產 | ||||
六、流動負債 | ||||
七、負債合計 | ||||
八、營業收入 | ||||
九、凈利潤 | ||||
注:所有聯合體各成員均分別填寫。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電子掃描件(應符合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5項規定)。
類似項目匯總表
序號 |
合同項目名稱 | 簽約合同價 (元) |
項目特征 | 合同簽訂 時間 | 項目完成 時間 | 主要人員及職務 |
備注 |
注:1.投標人具有符合要求的類似項目較多時,編入主要的足夠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類似項目數量即可。
2.本表可橫向頁面編排。
類似項目情況表(按照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5.3項時間要求)
合同項目名稱 | |
合同項目所在地 | |
發包人名稱 | |
發包人地址 | |
發包人電話 | |
簽約合同價 | |
開工日期 | |
完工日期 | |
承擔的工作 | |
工程質量 | |
項目負責人(施工) | |
技術負責人(施工) | |
施工負責人(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 | |
設計負責人(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 | |
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以及電話 | |
合同項目描述 | |
備注 |
注:1.本處集中附投標人業績、所有人員業績(一項業績一張表格并標明序號,業績證明要求見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5.3項)和有關方面的評價意見(如有),證明材料電子掃描件編入應符合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5項規定。
2. 投標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緊隨業績證明材料),證明其所附業績的繼承性。
3.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要求、評標辦法具有評標要求需要聯合體提供業績證明材料的,聯合體成員分別填寫,備注欄需標明聯合體成員名稱。
合同項目名稱 | |
合同項目所在地 | |
發包人名稱 | |
發包人地址 | |
發包人電話 | |
簽約合同價 | |
開工日期 | |
計劃完工日期 | |
承擔的工作 | |
工程質量 | |
項目負責人(施工) | |
技術負責人(施工) | |
施工負責人(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 | |
設計負責人(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 | |
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以及電話 | |
合同項目描述 | |
備注 |
注:對于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項目,擬任項目負責人正在擔任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的,應當提供全部項目的情況表。符合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4.1項規定可以投標的,應當同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電子掃描件。
(按照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5.5項時間要求)
序號 | 訴訟或仲裁事項 | 訴訟或仲裁中的地位 | 緣由 | 結果 | 備注 |
一 | 訴訟事項 | ||||
二 | 仲裁事項 | ||||
三 | 其他說明 | ||||
注:1.本表主要指施工合同敗訴的訴訟及仲裁情況(含正在訴訟及仲裁情況)。法院或仲裁機構做出的判決、裁決等有關法律文書摘要等有關內容填入本表,證明材料電子掃描件編入應符合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5項規定(內容較多時可摘要關鍵部分)。沒有相關訴訟或仲裁事項的則填寫“無”。
2.聯合體各成員均分別填寫,在其他說明欄標明聯合體成員名稱。
序號 |
本項目任職 |
姓名 |
職稱 | 執業或職業資格證明 | 備注 | ||||
證書名稱 |
級別 |
證號 |
專業 | 社保 頁碼 | |||||
注:1.社會保險證明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在本單位從年月至年月之內全部月份的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記錄打印清單。對于符合國家規定而未在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尚未退休人員,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情況說明和本單位與其簽訂的聘用合同(派遣工作的,提供來本單位工作的派遣/任命文件和派出單位與本單位的關系說明),退休人員應提供退休證書(或提前退休證明)和本單位與其簽訂的聘用合同(擬投入工地現場管理或作業的還應當增加提供本單位為其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2.本表含聯合體成員各單位委派的人員。
3.委托代理人與其他人員的社保證明集中附在此表之后,聯合體其他成員的人員社保證明另附于后。本表應附各種證明材料且電子掃描件編入應符合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5項規定。
姓名 |
年齡 | 執業資格證書(或上崗證書)名稱 | |||||
職稱 | 學歷 | 擬在本合同任職 | |||||
工作年限 | 從事類似工作年限 | ||||||
畢業學校 | 年畢業于學校專業 | ||||||
主要工作經歷 | |||||||
時間 | 參加過的類似項目 | 擔任職務 | 發包人聯系電話 | ||||
獲獎情況 | |||||||
目前任職情況 或從事的工作 | |||||||
注:1.主要人員指項目負責人、項目副經理(如有)、技術負責人、施工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質量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及其他主要人員(含所有聯合體成員委派人員);
2.注冊建造師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身份證、職稱證、學歷證等證書證件和獲獎(榮譽)附于本表之后,證明材料電子掃描件編入應符合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5項規定;
3.所有主要人員(含聯合體成員委派人員)業績證明材料在“(三)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章節集中提供。
4.對于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項目,擬任項目負責人正在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的,全部項目的情況及相關符合可以投標的證明材料應當在(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中提供。
本工程不允許分包
分包人名稱 | /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 電話 | / |
營業執照號碼 | / | 資質等級 | / |
擬分包的工程項目 | 主要內容 | 預計造價(萬 元) | 已經做過的類似項目 |
/ | / | / | |
/ | / | / | |
注:每個分包人單獨填寫。
附:分包候選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有關人員資格證書、業績等。證明材料電子掃描件編入應符合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5項規定。
注:所有在投標文件格式中沒有明確編排章節位置的資料(不含施工組織設計),均編排在本節中且在投標函“其他補充說明”中逐一說明,由評標委員會定向檢索、評審。未按投標文件格式明確要求的章節位置編排投標資料導致評標委員會查閱遺漏的,由投標人承擔相應責任。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1
XX 縣2022 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總投資約1.2 億元, 分為 20 個標段。被告人劉某華 伙 同任某凡、孔某殊、黃某飛、胡某峰等人尋找并籌集有資質的公司665 家公司參與投 標, 最終中標 17 個標段。中標后,劉某華將標段轉賣獲利, 違法所得高達700 余萬元,嚴重破 壞招投標市場的公平競爭 秩序。經地方法院審理,劉某華等 12 名人員行為均構成串 通 投標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至拘役 四個月不等 , 并處5 萬元至50 萬元不等的罰 金。對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 得計700 余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案例2
2022 年5 月以來,犯罪嫌疑人封某某為獲得XX 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招標,通過支 付好處費給朱某、徐某某、王某某、沈某、陸某某等中間人, 由上述人員聯系有建設資質 的十余家公司,對上述農田建設項目多標段進行全量撒網式投標。封某某統一制定投標報價 之后依次傳遞,在同一個標段多家公司互相串通,以階梯式報價對招標項目進行“圍標” , 最 終封某某控制的圍標公司兩次中標, 涉及金額3400 余萬元。隨后,封某某指使他人將中標 項目轉包給他人, 從中非法獲利 。封某某等 6人被 當地公安部門依法刑拘。
典型案例3
2019 年2 月以來,被告人易某忠團伙24 人購買400 多家建企資質參與圍標串標, 在XX 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共 計42 個標段中,中標32 個。易某忠團伙在中標后,因彭某 等人 所購 買 的 公 司沒有一家 中標 ,其 向 易某忠等人索要60 萬元損失費未果,于是將其告發。 至此,串通投標一事敗露。 易某忠及 20 余名 同案人 因涉嫌 串通投標犯罪被 XX 縣公安局 決定刑事拘留。 XX 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易某忠等24 人 犯 串 通 投 標 罪, 分 別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十個 月 并 處 罰 金 5-50 萬元不等。
典型案例4
2024 年3 月,劉某得知XX 縣2024 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設規模后,與新疆某建 設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聶某甲聯系, 借用其公司資質投標該縣 2024 年高標準農田建
設項目一、四、五標段,并找其余 14 家公司陪標。最終獲得一標段中標資格,中標金額 813 萬元,后因舉報被當地公安機關發現該標段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立案偵查而被作廢標
處理。2025 年 3 月,XX 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劉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 40,000 元。
典型案例5
2018-2021年 XX 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中,胡某某、許某某等人拉攏招標代理劉某, 通過設置傾向性條款、串通 8 家企業圍標,并賄賂評標專家雷某某等人操縱打分,幫助 Xx 省 XX 水務建設有限公司等 4 家企業中標。施工期間,胡某某等人虛報工程量詐騙項 目資金,并向監理、驗收等單位行賄偽造報告,涉案金額達 1900 萬元。后47 名犯罪嫌疑 人被查,主犯劉某、賴某某等因串標、行賄、偽造文件等罪名獲刑十個月至二年八個月 不等。
典型案例 6
2021 年 11 月,犯罪嫌疑人劉某等人為中標 XX 縣 2021 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一、 二、三標段,組織 20 余家公司串通報價對該項目進行圍標。最終, 由劉某控制 的 XX 某 實 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和 XX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分 別 以 2 700 萬和 2800 萬元的價格中標該縣 高標準農田二、三標段,非法獲利 300 余萬元。XX 縣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標罪對劉某等人作出 有罪判決,沒收違法所得 300 余萬元。
典型案例 7
2020 年 8 月,被告人陳某甲得知 XX 市 XX 區有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將要招標,于是私 下拜訪 XX 市 XX 區農業農村局副局長王某?。ㄒ?/span>判決)請求幫忙并許諾給與好處費。 后被告 人陳某甲組織 4 家陪標公司共同投標 XX 市 XX 區 2020 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并順利中標 標的額為 700 萬元人民幣的子標段。中標后陳某甲交付王某丁好處費人民幣 60 萬元。Xx 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陳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案例 8
2023 年 2 月,被告人鄒某因自己掛靠公司未中標 Xx 縣色 XX 鄉2023 年 1.2 萬畝高標準 農田建設項目,于是其通過中間人介紹從中標人王某(另案處理)手中購買該項目,且為后續 能夠繼續從王某處購買項目,鄒某為其提供其他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標底用于圍標、串標。 2023 年 2 月至 7 月期間鄒某累計從王某處以中標價 6%至 9%的價格購買 5 個工程項目自行 承建,商議支付買標費用四百余萬元。Xx 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鄒某犯串通投標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緩刑二年零三個月; 并處罰金二十 四萬元。
典型案例 9
XX 縣 2023 年度高標準農 田建設項 目五標段 中標單位 XX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違 規將秋口鎮嶺溪村、李坑村、白石村三個項 目建設工程 點分包給 了個人 ,分包工程 總 造價 869989.74 元。核實后,給予 XX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分包金額 7‰的罰款 6089.93 元, 沒收 XX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違法所得 43499.49 元,合計處罰人民幣49589.42 元。
典型案例 10
2023 年 12 月,XX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 XX 縣 2023 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五標 段,中標價為 859 萬元。中標后該公司將項目標段全部工程轉包給魏某個人施工。2024 年 12 月,XX 農業農村局接到該問題舉報線索后,立即會同 XX 水利局對該項目施工單位開展聯合 調查。調查核實后,2025 年 1 月,XX 縣水利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 人民幣 5.15 萬元。